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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60365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6985.63 51.673
2025-12-31 1 其他 3 6905.26 51.078
2 QFII 1 140.33 1.038
3 基金 18 45.66 0.338
2025-09-30 1 其他 3 6997.81 51.763
2 QFII 1 123.52 0.914
2025-06-30 1 其他 3 7071.16 52.305
2 QFII 2 399.41 2.954
3 基金 11 8.81 0.065
2025-03-31 1 其他 3 6997.81 51.763
2 QFII 1 78.44 0.580
3 基金 1 0.47 0.0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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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15 15.34 16.96 -9.55 31.00 475.54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5 15.34 16.96 -9.55 30.00 460.20

买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05 16.44 18.37 -10.51 26.15 429.9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宾虹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3 18.34 20.83 -11.95 37.54 688.4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宾虹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7 16.32 18.18 -10.23 26.00 424.3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田乾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9 17.07 18.26 -6.52 68.00 1160.76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田乾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9 17.07 18.26 -6.52 183.00 3123.81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田乾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9 17.07 18.26 -6.52 17.00 290.19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田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5-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光科技:关于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吕敬,张明骏,陈凯,陈正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春光科技:关于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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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5-06

处罚对象:

吕敬,张明骏,陈凯,陈正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8 号
────────────────────────
关于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A 股证券简称:603657;
陈正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凯,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吕敬,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张明骏,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4 月 10 日,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
显示,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净利润)-800 万元到-1,150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1,100 万元到-1,450 万元。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为
负值,应当在 2025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
告,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5.1.1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陈正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
总经理陈凯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吕敬作为
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明骏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第2页
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正明、时
任总经理陈凯、时任财务总监吕敬、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明骏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第3页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0 日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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