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伍雪珍,女,1966年9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伍雪珍内幕交易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电器)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伍雪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白云电器为完善产业链,计划收购变压器业务。2016年底,马某学向白云电器实际控制人推荐了卧龙电气集团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变公司)。
2017年1月6日,白云电器部分实际控制人一行实地考察浙变公司。
2017年2月7日,浙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成及董事长刘某旗一行到白云电器考察。经商谈,胡某某等白云电器五位实际控制人决定收购浙变公司。
2017年6月12日,白云电器与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6月14日,白云电器公告收购浙变公司51%股权。
白云电器收购浙变公司51%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2月7日形成,并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
二、伍雪珍内幕交易“白云电器”相关情况
(一)伍雪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情况
胡某某作为白云电器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其他实际控制人于2017年2月7日商定收购浙变公司,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伍雪珍系胡某某亲属,与胡某某在节假日经常见面,2017年清明节期间亦如此。
(二)伍雪珍利用“黄某凤”账户内幕交易“白云电器”情况
“黄某凤”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广州白云大道证券营业部,2017年4月10日至5月9日期间,买入“白云电器”91,300股,成交金额2,150,550元,后全部卖出,无违法所得。
伍雪珍自认利用“黄某凤”证券账户买入“白云电器”,黄某凤承认将证券账户借给伍雪珍使用。交易资金来源于伍雪珍自有资金,收益归属于伍雪珍。伍雪珍为上述交易的实际控制人。
(三)“黄某凤”账户交易“白云电器”行为异常情况
“黄某凤”证券账户开立时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清明节期间伍雪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某接触后,伍雪珍随即将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白云电器”,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银证转账后马上、首次、单向买入“白云电器”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证券账户开立时间、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伍雪珍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白云电器”没有提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伍雪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某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胡某某接触,并利用“黄某凤”证券账户买入“白云电器”股票,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伍雪珍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