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1 月3 日,杭州市物价局作出杭价检处[2018]14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没收临江环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超限的多收环保电价款
27,116.56 元。临江环保已于2018 年2 月2 日缴纳了没收款项。
上述价格行政处罚系因上述公司因发电机组启停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
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根据《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
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 号)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以及其他不可抗
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
免于罚款。鉴于上述行政处罚系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致,主管部门没收多收
环保电价款并未予以罚款,临江环保已及时缴纳了款项,行为未产生其他不良后
果。同时,杭州市物价局已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不会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