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金生辉,男,1974年4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长,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金生光,男,1965年12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董事长、总裁,系正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任发伟,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总经理,住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王黎莹,女,1977年9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先巴吉,女,1977年7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李长兰,女,1979年1月出生,时任正平股份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280.2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生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负责正平股份投融资管理、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指使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生辉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导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金生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负责正平股份经营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发伟作为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PPP项目总包部时任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虚增金沙项目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事项,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黎莹作为正平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具体负责正平股份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对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先巴吉作为正平股份时任监事、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长,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长兰作为正平股份时任副总裁、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参与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虚增供应商工程量事项,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金生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金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任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五、对王黎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先巴吉、李长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