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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6038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4411.24 467.91 0.04 0.30 0
2024-11-18 14261.48 963.07 0.04 0.29 0
2024-11-15 14138.85 572.00 0.04 0.30 0
2024-11-14 14653.20 568.00 1.11 8.56 0
2024-11-13 14527.37 772.34 1.12 8.95 1.06
2024-11-12 14469.71 1070.05 0.07 0.56 0
2024-11-11 14988.52 1547.71 0.07 0.57 0
2024-11-08 14861.23 2681.66 0.07 0.58 0
2024-11-07 14391.68 3307.44 0.31 2.52 0.25
2024-11-06 13700.26 1995.82 0.06 0.4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基金 13 224.62 0.529
2 其他 1 6.20 0.015
2023-12-31 1 基金 4 1.84 0.004
2023-06-30 1 其他 2 391.88 0.931
2 基金 10 19.39 0.046
2022-12-31 1 上市公司 1 842.11 2.000
2 基金 2 24.45 0.058
2022-09-30 1 上市公司 1 842.11 2.0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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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7-05 7.30 7.45 -2.01 842.11 6147.4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桥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17 11.00 11.04 -0.36 165.00 1815.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16 12.00 13.30 -9.77 112.00 1344.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桥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16 12.30 13.30 -7.52 111.00 1365.30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2019-12-13 12.00 13.03 -7.90 135.00 162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桥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13 12.00 13.03 -7.90 125.00 150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斯康达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30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66 号
──────────────────────── 
 
 
关于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A 股证券代码:603803;
李月杰,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
事、总经理;
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总
-2-
经理;
朱春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
董事长、董事、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曙立,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
邵万喜,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任建宏,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
事;
王剑铭,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
事;
冯雪松,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
事会主席。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63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 年起,瑞斯康
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
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
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
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
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
-3- 
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
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
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
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
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
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
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虚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
本 28,754.5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
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
总额的 32.82%;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元,虚增营
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
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37.3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
等有关规定。
-4-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
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
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和公司创始股东暨
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均在 2019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
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李月杰牵头参与、实
施专网通信业务;朱春城积极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高磊参
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通
信业务的资金调度;邵万喜负责协调专网通信业务;任建宏和王
剑铭、冯雪松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李月杰、朱春
城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
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邵万喜、任建宏均提出,根据市场调研及其他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难以知悉专网通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目前已积
极采取司法救济维护利益。
-5- 
公司还提出,一是前期专网通信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的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后续因发现所涉上下
游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和控制关系,基于谨慎性原
则,按照净额法主动进行了更正,并及时信息披露。二是业务数
据认定金额和比例存在异议,并请求对行为定性予以全面客观评
估。
邵万喜还提出,一是不存在公司专网项目总协调人的事实,
只负责业务外部协调、两家公司业务层面的交货及回款等,不负
责合同签署及内部资金、账务等协调。二是其无法对公司进行全
面的财务核查、无法确认账务处理的合法性,只能基于对审计机
构的信任,认可审计结论。任建宏还提出,其自上市以来,除担
任董事职务外,未分管具体业务,未参与相关业务的审批和具体
执行。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应当知悉专网通
信业务系虚假是基于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具体包
括知悉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控制、公司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
方、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与军品业务存在明显区别等情形,相
关责任主体所称不知情、收入确认合规、业务具有商业实质等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专网通信产品为虚假
-6-
产品,开展业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及减值损失是真实发生的,认定
的公司虚增利润总额是其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扣
除主材、辅材和制造费用结转形成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金额,未
考虑其他费用及减值损失等金额,相关责任主体对金额、比例等
异议不能成立。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责任人范围,邵万喜
是瑞斯康达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的牵线联络人,并在业务开展过程
中直接对接隋某力,承担协调工作,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为虚
假;任建宏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上述人员均为信
息披露违法的其他责任人员,其所称不知情、未分管实际业务等
理由不能成立,责任主体所称事后已采取司法救济、及时信息披
露等为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实
质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违规责任的
情形。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
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
-7- 
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
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3 日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16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公告编号: 2023-037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3]36 号),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8)。
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
号), 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楼一至五层。
李月杰,男, 1965 年 5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高磊,男, 1965 年 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 总经理(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朱春城,男, 1951 年 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北
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昌平区。王曙立,男, 1965 年 2 月出生,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住址:北京朝阳区。
邵万喜,男, 1964 年 9 月出生,瑞斯康达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任建宏,男, 1961 年 1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
王剑铭,男, 1964 年 10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
冯雪松,男, 1971 年 11 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监事会主席,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瑞斯康达、邵万喜向我会提交
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 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
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
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
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
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
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
销定产” ,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
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
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8,754.52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润总
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82%;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
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
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瑞斯康达公告的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责任人员均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其中,李月杰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朱春城积极参与、实
施专网通信业务。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王曙立分管财务,负
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邵万喜负责协调专网通信业务。任建宏和王剑铭、
冯雪松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发生过程中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
月杰、朱春城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
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瑞斯康达辩称,第一,公司并不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系虚假的。一是 2021 年
5 月底专网通信业务暴雷后,公司先后采取了会计差错更正、民事诉讼、刑事报
案等事后措施。二是公司专网通信业务的开展经过了全面的前期调研、谨慎的规
模防控与严格的客户选择,有真实、独立、完整的生产与物流。 三是法院的胜诉
民事判决及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均能证明公司是“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诈骗受
害方。四是本案专网通信业务运营模式与某些上市公司相同,证监会对后者业务
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部或部分认定,本案行为性质认定应与前案保持一致。
第二,关于业务数据认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利润总额的认定仅
考虑了相关收入与成本,未扣除相关业务的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
综上,请求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酌情考量。
邵万喜辩称, 第一,本人无能力知悉专网通信是无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
务。其一,专网通信业务已正常运作多年,未发现涉及该业务的公司运营出现异
常。瑞斯康达专网通信业务的两个上下游企业均有国资背景。其二,本人在业务
实施过程中未隐瞒实际情况,针对下游企业未能按时回款的问题,还会同公司负责人采取包括制定还款计划、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积极追讨欠款。
第二,关于信息披露违规。其一,本人非财务背景,亦未分管公司财务及信
息披露工作,审计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只能基于对审计机构
的信任,认可其审计结论。其二,本人只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外部协调,不负责公
司内部协调,不构成专网通信项目的总协调人。
第三,面对瑞斯康达遭受的损失,本人被迫接受公司减薪和离职要求,加之
疾病缠身,生活压力较大。
综上,请求减轻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定,瑞斯康达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我会认定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系虚假是基于其业务开展过
程中存在的相关异常情况。会计差错更正、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事后措施不影
响行政责任认定。他案的认定结论也与本案无关。相关异常情况如下:
一是,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深蓝迅通作为运营平台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
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自循环业务。其知悉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控制。
二是,瑞斯康达通过深蓝迅通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
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
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
三是,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 ,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
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
四是,专网通信业务某供应商业务员白某向瑞斯康达业务员陈某斌说专网通
信业务根本没有销售(即虚假业务)。陈某斌向邵万喜和朱春城汇报了白某所述
的情况。
第二, 我会认定的瑞斯康达 2019 年和 2020 年的虚增利润总额是其专网通信
业务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材、辅材和制造费用结转形成的主营业务成本后
的金额,未考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减值损失等金额。仅认定瑞斯康达专网通信主
营业务成本存在虚增的原因:一是,专网通信产品为虚假产品,因此公司生产组
装专网通信产品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为虚增;二是,我会认为公
司因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减值损失是真实发生的,不应
作为计算虚增利润总额的扣减基数。经复核,我会认为,邵万喜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是瑞斯康达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的牵线联络人,
入职前就与隋某力有过专网通信方面的交往与合作,积极为瑞斯康达引入该业务,
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直接对接隋某力,承担协调工作,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的虚假。没有财务专业背景、不负责信息披露和财务工
作等不影响相关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6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斯康达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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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01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11095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斯康达及相关责任人员)
文号	〔2023〕63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斯康达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63号
当事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楼一至五层。
李月杰,男,1965年5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18日起),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高磊,男,1965年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朱春城,男,1951年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王曙立,男,1965年2月出生,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朝阳区。
邵万喜,男,1964年9月出生,瑞斯康达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任建宏,男,1961年1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剑铭,男,1964年10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冯雪松,男,1971年11月出生,瑞斯康达创始股东、监事会主席,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瑞斯康达、邵万喜向我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瑞斯康达公告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责任人员均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李月杰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朱春城积极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邵万喜负责协调专网通信业务。任建宏和王剑铭、冯雪松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瑞斯康达辩称,第一,公司并不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系虚假的。一是2021年5月底专网通信业务暴雷后,公司先后采取了会计差错更正、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事后措施。二是公司专网通信业务的开展经过了全面的前期调研、谨慎的规模防控与严格的客户选择,有真实、独立、完整的生产与物流。三是法院的胜诉民事判决及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均能证明公司是“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诈骗受害方。四是本案专网通信业务运营模式与某些上市公司相同,证监会对后者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部或部分认定,本案行为性质认定应与前案保持一致。
第二,关于业务数据认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利润总额的认定仅考虑了相关收入与成本,未扣除相关业务的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
综上,请求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酌情考量。
邵万喜辩称,第一,本人无能力知悉专网通信是无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其一,专网通信业务已正常运作多年,未发现涉及该业务的公司运营出现异常。瑞斯康达专网通信业务的两个下游企业均有军方背景,其中一个是国有独资企业。其二,本人在业务实施过程中未隐瞒实际情况,针对下游企业未能按时回款的问题,还会同公司负责人采取包括制定还款计划、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积极追讨欠款。
第二,关于信息披露违规。其一,本人非财务背景,亦未分管公司财务及信息披露工作,审计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只能基于对审计机构的信任,认可其审计结论。其二,本人只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外部协调,不负责公司内部协调,不构成专网通信项目的总协调人。
第三,面对瑞斯康达遭受的损失,本人被迫接受公司减薪和离职要求,加之疾病缠身,生活压力较大。
综上,请求减轻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瑞斯康达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我会认定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系虚假是基于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异常情况。会计差错更正、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事后措施不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他案的认定结论也与本案无关。相关异常情况如下:
一是,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深蓝迅通作为运营平台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自循环业务。其知悉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控制。
二是,瑞斯康达通过深蓝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
三是,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
四是,专网通信业务某供应商业务员白某向瑞斯康达业务员陈某斌说专网通信业务根本没销售(即虚假业务)。陈某斌向邵万喜和朱春城汇报了白某所述的情况。
五是,隋某力称专网通信业务是军品业务,瑞斯康达自身有军品业务。但是,专网通信业务从业务模式、采购、生产研发、销售、利润和售后等方面均与军品业务存在明显区别。
第二,我会认定的瑞斯康达2019年和2020年的虚增利润总额是其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材、辅材和制造费用结转形成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金额,未考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减值损失等金额。仅认定瑞斯康达专网通信主营业务成本存在虚增的原因:一是,专网通信产品为虚假产品,因此公司生产组装专网通信产品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为虚增;二是,我会认为公司因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减值损失是真实发生的,不应作为计算虚增利润总额的扣减基数。
经复核,我会认为,邵万喜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是瑞斯康达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的牵线联络人,入职前就与隋某力有过专网通信方面的交往与合作,积极为瑞斯康达引入该业务,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直接对接隋某力,承担协调工作,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为虚假。没有财务专业背景、不负责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等不影响相关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31日

瑞斯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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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6-17

处罚对象:

任建宏,冯雪松,朱春城,李月杰,王剑铭,王曙立,邵万喜,高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公告编号:2023-018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
罚字[2023]36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月杰先生、朱春城先生、邵万喜先生、
高磊先生、王曙立先生、任建宏先生、王剑铭先生、冯雪松先生: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瑞斯康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
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
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
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
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
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
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
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
嫌虚增 2019 年营业收入 35,133.1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28,754.52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6,378.67 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3.21%,虚增利
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82%;涉嫌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28,132.96 万
元,虚增营业成本 22,787.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345.29 万元,虚增收入占
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
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瑞斯康达公告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李月杰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李月杰
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朱春城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深蓝迅通董事长,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朱春城积极
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高磊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王曙立作为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
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
    邵万喜作为瑞斯康达副总经理,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
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邵万喜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总体协调。
    任建宏和王剑铭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冯雪松作为瑞斯康达创始股
东、监事会主席,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
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
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
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
元罚款;
    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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