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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股份(6038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6484.70 20.264
2023-12-31 1 其他 1 6484.70 20.264
2 基金 10 147.45 0.461
2023-09-30 1 其他 1 6484.70 20.264
2023-06-30 1 其他 1 6484.70 20.264
2 基金 11 268.45 0.839
2023-03-31 1 其他 1 2964.70 10.40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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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24 6.26 6.28 -0.32 99.70 624.12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4-01-24 6.26 6.28 -0.32 240.00 1502.4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17 6.85 6.87 -0.29 190.00 1301.5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11 7.17 7.19 -0.28 50.00 358.5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09 7.11 7.15 -0.56 60.00 426.6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4-01-08 7.04 7.04 0 240.00 1689.6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通股份: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团叶,蔡镇城,蔡镇通,陈哲辉,黄奕鹏,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文聪

四通股份: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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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7-15

处罚对象:

于团叶,蔡镇城,蔡镇通,陈哲辉,黄奕鹏,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81号 
─────────────── 
 
 
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四通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838; 
蔡镇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蔡镇通,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哲辉,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于团叶,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黄奕鹏,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经查明,2021年1月29日,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以下就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称,预计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0万元到400万元,同比减少100.00%到90.82%;实现扣非后
净利润-1499万元到-1099万元,同比减少135.20%到125.80%。 
2021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约为亏损450万元到亏损500万元,同比减少
110%到111%;扣非后净利润约亏损1,900万元到亏损2000万元,
同比减少145%到147%。业绩更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公司投资
的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民投)未提供经审计
财务报表,公司按照最新取得的潮民投2020年度未审财务报表
确认当期亏损-24.83 万元,从而使公司本年度净利润减少
206.16 万元;二是公司将原确认为可弥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275.00万元转回,从而使公司本年度净利润减少275.00万元;
三是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潮州市广展通瓷业有限公司按权益法核
算的投资收益,根据该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金
额重新核算后,减少公司本年度投资收益55.37万元。2021年4
月14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公司实现净
利润为-487.39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941.54
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年度业绩情况与公司更正后的业绩预告基
本一致。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
-3- 
 
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合理判断投资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
等相关科目,并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年度业绩盈利,但实际业绩
亏损,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的重大变化。公司业绩
预告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也未在业绩预
减公告中披露影响业绩准确性的风险事项,相关风险提示不充
分。同时,公司迟至2021年4月13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不及时。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
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蔡镇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
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蔡镇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
任财务总监陈哲辉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于团叶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
书黄奕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
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4- 
 
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蔡镇
城、时任总经理蔡镇通、时任财务总监陈哲辉、时任独立董事兼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于团叶、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奕鹏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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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6-04

处罚对象:

刘文聪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2019〕53号
 
当事人:刘文聪,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文聪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文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文聪与朋友朱某明口头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交易,由刘文聪操作朱某明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利用融资融券加杠杆。刘文聪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自担,朱某明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朱某明平分。2016年11月11日,刘文聪、朱某明分别向“朱某明”银行账户转入13万元、50万元并转入“朱某明”证券资金账户,转入前一日“朱某明”账户资产余额为37,732.03元。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南威软件”期初市值1,449,474.24元,期间买入成交5,279,203.00元,卖出成交6,491,108.12元,交易亏损249,895.16元;(2)“华铁科技”买入成交1,387,698.00元,卖出成交1,481,016.00元,交易盈利90,345.25元;(3)“四通股份”买入成交928,201.00元,卖出成交792,000.00元,交易亏损137,887.50元;(4)“中国银河”为申购中签的新股,申购金额6,810.00元,期间卖出成交11,810.00元,交易盈利4,982.04元;(5)“平安银行”买入成交161,053.00元,卖出成交161,590.00元,交易盈利214.09元;(6)“万科A”买入成交295,254.00元,卖出成交292,434.00元,交易亏损3,406.28元;(7)“京东方A”买入成交1,306.00元,期间无卖出,期末市值1,520.00元,交易盈利213.35元;(8)“凯瑞德”买入成交1,713,816.00元,卖出成交1,686,461.00元,交易亏损30,741.60元;(9)“神开股份”买入成交319,906.00元,卖出成交339,888.00元,交易盈利19,312.22元;(10)“世联行”期初市值718.00元,期间卖出成交718.00元,交易亏损1.08元;(11)“金发拉比”买入成交1,762,531.00元,卖出成交1,707,776.00元,交易亏损58,197.93元;(12)“奥联电子”期初市值18,425.00元,期间卖出成交21,025.00元,交易盈利2,568.46元。
综上,“朱某明”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8,968.00元,卖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计买卖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亏损362,494.14元。根据刘文聪的出资比例,归属于刘文聪的累计买卖金额为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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