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9日,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新环罚字[2017-109]号),就2017年5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海弘电子危险废物污泥及废油漆桶堆放场所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地面无防渗漏措施、地面存在流失、渗漏痕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对海弘电子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该等违法行为;就海弘电子废油漆桶堆放场所无危险废物标识牌,污泥包装袋及废油漆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海弘电子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该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