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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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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苏强、苏明、张文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苏 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苏 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张文峰,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经查明, 2018 年 9 月 1 日,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
深圳科成) 和苏强、苏明、张文峰签署《发起设立协议书》(以
下简称协议书),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鹏赫)。深圳鹏赫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深
圳科成、 苏强、苏明、张文峰分别以货币出资 400 万元、 110 万
元、 200 万元、 190 万元、 100 万元,分别占深圳鹏赫注册资本
的 40%、 11%、 20%、 19%、 10%。公告同时显示, 苏强、苏明、张
文峰在协议书中承诺, 深圳鹏赫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
度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500 万元、 700 万元、 900 万元。 若在业绩承诺
期间深圳鹏赫的实际扣非后净利润合计数低于承诺扣非后净利
润合计数,或当年度实际扣非后净利润低于承诺扣非后净利润的
80%,则苏强、苏明、张文峰应于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束后 30
日内或当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 按照公司、 深圳科
成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公司、 深圳科成进行现金补偿。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深圳鹏赫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公告称, 深圳鹏赫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扣非净利
润分别为-635.50 万元、 -571.54 万元、 -1,325.98 万元,业绩
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27.10%、 -81.65%、 -147.33%, 3 年合计扣
非净利润为-2,533.02 万元,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20.62%。
公告同时显示,根据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业绩承诺
方苏强、苏明、张文峰应补偿业绩承诺款为 3,144.94 万元。 扣
除 2020 年 6 月已补偿金额 195 万元, 截至目前,苏强、苏明、
张文峰仍未履行其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剩余应补偿金额为- 3-
2,949.94 万元。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共同投资设立
子公司的交易对方向市场公开作出业绩承诺,应当根据约定按期
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保护投资者权益。交易对方苏强、苏明、张
文峰作为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业绩承诺方及补偿责任人,
在新设公司业绩未达标、 与承诺业绩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苏强、苏明、张文峰予以
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
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