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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6880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2-13 176803.90 5441.85 4.65 145.07 0
2026-02-12 178442.60 5519.69 4.65 148.00 0
2026-02-11 178391.64 5011.86 5.96 187.85 0.01
2026-02-10 179429.61 6226.67 6.27 197.07 2.35
2026-02-09 180021.00 10191.62 4.01 129.32 0.20
2026-02-06 182101.98 8320.93 3.81 114.59 0
2026-02-05 180398.80 4925.39 3.87 112.41 0
2026-02-04 179604.31 5890.17 3.94 118.94 0.10
2026-02-03 180128.01 4449.17 4.28 129.07 0.24
2026-02-02 180762.84 6898.68 7.68 225.47 0.2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16 374.58 0.524
2025-09-30 1 其他 9 27954.92 39.119
2 基金 11 1012.04 1.416
2025-06-30 1 基金 265 8076.37 17.366
2 其他 11 5517.52 11.864
2025-03-31 1 其他 6 8289.67 17.824
2 基金 23 2459.61 5.289
2024-12-31 1 基金 321 6328.10 20.060
2 其他 10 6018.59 19.07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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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23 31.50 31.16 1.09 154.36 4862.2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614 27.32 27.32 0 72.00 1967.0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325 27.41 27.41 0 9.43 258.41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320 30.17 30.17 0 66.49 2006.08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0320 30.17 30.17 0 163.48 4932.12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0320 30.17 30.17 0 30.87 931.3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容百科技: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白厚善、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媛,白厚善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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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07

处罚对象:

俞济芸,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公告编号:2026-00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22026004 号),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
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19 日披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厚善、俞济芸: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重大合同公
告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6 年 1 月 9 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容
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
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
第1页
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
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 “1200 亿元合
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
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
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
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
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
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
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
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
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
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合同资料、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对白厚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2页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7 日
第3页

容百科技: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白厚善、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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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1

处罚对象:

张媛,白厚善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76 号
───────────────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
际控制人;
张 媛,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1 年 5 月 27 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董
事会秘书张媛等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加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举行的“2021 中期策略会”相关投资者交流会活动。 投资者
交流会活动由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主持, 到场机构包括证券
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外部参与方
共 100 余家。
交流会上, 公司总裁助理兼正极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在做
“关于高镍行业趋势及公司近期发展”主题报告时指出,公司下
游需求旺盛, 第二季度以来公司维持现有产能满产、已披露的新
增产能陆续投产,公司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业绩超预期。在互动
环节涉及前驱体产能规划话题时, 公司前驱体事业部总经理回答
称, 公司前驱体业务板块经营状况发生好转,不仅多晶前驱体销
量显著增长,而且单晶前驱体出货量也已经达到 500 吨左右。 公
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补充说明表示, 今年开始公司
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开始扭亏为盈, 第二季度将
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会达到更好状态。本次交流
会活动引起媒体广泛报道和转载,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股票价
格于 5 月 28 日上涨 19.99%,于 5 月 31 日上涨 18.94%并触及异
常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的产能建设进展、 实际投产及产量情况,属于投资-3-
者高度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业
绩预期具有直接影响。同时, 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属于对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信息。上
述相关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但是,公司有关人员在小
范围的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有关产能建设、 实际投产及产量等重
大信息,并做出公司主要业务未来业绩超预期的预测,公司股票
价格随后发生异常波动。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
求, 影响恶劣。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是本次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主要参
与人、实施者,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董
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和公司投资
者交流会现场主持人,未能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
作, 在重大信息对外发布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导致相关
重要事项在未公告的情形下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
对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2 条、第 5.1.6
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6
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4-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称,其不是本次事件中
“业绩超预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仅对公司前驱体等局
部业务业绩作了欠审慎的评述和分析,发言的主旨是对行业趋
势、格局和公司地位进行分析,并非有意披露公司该部分业务的
业绩或进行业绩预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其
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规性要求、事中及时提醒张媛适当
控制报告人的信息披露尺度及注意发言时间、事后积极主动并亲
自布置检讨、纠正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
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其对相关事件仅负有领导(间接的)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称,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未披露欠
公平性的敏感信息, 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实施信息披露不公平事
件的情况,属于较轻微的过失性错误。 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
出了合规性要求、 事中未直接阐述有违信息披露原则的重大信
息、事后积极配合监管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在交流活动中直
接透露表示,今年开始公司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
开始扭亏为盈,第二季度将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
会达到更好状态。而前驱体业务是公司两大核心业务之一,受到
投资者高度关注。 白厚善透露的上述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5-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所称其不是本次活动中
主要敏感信息披露人,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二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
人,应当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作, 在重大信息对
外发布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同时,作为本次交流会活
动的主持人, 张媛理应及时提醒和阻止相关信息披露不公平行为
的发生,但其疏于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职责,对公司多名工作
人员在小范围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重大敏感信息这一信息披露
不公平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
提出的其未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直接披露敏感信息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信息披
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勤
勉尽责,不能以无主观故意、 缺乏信息披露经验作为减免责任的
理由。
四是有关责任人称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合规性要求、
事中及时提醒、 事后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发布异动及风险提示公
告、回复问询函内容等,均属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尽职责,
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
所决定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
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引以为
戒,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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