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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6038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120.00 1.562
2023-12-31 1 基金 57 984.37 12.813
2023-09-30 1 其他 3 3655.97 47.588
2 基金 7 675.01 8.786
2023-06-30 1 其他 4 3719.41 48.414
2 基金 31 1021.18 13.292
2023-03-31 1 其他 3 3655.97 47.588
2 基金 6 734.68 9.56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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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1-02 39.39 39.39 0 32.25 1270.33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寿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05 24.92 30.12 -17.26 27.80 692.78

买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05 24.92 30.12 -17.26 77.20 1923.8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04 24.29 27.38 -11.29 10.00 242.9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04 24.29 27.38 -11.29 21.00 510.09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寺右新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04 24.29 27.38 -11.29 10.00 242.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日忠
公告日期 2021-08-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澳环保: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查正蓉,沈健,王艳涛,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澳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查正蓉,沈健,王艳涛,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澳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查正蓉,沈健,王艳涛,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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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08

处罚对象:

潘日忠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文  号: 〔2021〕11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2021〕116号
  当事人:潘日忠,男,1970年5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莱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潘日忠操纵“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等四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潘日忠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日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潘日忠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二、操纵“天铁股份”情况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465.10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计41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9,638,341股,买入成交金额20,609.14万元,卖出696,778股,卖出成交金额1,551.23万元。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9,372,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43.10%;有5个交易日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4,813,700股。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3.58%,其中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15.84元/股上涨至27.71元/股,涨幅74.9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12.60%,偏离62.34个百分点。
  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计5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2,126,800股,买入成交金额6,325.49万元,卖出11,068,363股,卖出成交金额29,171.06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8,082,112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43.50%,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3.82%。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20.91%下降为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27.71元/股下跌至23.46元/股,跌幅15.3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7.66%,偏离23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天铁股份”,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天铁股份”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2.14%。
  三、操纵“嘉澳环保”情况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259.05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2日(共计1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 5,719,246股,买入成交金额15,873.20万元,卖出683,198 股,卖出成交金额1,831.07万元。连续10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7,545,3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74.57%;有3个交易日以涨停价申报买入3,695,100股。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33.78%,其中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23.27元/股上涨至35.37元/股,涨幅52%。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4.62%,偏离47.38个百分点。
  2019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计3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691,812股,买入成交金额2,456.80万元,卖出6,190,360股,卖出成交金额20,971.7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8,966,434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94.14%,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39.68%。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3.54%下降为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35.37元/股下跌至31.30元/股,跌幅 11.51%。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0.39%,偏离11.9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嘉澳环保”,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嘉澳环保”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5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31%。
  四、操纵“鼎捷软件”情况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04,051.90元。
  2019年3月14日至4月9日(共计18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32,710,313股,买入成交金额55,334.95万元,卖出3,950,400股,卖出成交金额6,592.95万元。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3,102,1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38.88%。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2.54%,其中有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14.68元/股上涨至23.67元/股,涨幅61.2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2.79%,偏离58.45个百分点。
  2019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共计4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4,955,504股,买入成交金额12,157.42万元,卖出33,715,417股,卖出成交金额74,289.6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36,811,42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59.94%,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0.01%。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0.96%下降为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23.67元/股跌至19.78元/股,跌幅16.43%。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4.27%,偏离12.16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鼎捷软件”,操纵意图明显,造成“鼎捷软件”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五、操纵“瑞普生物”情况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18.77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9年4月1日至5月13日(共计2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42,712,234股,买入成交金额78,676.87万元,卖出13,681,426股,卖出成交金额27,489.84万元。有8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瑞普生物”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9,954,6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54.41%。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0.33%,其中有6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14.09元/股上涨至24.75元/股,涨幅75.66%。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11.25%,偏离86.91个百分点。
  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共计7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12,429,805股,买入成交金额25,585.04万元,卖出41,460,613股,卖出成交金额78,859.3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43,145,869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63.57%,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3.74%。账户组持有“瑞普生物”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7.46%下降为0。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24.75元/股跌至15.40元/股,跌幅37.78%。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0.96%,偏离36.82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瑞普生物”,操纵意图明显,造成“瑞普生物”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4月12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8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潘日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
  第二,潘日忠实际获利远低于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金额。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没有扣除配资利息、交易成本以及潘日忠在其他股票上的亏损。
  第三,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第四,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潘日忠为实施操纵行为,通过自行借入或者配资中介借入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足以认定潘日忠具有操纵上述四只股票的故意。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操纵行为而获取的全部收益,本案计算的违法所得已经扣除相关交易税费,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违法所得应扣除配资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不存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客观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恶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观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日

嘉澳环保: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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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27

处罚对象:

查正蓉,沈健,王艳涛,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14 号
───────────────
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嘉澳环保, A
股证券代码: 603822;
沈 健,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查正蓉,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裁;
王艳涛,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 2-
理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 6 号)查明的事实, 2019 年初至 2020 年 8 月, 浙江嘉
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
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浙江嘉穗进出
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穗进出口)与 RICH TIME TRADING(以
下简称 RICH TIME)、 FOUTAIN HIGH HK TRADING LIMITED(以下
简称 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 LIMITED(以下简称 HIGH
CHAN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 公司未将
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
江能源、嘉穗进出口、 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 之间的购
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未根据业务实质对通过 RICH TIME 实施的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
告》 称,基于 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2 家公司主营业务开
展、 具体运营管理等因素考虑,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追溯调整,
将 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对 2019 年嘉穗进出口、 东江能源与 RICH TIME 发生的销售、采
购业务进行内部抵销处理,并将部分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中一并调整。- 3-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
收入 17,854.34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16.60%;调减营业
成本 17,962.36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成本的 20.00%;调增净利
润 105.04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1.62%。 2020 年第一季度报
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8,931.09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37.14%;调减营业成本 8,284.29 万元, 占更正后营业成本的
40.03%;调增净利润 58.93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8.16%。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11,948.70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
收入的 26.00%;调减营业成本 11,027.31 万元, 占更正后营业
成本的 28.07%;调增净利润 68.44 万元, 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2.91%。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14,872.17 万元,
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17.59%;调减营业成本 13,100.77 万元,
占更正后营业成本的 17.91%;调增净利润 93.61 万元, 占更正
后净利润的 2.69%。
定期报告是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集中反映和展现,是
市场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
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
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有关财
务报表合并范围会计处理不当,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主体之
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也未依据业务实质对部分进料加工
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部
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4-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
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组织开展上述进料加工
复出口业务,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
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裁查正蓉知悉上
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王艳涛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其未勤勉尽责,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有关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沈健、时任董事兼财务总裁查正蓉、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王艳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5-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嘉澳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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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27

处罚对象:

查正蓉,沈健,王艳涛,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 2021-056
债券代码: 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 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事项提示: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完毕,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
总监作出行政处罚。
? 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系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
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针对上述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3) 更正处理。 2019
年、 2020 年 1-3 月、 2020 年 1-6 月、 2020 年 1-9 月,公司分别调减营
业收入 17,854.34 万元、 8,931.09 万元、 11,948.70 万元和 14,872.17
万元,分别调减营业成本 17,962.36 万元、 8,284.29 万元、 11,027.31
万元和 13,100.77 万元(注:公司更正公告中 2020 年 1-3 季度调减营业成本的
金额除含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调整金额外,还将部分销售费用重分
类至营业成本中一并调整,此调整事项不影响净损益),分别调增净利润 105.04
万元、 58.93 万元、 68.44 万元和 93.61 万元。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
知书》(浙证调查字 202094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 2020-082 号)。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浙处罚字[2021]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1-053)。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6 号, 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住所:
浙江省桐乡市。
沈健,男, 1962 年 9 月出生,嘉澳环保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桐
乡市。
查正蓉,女, 1980 年 10 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
江省桐乡市。
王艳涛,女, 1984 年 10 月出生,嘉澳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澳环保于 2019 年初至 2020 年 8 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浙江嘉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穗
进出口”)与 RICH TIME TRADING(以下简称“RICH TIME”)、 FOUTAIN HIGH HK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 Limited(以下
简称“ HIGH CHAN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
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 FOUTAIN HIGH、 HIGH CHANNEL 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
据业务实质对通过 RICH TIME 实施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
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虚
增营业收入 178,543,449.83 元,占比 14.24%;虚增营业成本 179,623,604.78
元; 虚减净利润 1,050,356.54 元,占比 1.65%。 在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
增营业收入 89,310,851.26 元,占比 27.08%;虚增营业成本 89,919,749.04 元;
虚减净利润 589,328.90 元,占比 8.89%。 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
入 119,486,980.52 元,占比 20.63%;虚增营业成本 120,213,273.02 元; 虚减
净利润 684,399.10 元,占比 2.99%。在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
148,721,660.64 元,占比 14.96%;虚增营业成本 149,736,738.65 元; 虚减净利
润 936,125.36 元,占比 2.76%。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业务财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嘉澳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成,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沈健组织开展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
董事长、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查正蓉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王艳涛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其未勤勉尽责,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 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 对查正蓉、王艳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

嘉澳环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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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18

处罚对象:

查正蓉,沈健,王艳涛,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邀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事项提示: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法拟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系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针对上述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更正处理。2019年、2020年1-3月、2020年1-6月、2020年1-9月,公司分别调减营业收入17,854.34万元、8,931.09万元、11,948.70万元和14,872.17万元,分别调减营业成本17,962.36万元、8,284.29万元、11,027.31万元和13,100.77万元(注:公司史正公告中2020年1-3季度调减营业成本的金额除含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调整金额外,还将部分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中一并调整,此调整事项不影响净损益),分别调增净利润105.04万元、58.93万元、68.44万元和93.61万元。
浙江事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9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素调查.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0-002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渐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渐处罚字
[2021]a号),主要内容如下: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查正学女士、王艳薄女士: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境案已由我局测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改处罚.经查明,嘉澳环保沙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嘉澳环保于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浙江嘉德进由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糖进 a 与 RICH TIME TRADING(F称"RICH TIVE"、FOUTAIN HIGH H TBADING LIVTTED(以下简称"POUTAIN HIGH),High Chanel Linited(以下简称“HICGH CHA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POUTAIN HIGH,HICH CHANEL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POUTAIN HIGH.HICH CHANEL之间的购钢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极据业务实质对通过RICH TIVE实施的进料加工复由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73,512,449.02元,占比14.24%;虚增营业179,623,604.78元;虚减净利润1,050,256.34元,占比1.65%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09,310,051.26元,占比2.00%;虚增营业成本09,919,749.0元;虚减净利润59,228.90元,占比8.9%,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9,106,900.52元,占比 20.62%;虚增营业成本120,213,.272.02元;虚减净利64,199.10元,占比2.99%,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8,721,660.64元,占比14.96%虚增营业成本119,726,738.65元:虚减净利润926,125.26元.占比2.76%.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业务财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需证明.
嘉澳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成,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较、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沈健组织开展上述进料加工复由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查正学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由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艳湾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时在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其未勵勉尽责.
在存在虚假陈述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子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查正卷、王艳清给子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D(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报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文的,我励蒋子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由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改处罚事先告知书回快》(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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