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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6039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2985.70 394.26 1.27 17.88 0
2025-12-04 23336.00 324.19 1.35 18.66 0.25
2025-12-03 23593.20 424.23 1.14 15.88 0.07
2025-12-02 24136.21 1164.73 1.07 15.13 0.10
2025-12-01 24555.15 1390.19 0.97 13.82 0
2025-11-28 24328.65 779.56 0.97 13.84 0
2025-11-27 24223.48 1331.90 1.02 14.51 0
2025-11-26 23935.13 1517.64 1.11 15.71 0.06
2025-11-25 23621.52 934.87 1.05 15.11 0.11
2025-11-24 23371.20 2122.74 0.94 13.5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6099.92 36.520
2025-06-30 1 其他 5 16598.11 37.650
2 基金 25 82.28 0.187
2025-03-31 1 其他 4 15858.01 35.971
2 基金 4 169.84 0.385
3 上市公司 1 140.33 0.318
4 QFII 1 126.77 0.288
2024-12-31 1 其他 6 16035.31 36.373
2 基金 24 500.77 1.136
2024-09-30 1 其他 5 16670.24 37.813
2 基金 1 263.39 0.597
3 QFII 1 163.06 0.370
4 上市公司 1 147.38 0.3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05 15.50 17.02 -8.93 19.50 302.25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宜春高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5 15.50 17.02 -8.93 19.50 302.25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东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12.91 200.1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12.91 200.1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12.91 200.1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12.91 200.1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13.00 201.5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22.60 350.3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部Y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32.23 499.5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4 15.50 17.18 -9.78 13.00 201.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恒润股份:关于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向明,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承立新,沙奇菡,黄纪平
公告日期 2024-1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葛亚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葛亚玺
公告日期 2024-1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纪云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纪云涛
公告日期 2024-1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键

恒润股份:关于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30

处罚对象:

周向明,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7 号
────────────────────────
关于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
周向明,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
第1页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 年 7
月 18 日,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
公司)股东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易凡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他人持有的
恒润股份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6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
所有股东权益,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
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经查,易凡公司实为替他人代持上述股份,不实际拥有上述
股份的股东权利和处置权、收益权,易凡公司在《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导致恒润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易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0〕
20 号)第二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第2页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
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易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向
明是相关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易凡公司是为他人提供通
道业务,即接受指令协议受让股票,其未签署任何代持协议。易
凡公司受让的恒润股份股票一直由易凡公司管理,涉及股东权利
的行使也一直由易凡公司与上市公司对接,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
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易凡公司受让的恒润股份股票,实质为替他人代持,相关《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司定期报告中信息披露不实,损害了投
资者知情权。上述事实已由《决定书》查明并认定,违规事实清
楚,责任人未能提出实质性证据证明不存在代持事项,对相关异
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第3页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向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7 日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16

处罚对象:

承立新,沙奇菡,黄纪平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29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64
号
      
当事人:
承立新
,
男
,
时任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润股份)、
上海润六尺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润六尺)
董事长
。
  
黄纪平
,
男
。
  
沙奇菡
,
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承立新等3人内幕交易
“
恒润股份
”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承立新
、
黄纪平
、
沙奇菡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承立新
、
黄纪平
、
沙奇菡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2023年
12
月
6
日,恒润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被刑事拘留、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接受调查的公告》。
上述公告所涉
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
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
形成于
2023年
1
1
月
28
日
,公开于
2023年
12
月
6
日。其中,
承立新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晚于
2023年
1
2
月
4
日
上午
知悉内幕信息。
  
二、
泄露内幕信息
及内幕交易等
情况
  
2023年
12
月
4
日上午
,承立新
将相关内幕信息告知黄纪平。
黄纪平获悉内幕信息后,于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5
日将所持有的
“
恒润股份
”
全部卖出,
避损2,924,540.75
元。
黄纪平的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
  
此外,
2023年
12
月
4
日,
黄纪平知悉内幕信息后,建议他人
卖出所持有的
“恒润股份
”
。
同时,
2023年
12
月
4
日,黄纪平
还
将
内幕信息告知
沙奇菡
,
沙奇菡
获悉内幕信息后,于2023
年
12
月
5
日上午
将所持有的
“
恒润股份
”
全部卖出,
避损72,915.16
元。沙奇菡的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
,
有上市公司
公告
、
相关
文件
、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
通讯
记录、证券账户资料
及交易流水
、
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承立新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黄纪平作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
恒润股份
”
、建议他人交易
“
恒润股份
”
、
向
沙奇菡
泄露内幕信息;沙奇菡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
恒润股份
”
。承立新、黄纪平、沙奇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
承立新
、
黄纪平、沙奇菡均提出本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
避
损金额
认定有误等
陈述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对
相关
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
承立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处以1,
5
00,000元
的
罚款
。
  
二、对黄纪平
内幕交易
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2,924,540.75元,并处
以
8,773,622.25
元
的
罚款
;对黄纪平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
,
0
00,000
元的罚款
;
对黄纪平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
500,000
元的罚款。
  
三、对
沙奇菡内幕交易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
72,915.16
元,
并
处以
500,000
元
的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葛亚玺)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3

处罚对象:

葛亚玺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136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54
号
      
当事人:葛亚玺,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葛亚玺内幕交易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葛亚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
7
月
28
日收盘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上述公告所涉《合资经营合同》并设立合资公司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开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收盘后。丁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
  
二
、
葛亚玺内幕交易
情况
  
2023年
7
月
19
日至
27
日,葛亚玺利用
他人
证券账户买入
“
恒润股份
”
230,000股,买入金额
5,307,390
元,获利
1,630,940
元。
  
相关
证券账户交易行为与葛亚玺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葛亚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葛亚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630,940元,并处以
4,892,82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纪云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3

处罚对象:

纪云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53号
当事人:纪云涛,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纪云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纪云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7月28日收盘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上述公告所涉《合资经营合同》并设立合资公司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于2023年7月28日收盘后。丁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7月11日。
二、纪云涛内幕交易情况
2023年7月28日,纪云涛利用他人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恒润股份”40,000股,买入金额961,500元,获利66,708.40元;利用相关产品账户集中买入“恒润股份”200,000股,买入金额4,818,906元,获利191,089.56元,其中2,514.34元归属于纪云涛。
相关交易行为与纪云涛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纪云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纪云涛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257,797.96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3

处罚对象:

丁键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136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56
号
      
当事人:
丁键,男,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丁键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丁键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丁键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丁键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2023年
7
月
28
日收盘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上述公告所涉《合资经营合同》并设立合资公司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开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收盘后。丁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
  
二
、丁键
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恒润股份”
  
丁键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赵某、葛某玺、纪某涛,并建议买入
“
恒润股份
”。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丁键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
丁键
及其代理人提出
认定内幕信息证据不充分、内幕信息认定有误、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证据不足等意见。
  
经复核,
我会对
丁键
的
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丁键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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