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星农(6037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5-06 0 0 0 0 0
2025-04-30 1863.16 0 0 0 0
2025-04-29 1877.85 38.01 0 0 0
2025-04-28 1873.86 35.96 0 0 0
2025-04-25 1944.48 248.19 0 0 0
2025-04-24 1838.95 48.25 0 0 0
2025-04-23 1847.04 109.97 0 0 0
2025-04-22 1897.45 96.85 0 0 0
2025-04-21 1854.10 26.74 0 0 0
2025-04-18 1909.28 37.6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9049.21 34.805
2025-06-30 1 其他 4 8741.41 33.621
2 QFII 2 319.90 1.230
2025-03-31 1 其他 4 8748.77 33.649
2024-12-31 1 其他 5 9408.58 36.187
2 基金 1 1.70 0.007
2024-09-30 1 其他 4 9408.27 36.18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04 5.77 5.99 -3.67 40.90 236.0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高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03 5.63 6.07 -7.25 50.00 281.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总官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03 5.63 6.07 -7.25 50.00 281.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高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31 5.59 5.93 -5.73 50.00 279.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总官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31 5.59 5.93 -5.73 50.00 279.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高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30 5.48 5.88 -6.80 50.00 274.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体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30 5.48 5.88 -6.80 50.00 274.0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星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星农: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星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31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313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491E+12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号			
			
当事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星农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			
何德军,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ST星农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郑斌,男,1980年1月出生,时任*ST星农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刘涛,男,1977年9月出生,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吴海娟,女,1983年9月出生,时任*ST星农财务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星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ST星农全资子公司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6,072.7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69%;虚增利润总额528.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77%,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9月27日,*ST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星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3月24日

*ST星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31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ST 星农公告编号:2026-017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
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3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11)。
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星农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湖
州市和孚镇星光大街 1699 号。
何德军,男,1974 年 8 月出生,时任*ST 星农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郑斌,男,1980 年 1 月出生,时任*ST 星农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
区。
刘涛,男,1977 年 9 月出生,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吴海娟,女,1983 年 9 月出生,时任*ST 星农财务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湖州
第1页
市吴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星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ST 星农全资子公司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
务等业务,公司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6,072.7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69%;
虚增利润总额 528.9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77%,导致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7 日,*ST 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 星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
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第2页
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
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
润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7 条规定的情形,公
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
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已满 12 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将在满足条件后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行政处罚
决定书》涉及的违规事项系 2023 年发生,公司于 2025 年 9 月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
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吸取
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第3页
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31 日
第4页

*ST星农: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30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5 号
────────────────────────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星农,A 股证
券代码:603789;
何德军,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刘涛,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第1页
吴海娟,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5 号)查明的事实,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
服务等业务,公司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6,072.74 万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 19.69%;虚增利润总额 528.95 万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77%,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2025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何
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第2页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
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
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及《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德军,时任董事、
总经理郑斌,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
第3页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30 日
第4页

*ST星农: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18

处罚对象:

何德军,刘涛,吴海娟,郑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ST 星农公告编号:2026-011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先生、郑斌先生、刘涛先生、吴海娟女士: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星农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3 年,*ST 星农全资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 2023 年虚增营业
收入 6,072.7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69%;虚增利润总额 528.95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77%,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7 日,*ST 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
第1页
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 星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
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
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第2页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
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
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
未触及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8 日
第3页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