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29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64
号
当事人:
承立新
,
男
,
时任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润股份)、
上海润六尺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润六尺)
董事长
。
黄纪平
,
男
。
沙奇菡
,
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承立新等3人内幕交易
“
恒润股份
”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承立新
、
黄纪平
、
沙奇菡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承立新
、
黄纪平
、
沙奇菡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2023年
12
月
6
日,恒润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被刑事拘留、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接受调查的公告》。
上述公告所涉
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
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形成于
2023年
1
1
月
28
日
,公开于
2023年
12
月
6
日。其中,
承立新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晚于
2023年
1
2
月
4
日
上午
知悉内幕信息。
二、
泄露内幕信息
及内幕交易等
情况
2023年
12
月
4
日上午
,承立新
将相关内幕信息告知黄纪平。
黄纪平获悉内幕信息后,于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5
日将所持有的
“
恒润股份
”
全部卖出,
避损2,924,540.75
元。
黄纪平的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
此外,
2023年
12
月
4
日,
黄纪平知悉内幕信息后,建议他人
卖出所持有的
“恒润股份
”
。
同时,
2023年
12
月
4
日,黄纪平
还
将
内幕信息告知
沙奇菡
,
沙奇菡
获悉内幕信息后,于2023
年
12
月
5
日上午
将所持有的
“
恒润股份
”
全部卖出,
避损72,915.16
元。沙奇菡的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
,
有上市公司
公告
、
相关
文件
、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
通讯
记录、证券账户资料
及交易流水
、
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承立新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黄纪平作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
恒润股份
”
、建议他人交易
“
恒润股份
”
、
向
沙奇菡
泄露内幕信息;沙奇菡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
恒润股份
”
。承立新、黄纪平、沙奇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
承立新
、
黄纪平、沙奇菡均提出本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
避
损金额
认定有误等
陈述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对
相关
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
承立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处以1,
5
00,000元
的
罚款
。
二、对黄纪平
内幕交易
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2,924,540.75元,并处
以
8,773,622.25
元
的
罚款
;对黄纪平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
,
0
00,000
元的罚款
;
对黄纪平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
500,000
元的罚款。
三、对
沙奇菡内幕交易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
72,915.16
元,
并
处以
500,000
元
的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