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份于2019年7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以下简称“洋山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品名为异丁胺(海关编号:223120190002465436,HS编码:2921199090,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根据洋山海关的相关要求,建业股份应就该批货物先行向属地海关申报检验,并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在完成前述出口检验工作后,方可向洋山海关申报。因相关工作人员及报关代理机构的疏忽,建业股份仅进行了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获取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未将该批货物向属地海关申报检验。洋山海关认为建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19]0024号):鉴于建业股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建业股份从轻作出罚款货值金额(3.1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94万元)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10,970.09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