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亚,涂全鑫,舒晓辉,马卫东,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31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1274001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文号 〔2025〕6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当事人: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思科瑞
或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
。
张亚
,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思科瑞董事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马卫东,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思科瑞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舒晓辉,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思科瑞副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郫都区。
涂全鑫,男,1987年3月出生,时任思科瑞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思科瑞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思科瑞虚构销售业务
2022年12月,思科瑞虚构一笔与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赛狄信息)336.65万元的检测业务,在未收到待检货物且未真实开展检测业务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生成对账单并利用与赛狄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私人关系加盖对方公章,导致思科瑞2022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336.65万元、
318.81
万元。
二、
思科瑞提前确认收入
2022年9月,思科瑞在尚未向客户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交付检测货物且未经佳缘科技确认对账单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思科瑞
2022年分别
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246.93万元
、203.7
万元。
三、
思科瑞不当确认收入
思科瑞与佳缘科技于2022年9月签署的两笔结算合同出现了重大争议,争议部分涉及合同金额
412.46
万元,佳缘科技于2022年10月、11月发现检测问题后向思科瑞提出异议。在2022年末,前述合同结算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但思科瑞在明知存在前述争议情况下仍确认收入,导致思科瑞2022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412.46万元、
178.03
万元。
思科瑞
2022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99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00.54
万元,分别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24,282.18万元)及利润总额(10,679.59万元)的4.16%和
6
.
56
%。
2025年4月,思科瑞发布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对上述虚假记载内容予以更正
。
上述违法事实,有
思科瑞
相关
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主体情况说明、相关财务资料等
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思科瑞
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构成
《证券法》第一
百
九十
七
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舒晓辉作为时任分管市场部的副总经理
,
其
组织、策划、实施
虚构
销售
业务,
未勤勉尽责,
签字确认保证
2022年
年度报告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亚
作为
时任
思科瑞
董事长
,未能
在公司高管团队
管理
和整体
业务
管理上
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22年
年度报告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卫东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总体战略、运营管理,未能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上勤勉尽责,
签字确认保证
2022年
年度报告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系直接责任
的主管
人员
。涂全鑫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长期、持续从事财务工作,对财务会计审核工作负有更高关注义务,但未能勤勉尽责,
签字确认保证
2022年
年度报告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上述责任人在
案件调查过程中
积极配合调查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
二
百
万元罚款
;
二、
对
舒晓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
对
张亚、
马卫东
、涂全鑫分别
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
八十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和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
25
年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