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文 号: 〔2021〕11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
〔2021〕116号
当事人:潘日忠,男,1970年5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莱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潘日忠操纵“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等四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潘日忠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日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潘日忠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二、操纵“天铁股份”情况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465.10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计41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9,638,341股,买入成交金额20,609.14万元,卖出696,778股,卖出成交金额1,551.23万元。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9,372,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43.10%;有5个交易日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4,813,700股。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3.58%,其中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15.84元/股上涨至27.71元/股,涨幅74.9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12.60%,偏离62.34个百分点。
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计5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2,126,800股,买入成交金额6,325.49万元,卖出11,068,363股,卖出成交金额29,171.06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8,082,112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43.50%,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3.82%。账户组持有“天铁股份”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20.91%下降为0。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27.71元/股下跌至23.46元/股,跌幅15.3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7.66%,偏离23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天铁股份”,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天铁股份”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2.14%。
三、操纵“嘉澳环保”情况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259.05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2日(共计1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 5,719,246股,买入成交金额15,873.20万元,卖出683,198 股,卖出成交金额1,831.07万元。连续10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7,545,3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74.57%;有3个交易日以涨停价申报买入3,695,100股。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33.78%,其中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23.27元/股上涨至35.37元/股,涨幅52%。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4.62%,偏离47.38个百分点。
2019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计3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691,812股,买入成交金额2,456.80万元,卖出6,190,360股,卖出成交金额20,971.7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8,966,434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94.14%,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39.68%。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3.54%下降为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35.37元/股下跌至31.30元/股,跌幅 11.51%。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0.39%,偏离11.9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嘉澳环保”,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嘉澳环保”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5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31%。
四、操纵“鼎捷软件”情况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04,051.90元。
2019年3月14日至4月9日(共计18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32,710,313股,买入成交金额55,334.95万元,卖出3,950,400股,卖出成交金额6,592.95万元。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3,102,1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38.88%。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2.54%,其中有4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14.68元/股上涨至23.67元/股,涨幅61.2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2.79%,偏离58.45个百分点。
2019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共计4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4,955,504股,买入成交金额12,157.42万元,卖出33,715,417股,卖出成交金额74,289.6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36,811,42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59.94%,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20.01%。账户组持有“鼎捷软件”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0.96%下降为0。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23.67元/股跌至19.78元/股,跌幅16.43%。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4.27%,偏离12.16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鼎捷软件”,操纵意图明显,造成“鼎捷软件”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五、操纵“瑞普生物”情况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18.77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9年4月1日至5月13日(共计2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买入42,712,234股,买入成交金额78,676.87万元,卖出13,681,426股,卖出成交金额27,489.84万元。有8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瑞普生物”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9,954,6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54.41%。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0.33%,其中有6个交易日超过20%。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14.09元/股上涨至24.75元/股,涨幅75.66%。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11.25%,偏离86.91个百分点。
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共计7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买入12,429,805股,买入成交金额25,585.04万元,卖出41,460,613股,卖出成交金额78,859.34万元。账户组申卖价不高于买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43,145,869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卖量的63.57%,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日均13.74%。账户组持有“瑞普生物”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7.46%下降为0。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24.75元/股跌至15.40元/股,跌幅37.78%。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0.96%,偏离36.82个百分点。
综上,潘日忠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瑞普生物”,操纵意图明显,造成“瑞普生物”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有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4月12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8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潘日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
第二,潘日忠实际获利远低于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金额。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没有扣除配资利息、交易成本以及潘日忠在其他股票上的亏损。
第三,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第四,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潘日忠为实施操纵行为,通过自行借入或者配资中介借入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足以认定潘日忠具有操纵上述四只股票的故意。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操纵行为而获取的全部收益,本案计算的违法所得已经扣除相关交易税费,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违法所得应扣除配资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不存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客观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恶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观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