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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知(6038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8 32425.55 65.623
2025-06-30 1 其他 8 32425.55 64.273
2025-03-31 1 其他 8 32425.55 64.273
2024-12-31 1 其他 8 32425.55 64.273
2024-09-30 1 其他 8 32193.16 63.8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414 8.70 8.78 -0.91 127.50 1109.25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414 8.70 8.78 -0.91 127.50 1109.25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严街证券营业部

20200930 11.88 13.40 -11.34 127.50 1514.7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严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30 11.88 13.40 -11.34 127.50 1514.7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5 11.96 13.28 -9.94 262.00 3133.5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3 12.43 13.50 -7.93 240.00 2983.2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智知: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均山,王振军,赵雷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致同所)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均山,王振军,赵雷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智知: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王曦,谢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新智认知及其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王曦,谢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智知: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王曦,谢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智知: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12

处罚对象:

刘均山,王振军,赵雷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7 号
────────────────────────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
刘均山,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第1页
赵雷励,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
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振军,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 号)查明的事实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况。其中,2019 年年度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 8.82 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
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14.0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82.5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对公司上述年度财务报表
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致同所作为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刘均山作
为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赵雷励作为
公司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王振军作为公
第2页
规行为。
一是财务报表舞弊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致
同所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有效识别及评估公司营业
收入、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等科目变动趋势矛盾,临近期末发生
大量或大额交易等风险;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有效识别及
评估公司相关销售由第三方回款、未开具销售发票等异常情况。
二是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
致同所在将存货确定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存
货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能发现抽样的采购合同实际无货物流转。
收入内部控制测试未对销售货物控制测试得出测试结论,底稿中
未记录具体抽样审计证据;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实施
的销售出库穿行测试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得出测试结论,未
能发现抽样的销售合同实际未执行。
三是存货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 年、2020 年财务报
表审计,对大额异地存货中的发出商品,致同所未按照审计计划
检查运输单据或期后结算单据,且未说明原因,未能发现抽样的
发出商品实际无货物流转。
四是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 年、2020 年财
务报表审计,致同所将收入识别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
实施收入函证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函证合同类型、履约情况等信
息;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按照审计计划核查销售交易客户
第3页
的物流单据,且未说明原因,未能发现抽样核查的销售业务实际
未执行。
五是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程序是公司 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财务报表发出商品、应收账款科目的重要审计程序。致
同所对 2019 年财务报表部分发出商品函证未回函,2019 年、2020
年财务报表部分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函证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
签署日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
所未记录应收账款函证选样标准,对部分重要应收账款未实施函
证程序,且未说明理由。
六是未有效执行银行存款收入检查测试。2021 年财务报表
审计,致同所实施银行存款收入检查测试,未按照测试内容获取
销售发票等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
七是未对销售运输费用与收入不匹配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
怀疑。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未对公司销售运输费用金
额与收入金额不匹配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
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 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
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
第4页
报风险》(2019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修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312 号——函证》(2010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
底稿》(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致同所作为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刘均山作
为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连续 3 年出
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财务报表舞弊风险评
估、控制测试、营业收入、存货等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执业
违规行为影响极大,性质极为严重;赵雷励作为公司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王振军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相关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
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对各自年度审计过程中
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执业违规行为性质严重。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5页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12.1.2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致同所及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回复异议如下:
一是审计责任有别于会计责任,会计师不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提
供绝对保证。基于审计存在的固有限制,未能发现上市公司蓄意
实施、故意串通、有意隐瞒的舞弊行为。二是当事人整体上已经
勤勉尽责,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部分审计工作虽存在部分瑕疵,但整体情节轻微,未对审计
结论造成实质影响。三是当事人已及时采取多项整改措施,对审
计瑕疵相关工作进行改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一是致同所及相关责任人在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财务报表
舞弊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缺陷等相关事实已经
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认定,违规事
实清楚,且认定过程中已考虑到审计执业的固有限制。相关责任
人未就《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形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其提
出的异议不能作为其未勤勉执业的合理理由。二是本所已充分考
第6页
虑违规事项的情节和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
事实及相关业务规则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当事人及时采取整
改措施,未能实际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构成免除纪
律处分的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6.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3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审
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2019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均山予以公开谴责,对 2019 年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赵雷励、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
注册会计师王振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致同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
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
计执业质量。请致同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第7页
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第8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致同所)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13

处罚对象:

刘均山,王振军,赵雷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1828                              分类发布机构广西局发文日期                              176031563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致同所)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致同所)                                
当事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住所:北京市
朝阳区
。
  
刘均山,男,
新智认知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雷励,男,新智认知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振军,男,新智认知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同所对新智认知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致同所、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的要求,我局
2025
年
8
月
19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
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致同所出具的新智认知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智认知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情况。致同所为前述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致同所审计业务收入合计
510
万元。新智认知
2019
年、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均山、赵雷励,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均山、王振军。
  
二、致同所在新智认知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财务报表舞弊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致同所对新智认知
20
19
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有效识别及评估新智认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等科目变动趋势矛盾,临近期末发生大量或大额交易等风险;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有效识别及评估新智认知相关销售由第三方回款、未开具销售发票等异常情况。
  
致同所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19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20
19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在将存货确定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存货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能发现抽样的采购合同实际无货物流转。收入内部控制测试未对销售货物控制测试得出测试结论,底稿中未记录具体抽样审计证据;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
实施的
销售出库穿行测试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得出测试结论,未能发现抽样的销售合同实际未执行。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对大额异地存货中的发出商品,致同所未按照审计计划检查运输单据或期后结算单据,且未说明原因,未能发现抽样的
发出商品实际无货物流转。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
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
将收入识别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实施收入函证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函证合同类型、履约情况等信息;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按照审计计划核查销售交易客户的物流单据,
且未说明原因,未能发现抽样核查的销售业务实际未执行。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函证程序是新智认知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财务报表发出商品、应收账款科目的重要审计程序。致同所对
2019
年财务报表部分发出商品函证未回函,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部分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函证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签署日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未记录应收账款函证选样标准,对部分
重要
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理由。
  
致同所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
——
函证》(
2010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未有效执行银行存款
收入
检查测试。
2021
年
财务报表审计
,致同所实施银行存款
收入
检查测试,未按照测试内容获取销售发票等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七)未对销售运输费用与收入不匹配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未对新智认知销售运输费用金额与收入金额不匹配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致同所的
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
所述
的违法
行为。
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是致同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致同所、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及
其
代理人在听证
过程
中
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
我局对当事人
提出的
1
项
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
在本决定书事实部分进行了调整。
对当事人的其他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与
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510
万元,并处以
1,02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均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雷励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振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29
日

ST智知: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16

处罚对象:

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王曦,谢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 号
────────────────────────
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智知,
A 股证券代码:603869;
张亚东,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
张滔,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炎锋,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杨瑞,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谢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王曦,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常务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5 号)查明的相关事实,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服务)、
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
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
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
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
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
假记载。其中,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82,424,780.91 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45.
增营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
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
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785.84 元,占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亚东、张炎
锋、杨瑞、谢昕、王曦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前述
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
责任。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公司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王曦未能证明已勤勉尽责,
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2019
责任。
张滔在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担任公司董事,未
签署上述 3 份年度报告,在 2010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先后
担任数据服务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张滔组织实施了上述虚
假业务,其行为与公司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
因果关系,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承担责任。
此外,张亚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
动并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张滔作为公司
时任董事、子公司数据服务时任董事长、董事,组织实施了前述
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张炎锋作为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严重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张炎锋、杨
瑞、王曦回复无异议,张亚东、张滔、谢昕未回复异议,视为无
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张亚
东,时任董事张滔,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炎锋,
时任总裁、董事杨瑞,时任副总裁谢昕,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常务副总裁王曦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亚东 6 年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滔、张炎锋 3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
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新智认知及其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31

处罚对象:

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王曦,谢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新智认知、张亚东等责任主体)
当事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张亚东,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董事长、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滔,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董事,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张炎锋,男,1983年3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杨瑞,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总裁、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谢昕,女,1974年12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王曦,女,1972年11月出生,新智认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任常务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智认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新智认知、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的要求,我局2024年12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智认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智认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至2021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服务)、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7家子公司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82,424,780.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27.34%,虚增利润总额99,716,945.3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43.70%;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8,140,121.8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5.80%,虚增利润总额17,683,447.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26.34%;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8,825,524.4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7.35%,虚增利润总额14,055,785.8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159.81%。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及凭证、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书面说明材料、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智认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智认知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亚东、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时任新智认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前述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新智认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王曦未能证明已勤勉尽责,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张滔在2016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担任新智认知董事,未签署上述3份年度报告,在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先后担任数据服务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张滔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假业务,其行为与新智认知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1.新智认知、张亚东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对上述19家公司中10家公司的销售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对新智认知与上海博康易联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康易联)相关的虚假销售情况未充分排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新智认知不实销售业务范围认定有误。案涉销售业务的相关资金已真实流入上市公司,自己无欺诈投资者、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恶意,未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社会危害性较低,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
2.张滔提出,自己未组织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仅是知悉并参与案涉虚假业务,为部分案涉虚假业务提供便利,未组织或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小,违法后果影响小。
3.张炎锋提出,自己对案涉销售业务无决策权,未参与具体业务组织,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2019年相关业务发生时不知情,无主观恶意,依据业务文件做出的会计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任职期间基于权责范围履职,客观上改善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杨瑞提出,自己仅参与整个事件的少数环节,其本人和他人的部分调查笔录、相关公司的调查核对表关于其参与案涉业务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5.谢昕提出,自己在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参与程度低,属于履职行为和被动参加,无主观故意。
6.王曦提出,自己不分管案涉业务,对虚假销售业务未参与、不知情,经仔细审阅未发现相关财务数据异常,对案涉年报已勤勉尽责,无主观过错。
此外,张亚东、谢昕提出自己无获利动机、未获利,张滔、谢昕提出自己积极配合调查等。
综上,各当事人认为量罚过重,新智认知、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谢昕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曦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相关情况说明、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同、资金流水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相关销售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对新智认知不实销售业务范围认定无误。相关回款并非基于真实的销售业务,量罚时已关注有关资金流入情况及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第二,张滔虽未签署案涉年度报告,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滔与张亚东商定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模式,并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博康易联承接虚假销售业务的货物,认定其组织实施虚假业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误。
第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炎锋知悉相关业务为虚假,作为财务总监,在合同审批、收入确认等环节予以配合,认定其知悉并参与虚假业务无误。结合其董事会秘书身份,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误。
第四,杨瑞及相关人员笔录、调查核对表等均系调查合法取得,且内容相互印证。杨瑞未能提供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对于张炎锋、杨瑞、谢昕提出的自己对案涉虚假业务参与范围有限、程度较低,张滔、谢昕提出的配合调查,以及新智认知、张亚东、谢昕等提出的主观动机、是否获利、违法后果等,均不构成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相关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关注。
第六,王曦提出的自己不分管案涉业务、对虚假销售业务未参与、不知情等均不构成免责理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张亚东给予警告,并处以430万元罚款;
三、对张炎锋、张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
四、对杨瑞、谢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10万元罚款;
五、对王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张亚东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并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张滔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子公司数据服务时任董事长、董事,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张炎锋作为新智认知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亚东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滔、张炎锋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ST智知: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28

处罚对象:

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王曦,谢昕,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74)、《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75)。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住所:北海
市四川南路铁路桥以南新奥大厦。
张亚东,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董事长、董事,住址:北京
市海淀区
张滔,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董事,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张炎锋,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杨瑞,男,1978 年 12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总裁、董事,住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
谢昕,女,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智认知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
王曦,女,1972 年 11 月出生,新智认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任常务
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智认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新智认知、张亚东、
张滔、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的要求,我局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举行了听证
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智认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2019 年至 2021 年,新智认知旗下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智认知数
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服务)、新智认知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等 7 家子公司
与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等 19 家公司开展系统集成、产品销售业务时,在部分项目合同未实
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相关销售业务回款不真实。上
述行为造成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
882,424,780.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27.34%,虚增利润总额
99,716,945.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43.70%;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 68,140,121.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5.80%,虚增利润总额
17,683,447.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26.34%;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 68,825,524.4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为 7.35%,虚增利润总额
14,055,785.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为 159.81%。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及凭证、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
书面说明材料、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智认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智认知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亚东、张炎锋、杨瑞、谢昕、王曦时任新智认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前述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部分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
等职务。其中,张亚东组织实施、张炎锋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
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杨瑞、谢昕知悉并参与
了上述虚假业务,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
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王曦未能证明已
勤勉尽责,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张滔在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担任新智认知董事,未签署上述 3
份年度报告,在 2010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先后担任数据服务执行董事、董
事长、董事。张滔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假业务,其行为与新智认知相关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新智认知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对新智认知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承担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1.新智认知、张亚东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对上述 19 家公司中 10 家公司
的销售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对新智认知与上海博康易联感知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康易联)相关的虚假销售情况未充分排查,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对新智认知不实销售业务范围认定有误。案涉销售业务的相关资金已真
实流入上市公司,自己无欺诈投资者、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恶意,未损害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社会危害性较低,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
2.张滔提出,自己未组织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仅是知悉并参与案涉虚假业务,
为部分案涉虚假业务提供便利,未组织或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小,
违法后果影响小。
3.张炎锋提出,自己对案涉销售业务无决策权,未参与具体业务组织,不应
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 2019 年相关业务发生时不知情,无主观恶意,
依据业务文件做出的会计确认符合会计准则。任职期间基于权责范围履职,客观
上改善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杨瑞提出,自己仅参与整个事件的少数环节,其本人和他人的部分调查笔
录、相关公司的调查核对表关于其参与案涉业务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5.谢昕提出,自己在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参与程度低,属于履职行为和被动参
加,无主观故意。
6.王曦提出,自己不分管案涉业务,对虚假销售业务未参与、不知情,经仔
细审阅未发现相关财务数据异常,对案涉年报已勤勉尽责,无主观过错。
此外,张亚东、谢昕提出自己无获利动机、未获利,张滔、谢昕提出自己积
极配合调查等。
综上,各当事人认为量罚过重,新智认知、张亚东、张滔、张炎锋、杨瑞、
谢昕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曦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相关情况说明、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同、资金流水等在案证据相互
印证,能够证明相关销售未实际执行、产品未真实流转交付,对新智认知不实销
售业务范围认定无误。相关回款并非基于真实的销售业务,量罚时已关注有关资
金流入情况及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第二,张滔虽未签署案涉年度报告,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滔与张亚东商定
开展虚假销售业务的模式,并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博康易联承接虚假销售业务的货
物,认定其组织实施虚假业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误。
第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炎锋知悉相关业务为虚假,作为财务总监,在合
同审批、收入确认等环节予以配合,认定其知悉并参与虚假业务无误。结合其董
事会秘书身份,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误。
第四,杨瑞及相关人员笔录、调查核对表等均系调查合法取得,且内容相互
印证。杨瑞未能提供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对于张炎锋、杨瑞、谢昕提出的自己对案涉虚假业务参与范围有限、
程度较低,张滔、谢昕提出的配合调查,以及新智认知、张亚东、谢昕等提出的
主观动机、是否获利、违法后果等,均不构成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相
关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关注。
第六,王曦提出的自己不分管案涉业务、对虚假销售业务未参与、不知情等
均不构成免责理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
元罚款;
二、对张亚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炎锋、张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四、对杨瑞、谢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五、对王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张亚东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并起主要作用,
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张滔作为新智认知时任董事、子公司数据服务时
任董事长、董事,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严重。张炎锋作为新智认
知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前述违法活动,违法情节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亚东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滔、
张炎锋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
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全面自查。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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