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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澳(6038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2 51.34 0.668
2025-12-31 1 其他 5 3650.57 47.517
2 基金 18 32.47 0.423
2025-09-30 1 其他 3 3467.67 45.137
2 基金 7 251.92 3.279
2025-06-30 1 其他 2 3367.67 43.835
2 基金 23 540.65 7.037
3 上市公司 1 70.66 0.920
2025-03-31 1 其他 4 3761.90 48.967
2 基金 4 235.06 3.060
3 上市公司 1 80.08 1.04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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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12 51.40 62.82 -18.18 3.90 200.4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2 51.40 62.82 -18.18 7.00 359.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2 51.40 62.82 -18.18 3.90 200.4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3 33.55 38.20 -12.17 121.95 4091.4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桐乡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02 39.39 39.39 0 32.25 1270.33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寿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05 24.92 30.12 -17.26 27.80 692.78

买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05 24.92 30.12 -17.26 77.20 1923.8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嘉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嘉澳: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澳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日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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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7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3号
当事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
沈健,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吴逸敏,男,1990年12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175.77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659.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188.38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188.3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351.1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价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澳环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关于项目事实,配套提升技改设施与原设施存在依存性,系环保增塑剂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质为一个整体项目。包括案涉环保增塑剂项目作为国内首台套创新装置,需通过持续技改验证可行性;系统性技改是项目存续的必要前提;技改工程2024年6月才实现实质达标等。
关于会计处理,环保增塑剂项目在2024年6月前未达转固实质条件,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包括项目转固应以“实质可使用状态”为依据,而非行政验收程序;2024年6月前项目未满足转固四项实质条件,不具备转固基础等。
2.有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是公司为遵从监管与会计师要求的配合行为,并非对“违规”的认可。
3.公司无主观违法故意与过失,相关责任人已勤勉尽责。沈健的职责侧重于战略管理,持续推动项目技改及土地落实,无干预会计处理的行为;吴逸敏依赖内部技术团队、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履行了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审核义务,两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4.本案系会计专业判断分歧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与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恶性违规有本质区别,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存在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本案拟议的行政处罚结果畸重,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
综上,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嘉澳鼎新环保增塑剂项目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公司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出具时间2020年10月)显示“装置自2019年5月开始试运行,安全运行现在,通过对装置试生产以来的工艺技术指标及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确定整个工程的设备装置运行稳定,工艺状况良好,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已具备正式生产条件”“公司于2020年5月完成技术改造,2020年6月9日企业申请了试生产延期并得到批复,装置开车至今,通过调整工艺流程模式产出合格产品,装置运行期间,总体比较平稳,产品质量稳定,各项工艺指标均处于正常范围内,达到工艺考核要求”。环保增塑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亦于2021年11月29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时间2021年12月27日。环保增塑剂项目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转固定资产。综上,我局认定截至2021年12月环保增塑剂项目应结转至固定资产有事实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2025年4月28日,嘉澳环保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年4月28日,嘉澳环保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发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认为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能够更客观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此外,年审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发表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257号),认为嘉澳环保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如实反映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嘉澳环保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已通过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并经会计师审核确认。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
3.根据《嘉澳环保董监高职责分工表(2021年-2024年)》,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负责主持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案证据证明沈健和吴逸敏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我局依法将两人认定为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沈健和吴逸敏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
4.个案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和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与情节,责任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量罚合理恰当。
综上,对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23日

ST嘉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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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25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ST嘉澳编号:2026-013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13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经济开发区。
沈健,男,1962 年 9 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桐乡市梧桐街道。
吴逸敏,男,1990 年 12 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
第1页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嘉澳环保、沈健、
吴逸敏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
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
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
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才进
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用
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
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
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188.3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3,558,188.38 元、占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
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
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价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
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澳环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
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
第2页
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关于项目事实,配套提升技改设施与原设施存在依存性,系环保增塑剂项
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质为一个整体项目。包括案涉环保增塑剂项目作为国内
首台套创新装置,需通过持续技改验证可行性;系统性技改是项目存续的必要前
提;技改工程 2024 年 6 月才实现实质达标等。
关于会计处理,环保增塑剂项目在 2024 年 6 月前未达转固实质条件,会计
处理符合准则规定。包括项目转固应以“实质可使用状态”为依据,而非行政验
收程序;2024 年 6 月前项目未满足转固四项实质条件,不具备转固基础等。
2.有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是公司为遵从监管与会计师要求的配合行为,并非
对“违规”的认可。
3.公司无主观违法故意与过失,相关责任人已勤勉尽责。沈健的职责侧重于
战略管理,持续推动项目技改及土地落实,无干预会计处理的行为;吴逸敏依赖
内部技术团队、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履行了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审核义
务,两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4.本案系会计专业判断分歧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与财务造假、虚假陈述
等恶性违规有本质区别,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存在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本
案拟议的行政处罚结果畸重,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
综上,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嘉澳鼎新环保增塑剂项目已通过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公司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0000 吨环保
增塑剂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出具时间 2020 年 10 月)显示“装置自
2019 年 5 月开始试运行,安全运行现在,通过对装置试生产以来的工艺技术指
标及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确定整个工程的设备装置运行稳定,工艺状况
良好,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已具备正式生产条件”“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完
成技术改造,2020 年 6 月 9 日企业申请了试生产延期并得到批复,装置开车至
第3页
今,通过调整工艺流程模式产出合格产品,装置运行期间,总体比较平稳,产品
质量稳定,各项工艺指标均处于正常范围内,达到工艺考核要求”。环保增塑剂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亦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向
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时间 2021 年 12 月 27 日。环保增塑剂项目满足《企业
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转固定资产。综上,我局认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环保增塑剂项目应结转至固定资产有事实依据,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
2.2025 年 4 月 28 日,嘉澳环保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8 日,嘉澳环保召开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9 日,
嘉澳环保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发生的前期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认为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能够更客观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此外,年审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发表审
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257 号),认为嘉澳环保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如实反映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嘉澳
环保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已通过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并经会计师审核确认。当
事人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
3.根据《嘉澳环保董监高职责分工表(2021 年-2024 年)》,董事长负责召集、
主持董事会;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负责主持公司财
务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案证据证明沈健和吴逸敏未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我局依法将两人认定为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沈健和吴逸敏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两人
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
4.个案存在差异,难以简单类比。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和量罚时已
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与情节,责任认
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量罚合理恰当。
综上,对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第4页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5 日
第5页

ST嘉澳: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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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24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7 号
────────────────────────
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嘉澳,
A股证券代码:603822;
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吴逸敏,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第1页
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截至
2021 年 12 月,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
环保或者公司)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
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
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
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
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
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
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
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用 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
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8.91%,虚
增净利润 15,258,202.5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188.38 元 , 虚增利润总额
13,558,188.3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
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澳环保披露《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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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
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嘉澳环保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
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案涉行为属于复杂技术背景下的会计判断偏差,相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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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长期处于需要持续投入、调试和改进的状态,直至 2024 年 6
月才具备连续、稳定生产的能力。本次差错更正是基于事后视角
对事前会计估计的重新评估。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履职过程
中依赖于内部财务团队、外部审计机构、项目技术方的专业意见,
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会计差错无主观故意。三是公司已主动、
及时纠正差错,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违规情节轻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及时将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规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查
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相关事项系会计
判断偏差导致、无违规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对定期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责任人作为公司生产
经营的主要责任人及财务专业人员,应当审慎履职,合理确定在
建工程转固时点,不能仅以依赖外部专业意见为由免除自身的勤
勉尽责义务,有关责任人未提供实质、充分证据证明已对相关事
项勤勉尽责,对其所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案涉事项导致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
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占比较大,且导致 2023 年净利润由亏
损转为盈利,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真实财务数据的理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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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正、配合调查等系应尽义务,不足以减轻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
健、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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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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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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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10

处罚对象:

吴逸敏,沈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编号:2025-06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吴逸敏先生: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
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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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
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
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
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
用 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
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02.5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558,188.3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3,558,188.38 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
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澳环
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
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
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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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
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
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
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
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
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权益。
3、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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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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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08

处罚对象:

潘日忠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文  号: 〔2021〕11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2021〕116号
  当事人:潘日忠,男,1970年5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莱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潘日忠操纵“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等四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潘日忠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日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潘日忠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二、操纵“天铁股份”情况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465.10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计41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9,638,341股,买入成交金额20,609.14万元,卖出696,778股,卖出成交金额1,551.23万元。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9,372,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43.10%;有5个交易日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4,813,700股。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3.58%,其中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15.84元/股上涨至27.71元/股,涨幅74.9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12.60%,偏离62.34个百分点。
  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计5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2,126,800股,买入成交金额6,325.49万元,卖出11,068,363股,卖出成交金额29,171.06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8,082,112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43.50%,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3.82%。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20.91%下降为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27.71元/股下跌至23.46元/股,跌幅15.3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7.66%,偏离23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天铁股份”,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天铁股份”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2.14%。
  三、操纵“嘉澳环保”情况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259.05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2日(共计1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 5,719,246股,买入成交金额15,873.20万元,卖出683,198 股,卖出成交金额1,831.07万元。连续10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7,545,3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74.57%;有3个交易日以涨停价申报买入3,695,100股。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33.78%,其中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23.27元/股上涨至35.37元/股,涨幅52%。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4.62%,偏离47.38个百分点。
  2019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计3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691,812股,买入成交金额2,456.80万元,卖出6,190,360股,卖出成交金额20,971.7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8,966,434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94.14%,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39.68%。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3.54%下降为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35.37元/股下跌至31.30元/股,跌幅 11.51%。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0.39%,偏离11.9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嘉澳环保”,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嘉澳环保”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5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31%。
  四、操纵“鼎捷软件”情况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04,051.90元。
  2019年3月14日至4月9日(共计18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32,710,313股,买入成交金额55,334.95万元,卖出3,950,400股,卖出成交金额6,592.95万元。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3,102,1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38.88%。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2.54%,其中有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14.68元/股上涨至23.67元/股,涨幅61.2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2.79%,偏离58.45个百分点。
  2019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共计4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4,955,504股,买入成交金额12,157.42万元,卖出33,715,417股,卖出成交金额74,289.6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36,811,42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59.94%,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0.01%。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0.96%下降为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23.67元/股跌至19.78元/股,跌幅16.43%。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4.27%,偏离12.16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鼎捷软件”,操纵意图明显,造成“鼎捷软件”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五、操纵“瑞普生物”情况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18.77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9年4月1日至5月13日(共计2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42,712,234股,买入成交金额78,676.87万元,卖出13,681,426股,卖出成交金额27,489.84万元。有8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瑞普生物”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9,954,6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54.41%。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0.33%,其中有6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14.09元/股上涨至24.75元/股,涨幅75.66%。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11.25%,偏离86.91个百分点。
  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共计7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12,429,805股,买入成交金额25,585.04万元,卖出41,460,613股,卖出成交金额78,859.3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43,145,869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63.57%,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3.74%。账户组持有“瑞普生物”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7.46%下降为0。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24.75元/股跌至15.40元/股,跌幅37.78%。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0.96%,偏离36.82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瑞普生物”,操纵意图明显,造成“瑞普生物”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4月12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8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潘日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
  第二,潘日忠实际获利远低于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金额。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没有扣除配资利息、交易成本以及潘日忠在其他股票上的亏损。
  第三,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第四,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潘日忠为实施操纵行为,通过自行借入或者配资中介借入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足以认定潘日忠具有操纵上述四只股票的故意。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操纵行为而获取的全部收益,本案计算的违法所得已经扣除相关交易税费,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违法所得应扣除配资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不存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客观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恶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观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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