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76 号
───────────────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
际控制人;
张 媛,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1 年 5 月 27 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董
事会秘书张媛等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加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举行的“2021 中期策略会”相关投资者交流会活动。 投资者
交流会活动由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主持, 到场机构包括证券
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外部参与方
共 100 余家。
交流会上, 公司总裁助理兼正极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在做
“关于高镍行业趋势及公司近期发展”主题报告时指出,公司下
游需求旺盛, 第二季度以来公司维持现有产能满产、已披露的新
增产能陆续投产,公司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业绩超预期。在互动
环节涉及前驱体产能规划话题时, 公司前驱体事业部总经理回答
称, 公司前驱体业务板块经营状况发生好转,不仅多晶前驱体销
量显著增长,而且单晶前驱体出货量也已经达到 500 吨左右。 公
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补充说明表示, 今年开始公司
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开始扭亏为盈, 第二季度将
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会达到更好状态。本次交流
会活动引起媒体广泛报道和转载,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股票价
格于 5 月 28 日上涨 19.99%,于 5 月 31 日上涨 18.94%并触及异
常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的产能建设进展、 实际投产及产量情况,属于投资-3-
者高度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业
绩预期具有直接影响。同时, 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属于对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信息。上
述相关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但是,公司有关人员在小
范围的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有关产能建设、 实际投产及产量等重
大信息,并做出公司主要业务未来业绩超预期的预测,公司股票
价格随后发生异常波动。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
求, 影响恶劣。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是本次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主要参
与人、实施者,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董
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和公司投资
者交流会现场主持人,未能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
作, 在重大信息对外发布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导致相关
重要事项在未公告的情形下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
对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2 条、第 5.1.6
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6
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4-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称,其不是本次事件中
“业绩超预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仅对公司前驱体等局
部业务业绩作了欠审慎的评述和分析,发言的主旨是对行业趋
势、格局和公司地位进行分析,并非有意披露公司该部分业务的
业绩或进行业绩预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其
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规性要求、事中及时提醒张媛适当
控制报告人的信息披露尺度及注意发言时间、事后积极主动并亲
自布置检讨、纠正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
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其对相关事件仅负有领导(间接的)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称,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未披露欠
公平性的敏感信息, 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实施信息披露不公平事
件的情况,属于较轻微的过失性错误。 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
出了合规性要求、 事中未直接阐述有违信息披露原则的重大信
息、事后积极配合监管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在交流活动中直
接透露表示,今年开始公司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
开始扭亏为盈,第二季度将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
会达到更好状态。而前驱体业务是公司两大核心业务之一,受到
投资者高度关注。 白厚善透露的上述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5-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所称其不是本次活动中
主要敏感信息披露人,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二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
人,应当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作, 在重大信息对
外发布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同时,作为本次交流会活
动的主持人, 张媛理应及时提醒和阻止相关信息披露不公平行为
的发生,但其疏于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职责,对公司多名工作
人员在小范围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重大敏感信息这一信息披露
不公平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
提出的其未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直接披露敏感信息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信息披
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勤
勉尽责,不能以无主观故意、 缺乏信息披露经验作为减免责任的
理由。
四是有关责任人称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合规性要求、
事中及时提醒、 事后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发布异动及风险提示公
告、回复问询函内容等,均属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尽职责,
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
所决定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
控制人白厚善、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引以为
戒,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