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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股份(6038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9437.41 13.489
2024-06-30 1 其他 5 9437.41 13.489
2024-03-31 1 其他 4 8630.11 12.335
2 基金 1 3.68 0.005
2023-12-31 1 其他 5 8661.11 12.380
2 基金 16 599.75 0.857
2023-09-30 1 其他 4 8660.11 12.378
2 基金 1 364.93 0.5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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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30 2.98 2.98 0 201.30 599.8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张边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7 2.40 2.40 0 195.40 468.96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6 2.18 2.18 0 195.40 425.9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4-06-05 2.50 2.42 3.31 308.90 772.2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张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4-06-05 2.50 2.42 3.31 303.00 757.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张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8 2.27 2.68 -15.30 352.00 799.04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彭有宏,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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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8

处罚对象:

彭有宏,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7 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正平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843;
彭有宏,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闫文文,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9 月 1 日,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使用不超过 1.9 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暂时无法按
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1.9 亿元募集资金。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
函,督促公司制定方案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进展。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1.9 亿元临时补流的募
集资金均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尚未披露相关解决方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
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
监闫文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异议称,本次违规系
公司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资金周转压力加大、未能及时支付
应付账款导致募集资金账户因相关方提起诉讼被冻结等客观原
因所致。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深刻反省并成立专项小组,积极研
究解决方案。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
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涉及金额较大,违规事实
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充分合理预计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
未就临时补流募集资金按时归还作出妥善安排,所称客观理由并
非事前无法预计事项,不能作为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合理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事后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属于其应尽职责,且经
监管督促至今仍未归还相关募集资金,未能实际有效减轻违规行
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关异议理由不足以减轻其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
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7 日

正平股份: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3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0号 
────────────────────────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正平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843; 
金生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金生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系
-2-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王黎莹,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先巴吉,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正平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李长兰,时任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正平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发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3月,正平路桥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或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
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
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
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
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
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
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
-3-   
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
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
的1.40%;虚增利润1,788.5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
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
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
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
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2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 万元,占当期利
润总额的11.11%。 
另外,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
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对2021年年度报告
及2022年定期报告部分所涉数据进行了更正。本次根据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追溯
调整2022年半年报、2022年第三季报所涉财务数据,并同步更
正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以及2023年半
年度、2023 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上年同期数
据”。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后,2022 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1,475.01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 万元,调减营业收入
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的0.16%、0.16%、1.41%和11.99%;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4- 
调减总资产1,475.0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07.86万元,调减
营业收入1,353.2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87.56万元,分别占
更正前金额的0.16%、0.16%、0.89%和11.9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虚构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导致多期
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副董事长金
生辉,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
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
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
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
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生光,全面负责正平股份
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5-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任发
伟,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
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王黎莹,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
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先
巴吉,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
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长兰,
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
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
-6- 
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金生辉、金生光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4.1.1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23年9月1日针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
116号),对此本所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副
董事长金生辉,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金生光,时任财
务总监、副总裁王黎莹,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管理部副部长先巴吉,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李长兰,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任发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7-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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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1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金生辉,男,1974年4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长,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金生光,男,1965年12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长、总裁,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任发伟,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经理,住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王黎莹,女,1977年9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先巴吉,女,1977年7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李长兰,女,1979年1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280.2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负责正平股份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4年3月27日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30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公告编号: 2024-016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正
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辉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4〕 1 号),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2)。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长江路 128 号创新大厦 14 楼。
金生辉,男, 1974 年 4 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长,系正平股份的实际
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金生光,男, 1965 年 12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长、总裁,系正平股份的实际
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任发伟,男, 1983 年 4 月出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 PPP 项目总包部总
经理,住址:青海省海东市。
王黎莹,女, 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青海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
西宁市。
先巴吉,女, 1977 年 7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管理部副部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李长兰,女, 1979 年 1 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正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3 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
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 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
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
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
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 53,655,840.81 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11%; 虚增营业收入 71,541,121.08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0%; 虚增利润
17,885,280.27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80%。
2022 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
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
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
10,149,128.12 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05%; 虚增营业收入 13,532,170.83 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1%; 虚增利润 3,383,042.71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3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
付管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
本事项,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 2021 年虚增
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
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负责正平股份经营
管理,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 PPP 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直接组织、实
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核算管
理,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知悉、参与正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2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
与正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
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4
一、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 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
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 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决定书》认定
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2、 公司将以此为戒, 不断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3

处罚对象:

任发伟,先巴吉,李长兰,王黎莹,金生光,金生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公告编号: 2024-012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了《正
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之一金生辉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4〕 1 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生辉先生、金生光先生、任发伟先生、王黎莹女
士、先巴吉女士、李长兰女士: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正平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3 月, 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 承包金沙
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金沙项目) ,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 年, 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
计量表》的方式, 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
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
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
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增营业成本 53,655,840.81 元, 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11%; 虚增营业收入 71,541,121.08 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0%; 虚增利润
17,885,280.27 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80%。
2022 年上半年, 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
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 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
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增营业成本
10,149,128.12 元, 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 1.05%; 虚增营业收入 13,532,170.83 元, 占
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41%; 虚增利润 3,383,042.71 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11%。
上述违法事实, 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
违法行为。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 负责公司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
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
项, 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安排、指使 2021 年虚增金沙项
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 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
事上述违法行为,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 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 PPP 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 直接组织、实
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对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知悉、参与正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 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2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知悉、参与正
平股份 2022 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 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是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
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正平股份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 并处以 230 万元罚款, 其中, 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 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4
展。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将吸取教训, 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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