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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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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柳志伟,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0 年 7 月,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上
市。 公司股东柳志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2-
说明书》 中承诺, 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 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
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柳志伟于 2023 年年末持有
175.5 万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2.19%。 此后, 柳志伟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总计出
售公司股份 801,997 股。 柳志伟于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363,247 股, 实得金
额 26,783,402.31 元( 扣除税费金额), 该部分股份减持行为违反
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做出
的上述承诺。 经监管督促, 根据公司 2024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 柳志伟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7 月 9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363,300 股公司股份, 涉及金
额 60,301,341.80 元( 含税费金额)。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柳志伟作为公司股东, 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所做出的承诺, 年度减持公司股票总数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0.45%, 违
规减持股份金额巨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4.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柳志伟回-3-
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7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柳志伟予以公开谴
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
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