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印花税执行按期申报。公司按规定进行印花税按期申报,但是由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房租费用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财务在申报时对于未支付房租费用的月份未进行零申报,地税系统也未提示。2019年3月国地税系统合并,金税系统提示有未按期申报行为,需要去税务缴纳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00元。对于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映翰通报告期内受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的上述罚款情况,是因为公司报税人员业务疏忽造成的,公司已于2019年1月22日缴纳了罚款,根据罚款性质与数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会对映翰通本次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