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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华(6053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9310.81 43.332
2 基金 3 207.96 0.968
2024-06-30 1 其他 6 1501.45 17.975
2 基金 109 1093.22 13.087
2024-03-31 1 其他 3 1208.19 14.464
2 基金 22 594.12 7.112
2023-12-31 1 基金 121 1521.84 18.219
2 其他 2 1112.89 13.323
2023-09-30 1 其他 2 1500.44 22.512
2 QFII 2 159.69 2.39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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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17 19.24 19.64 -2.04 54.80 1054.3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9 20.00 21.30 -6.10 289.00 5780.00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5 21.50 22.05 -2.49 255.00 5482.5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天钥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万顺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9 20.00 22.17 -9.79 350.00 7000.00

买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8 20.00 21.81 -8.30 368.00 7360.00

买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6 16.57 16.57 0 37.50 621.3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无锡振华:公司受到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处罚(苏锡滨)应急罚[2022]69号
发文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潘晓林)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晓林
公告日期 2019-05-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应急罚[2019]13号)
发文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振华:公司受到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处罚(苏锡滨)应急罚[20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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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6

处罚对象: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1 月16 日,发行人无锡生产基地焊接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
造成1 人死亡。2022 年8 月16 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下发了“(苏锡滨)
应急罚〔2022〕6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
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未保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焊接机器人(点焊、弧焊、螺柱焊)安
全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47.5 万元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规,上述事件属于一
般事故,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已及时按照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完成
整改工作,并已及时缴纳全部罚款。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 年1
月17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上述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
于重大安全事故。除上述事故外,公司自2021 年1 月1 日至今,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存在其他
因违反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潘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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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5

处罚对象:

潘晓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潘晓林)
当事人:潘晓林,男,1954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潘晓林内幕交易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晓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无锡振华董事、总经理钱某开始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袁某辰沟通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钱某祥、钱某父子各持股50%,以下简称无锡开祥)资本运作事宜。
2022年5月25日,钱某要求袁某辰研究无锡开祥独立上市或是无锡振华收购无锡开祥的可行性,并提出近期与国泰君安相关人员召开讨论会。
2022年5月30日,无锡振华钱某、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匡某、财务总监钱某燕,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任某栋、袁某辰、刘某参加“振华项目沟通”线上会议。会议商定无锡振华以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无锡开祥。
2022年6月20日,无锡振华钱某、匡某、钱某燕、证券事务代表秦某蒙,国泰君安袁某辰、刘某召开会议推进无锡振华收购无锡开祥相关事宜。
2022年7月8日,无锡振华与钱某祥、钱某签订《关于收购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意向协议》。
2022年7月9日,无锡振华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
2022年7月11日,“无锡振华”股票停牌。
2022年7月19日,“无锡振华”股票复牌。
无锡振华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无锡开祥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及第九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5月30日形成,2022年7月9日公开。
刘某是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担任无锡振华IPO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并担任无锡振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了此次收购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2年5月30日。潘晓林是刘某的继父。
二、潘晓林内幕交易“无锡振华”股票
(一)潘晓林知悉内幕信息
潘晓林作为刘某的近亲属,知悉刘某参与了无锡振华IPO保荐业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22年6月19日,潘晓林在与刘某共同前往汽车4S店看车时探听得知刘某近期在无锡振华做项目,潘晓林判断该项目属于重大事件,并认为交易大概率能获利。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晓林使用“陈菊玉”及“潘晓林”证券账户交易“无锡振华”股票情况
“陈菊玉”海通证券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扬州汶河南路营业部,由潘晓林控制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22年6月22日至7月7日,潘晓林通过其本人手机、电脑委托下单,使用该账户合计买入“无锡振华”股票6.39万股、成交金额97.59万元,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7.85万元。“陈菊玉”证券账户仍持有“无锡振华”股票5.89万股,盈利109,491.07元。
“潘晓林”方正证券账户开立于方正证券扬州新城河路营业部,由潘晓林本人控制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22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潘晓林通过其本人手机、电脑委托下单,使用该账户合计买入“无锡振华”股票7,000股、成交金额10.43万元,至7月5日全部卖出上述股票,合计盈利7,384.14元。
综上,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潘晓林使用“陈菊玉”及“潘晓林”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无锡振华”股票7.09万股、成交金额108.02万元,合计盈利116,875.21元。
(三)“陈菊玉”及“潘晓林”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潘晓林于2022年6月22日、6月23日、6月29日分别向“陈菊玉”海通证券账户转入4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全部用于交易“无锡振华”股票。“潘晓林”方正证券账户交易“无锡振华”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通讯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潘晓林不晚于2022年6月19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处获取无锡振华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潘晓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潘晓林违法所得116,875.2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12月30日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锡滨应急罚[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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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5-29

处罚对象: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张某在公司大冲8号车间备料区拆除钢卷外包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张某死亡。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滨应急罚[2019]13号),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一般事故。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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