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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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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夏崇耀,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袁黎雨,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
司、 夏崇耀、 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2-
施决定书〔2022〕 23 号) 查明的事实, 2017 年 11 月,宁波东方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
限公司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宝信托)、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
署差额补足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与华宝信托、
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上述协议和合同均约定对华宝信托、中
信银行参与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
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
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和合同,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
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
情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35 号)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23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2020 年)》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予以-3-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