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因违反广告法被原登记机关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处以 35,000.00 元罚款。
2020 年 7 月,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出具 《证明》 : 2018
年 7 月 20 日,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
用语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而被
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卤工处字[2018]第 11 号),处以 35,000 元罚
款。鉴于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卤工处字[2018]第
11 号)后,及时向我局缴纳了上述罚款,并且及时改正了相关违规行为,本局
认为,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上述被处罚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之外,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前身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一直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存在其他任何因违反国家有
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