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杰、韩海龙)
〔2023〕52号
当事人:周杰,男,1984年2月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韩海龙,男,1988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杰等人操纵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3月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4月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控制使用“周杰”证券账户等46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采取多种手段影响“朗迪集团”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获利48,804,951.92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计104个交易日,账户组9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23日为建仓时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为拉抬时段,2020年2月17日至4月7日为出货时段。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36,600,040股,成交金额579,083,266.49元;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竞价卖成交36,600,040股,成交金额628,906,814.94元;卖成交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45个交易日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均在5%以上,2020年2月14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7.52%。综上,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申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买量平均达71.81%,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76%。
操纵期间,周杰、韩海龙典型操纵手段如下:
一是盘中连续买卖拉抬价格。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22个时间段的交易中存在盘中拉抬行为。如2020年2月14日14:39:10至14:41:35,账户组累计买成交36.49万股,成交金额813.9万元,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70.83%,账户组时段内成交均价高于拉抬前一笔市场价2.99%。该时段股价上涨5.64%。
二是盘中连续买卖封涨停。操纵期间,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存在盘中封涨停行为,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日均达201.27万股,2020年2月12日,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重最高,达到45.49%。
2.对倒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52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其中,有6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2020年1月2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15.28%。
3.虚假申报
2019年12月3日9:23:30至9:30:59,账户组申买16.30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50.05%,撤单8.17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0.12%。当日剩余交易时段,账户组申报全部为卖单,累计成交12.86万股,成交金额299.65万元。
2019年12月6日14:36:20至14:36:34,账户组申买21.14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90.92%,撤单17.94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84.86%。当日剩余交易时段,账户组申报全部为卖单,累计成交2.75万股,成交金额30.48万元。
2020年1月22日9:16:50至13:15:36,账户组申买68.48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9.80%,撤单40.50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9.14%。当日剩余交易时段,账户组申报均为卖单,累计成交7.6万股,成交金额93.10万元。
2020年2月7日开盘可撤单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59.68万股,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79.30%;开盘可撤单期间撤单33万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55.29%。当日该股开盘价涨幅5.69%,明显偏离板块涨幅。开盘后账户组反向卖出成交1,429,177股,成交金额25,546,093.04元。
综上,周杰、韩海龙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朗迪集团”,并实施对倒交易、虚假申报,操纵意图明显。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杰、韩海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其中,周杰组织策划、实施交易,起主要作用;韩海龙在周杰的安排下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起次要作用。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相关交易行为并非操纵股价。所谓具有资金、持股优势及对倒交易、虚假申报等无依据。二是韩海龙并非本案的参与人。三是认定的涉案时间节点有误。申请人是在2019年12月10日才从韩海龙账户转账343万元至“李某红”账户,开始操作该账户的。
我会认为:1.关于相关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周杰本人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周杰微信群聊天记录均显示,周杰有操纵“朗迪集团”的主观意图;根据账户组交易“朗迪集团”的数据,账户组具有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并实施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和对倒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股票价量,造成朗迪集团股价显著偏离市场走势。因此,相关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2.关于韩海龙是否属于操纵行为共同违法主体。在案证据表明,韩海龙在本案中负责联系借用账户、签订配资协议、具体对接交易等。在周杰下达交易指令的微信群里,周杰所下达指令明显具有操纵市场意图,韩海龙在明知周杰行为系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其指令实施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本案共同违法主体。
3.申辩人关于“李某红”账户交易情况的申辩意见确有一定道理,我会依法予以采纳,并将该账户在2019年12月11日前对“朗迪集团”的相关交易从本案违法事实中剔除,并相应调整本案的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指标以及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杰、韩海龙违法所得48,804,951.92元,并处以97,609,903.84元罚款,其中对周杰处以92,729,408.65元罚款,对韩海龙处以4,880,495.1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