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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平(6038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044.41 1.493
2025-06-30 1 其他 1 1044.41 1.493
2025-03-31 1 其他 3 5669.40 8.104
2024-12-31 1 其他 3 7402.21 10.580
2024-09-30 1 其他 5 9437.41 13.4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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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05 7.43 7.43 0 49.50 367.79

买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51203 8.23 8.23 0 42.00 345.66

买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20251022 5.32 5.59 -4.83 36.00 191.52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彬芳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光辉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21 5.72 5.32 7.52 34.00 194.48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光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彬芳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930 4.92 5.43 -9.39 30.26 148.8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彬芳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26 4.70 4.92 -4.47 40.00 188.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彬芳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光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正平: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正光
公告日期 2025-06-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正平: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关联方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彭有宏,田世生,金生光,金生辉,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彭有宏,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ST正平: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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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8-20

处罚对象:

李正光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1 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正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
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1-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及《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等相关公
告,2024 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州水利)的股东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欣汇盛源)存在对贵州水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由贵州水
利通过指定供应商向欣汇盛源付款的方式形成,占用金额
1,754.92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收回。
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经公司核查,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占用金额为
1,320.92 万元。公司前期披露的占用金额 1,754.92 万元,其中 434
万元未支付亦未构成实际占用。公告还显示,上述资金占用系李
正光在其担任贵州水利董事长及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做出
的个人行为,未按规定经贵州水利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也未告
知公司。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的供应商贵州兴禹顺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禹顺公司)借给欣汇盛源 600
万元,2021 年 8 月因欣汇盛源无力归还,贵州水利董事长李正
光协调贵州水利另一供应商曲靖顺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曲靖顺全)向兴禹顺公司转款 600 万元。后兴禹顺公司未能还
-2-
款,曲靖顺全起诉兴禹顺公司。2024 年 4 月 2 日,李正光安排
贵州水利与曲靖顺全、兴禹顺公司签署《还款协议书》,约定兴
禹顺公司陆续偿还 600 万元借款及相关诉讼费用,贵州水利为兴
禹顺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其后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均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公司未依规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由于兴禹顺公司无力归还,根据上述《还款协议书》约定,
在李正光安排下,贵州水利于 2024 年 4 月、7 月合计代付 175.99
万元(含借款本金及诉讼费用),从而构成资金占用。公告显示,
近日贵州水利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解除了贵州水利对《还款
协议书》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再支付剩余的 434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
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1.10 条等有关规
定。针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2025〕134 号)及监管
措施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公司公告,贵州水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正光主导安排实施相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侵害上市公
-3-
司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
限公司董事长李正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8 日

*ST正平: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关联方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23

处罚对象:

彭有宏,田世生,金生光,金生辉,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4 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关联方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正平,A
股证券代码:603843;
金生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1页
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
田世生,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彭有宏,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正平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及关联方贵州欣汇盛源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汇盛源)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
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一金生辉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生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生光矿业)、全资孙公司海东市平安驿文化旅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平安驿)名义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
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生光矿业、
海东平安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光控制的青海
陆港物流有限公司 3,500 万元借款向兴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60%。该关联担保事项未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实际控制人金生辉以公司全
第2页
资子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上述违
规担保尚未解除,公司预计相关事项无法在 1 个月内解决,公司
股票已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及《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等相关公
告,2024 年度,公司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州水利)的股东欣汇盛源存在对贵州水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系由贵州水利通过指定供应商向欣汇盛源付款的方式形成,占用
金额 1,754.92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收回。
(三)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
利润)为-20,000 万元至-29,000 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9,000
万元至-28,000 万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度业
绩预告更正公告称,根据 2024 年度审计结果,补充计提应收款
项的信用减值损失和承建项目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司 2024 年度
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8,393.01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47,540.07 万
元。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与
第3页
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分别为 66.87%、69.79%,影响了投资者的合
理预期。且直至 4 月 30 日才与年度报告同日发布更正公告,更
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未履行决策程
序和披露义务、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七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4.1.3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第 6.1.10 条等有关规定。
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辉实施公司违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光下属企业接受公司违规担保,损害公司的
独立性,关联方欣汇盛源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且占用资金至今未
能清偿。上述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
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田世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
董事长、总裁彭有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
第4页
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除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彭有宏提
出异议外,其他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彭有宏提出异议称:一是违规担保未按公司规定报审,系实
际控制人实施,难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二是子公司日常资金往
来无需公司及其审批,其对资金占用不知情,管理责任不同于具
体实施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三是业绩预告披露时其担任总经理职
务,不分管财务工作,且在公司预判业绩时,已将了解掌握的重
要信息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多家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涉及金额较大且占用资金至今未能清偿,反映出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不规范、不到位,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同
时,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
上述违规事实清楚明确。二是彭有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第5页
系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点加强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及时跟进关注子公司向他人提供资金
及对外担保等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但其未能建立
并执行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其提
出不知情、不审批子公司资金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彭有宏
签署确认公司业绩预告公告,但未能确保公司业绩预告准确,其
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就业绩预告事项勤勉尽责,所提出不分
管财务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生光、金生辉、
关联方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田世生、
时任董事长、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第6页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3 日
第7页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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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8

处罚对象:

彭有宏,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7 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正平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843;
彭有宏,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9 月 1 日,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使用不超过 1.9 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暂时无法按
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1.9 亿元募集资金。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
函,督促公司制定方案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进展。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1.9 亿元临时补流的募
集资金均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尚未披露相关解决方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
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
监闫文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异议称,本次违规系
公司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资金周转压力加大、未能及时支付
应付账款导致募集资金账户因相关方提起诉讼被冻结等客观原
因所致。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深刻反省并成立专项小组,积极研
究解决方案。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
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涉及金额较大,违规事实
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充分合理预计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未就临时补流募集资金按时归还作出妥善安排,所称客观理由并
非事前无法预计事项,不能作为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合理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事后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属于其应尽职责,且经
监管督促至今仍未归还相关募集资金,未能实际有效减轻违规行
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关异议理由不足以减轻其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
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7 日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3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0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正平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843; 
金生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金生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系
-2-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王黎莹,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先巴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正平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李长兰,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正平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发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3月,正平路桥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或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
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
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
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
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
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
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
-3-   
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
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
的1.40%;虚增利润1,788.5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
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
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
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
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2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 万元,占当期利
润总额的11.11%。 
另外,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
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对2021年年度报告
及2022年定期报告部分所涉数据进行了更正。本次根据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追溯
调整2022年半年报、2022年第三季报所涉财务数据,并同步更
正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以及2023年半
年度、2023 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上年同期数
据”。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后,2022 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1,475.01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 万元,调减营业收入
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的0.16%、0.16%、1.41%和11.99%;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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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减总资产1,475.0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万元,调减
营业收入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
更正前金额的0.16%、0.16%、0.89%和11.9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虚构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导致多期
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副董事长金
生辉,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
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
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
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
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生光,全面负责正平股份
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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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任发
伟,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
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王黎莹,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
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先
巴吉,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
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长兰,
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
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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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金生辉、金生光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4.1.1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23年9月1日针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
116号),对此本所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
董事长金生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生光,时任财
务总监、副总裁王黎莹,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管理部副部长先巴吉,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李长兰,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任发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7-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1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金生辉,男,1974年4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长,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金生光,男,1965年12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长、总裁,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任发伟,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经理,住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王黎莹,女,1977年9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先巴吉,女,1977年7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李长兰,女,1979年1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280.2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负责正平股份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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