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引力传媒(6035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6 29.44 0.109
2025-09-30 1 其他 3 4850.00 18.030
2025-06-30 1 其他 3 4850.00 18.106
2 基金 8 22.51 0.084
2025-03-31 1 其他 4 5026.77 18.766
2 QFII 1 159.77 0.596
3 基金 1 13.18 0.049
2024-12-31 1 其他 4 3634.39 13.568
2 基金 24 132.56 0.495
3 QFII 1 124.64 0.465
4 上市公司 1 66.40 0.2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9 11.91 11.91 0 104.38 1243.19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629 9.50 10.57 -10.12 303.00 2878.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629 9.50 10.57 -10.12 232.00 220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728 8.30 8.53 -2.70 65.00 539.50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8 8.30 8.53 -2.70 173.00 1435.9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08 8.59 8.80 -2.39 350.00 3006.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引力传媒: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潘欣欣,王晓颖,穆雅斌,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引力传媒: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引力传媒: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28

处罚对象:

潘欣欣,王晓颖,穆雅斌,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55 号
────────────────────────
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引力传媒,A 股证
券代码:603598;
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欣欣,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晓颖,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穆雅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26 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显示,公
司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1,700 万元至-1,9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600
万元至-1,800 万元。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8,105,075.90 元,2024
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17,280,929.19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在 2024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
市场预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及时、准确
地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2.1.7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罗衍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2页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潘欣欣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晓颖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穆雅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主要异议
理由如下。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一是公司按照以往惯例对业绩进行
判断,后期因为条件变动导致数据出现偏差,以致未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业绩预告,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二是及时调整了公司财
务报表,并发布了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期间公司股价未出现重
大波动,对市场影响较小。此外,时任董事会秘书穆雅斌还提出,
其在业绩预告编制阶段多次与董事长及财务部门沟通,要求谨慎
核算。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一是公司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披露业绩预
告,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违规事实清楚,其提
出市场影响较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市场竞争加剧、客户
第3页
回款政策变化等并非公司事前无法预计的突发事项,公司未能合
理审慎估计市场客户变化对业绩影响,仅参照往年情况测算业绩,
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后期条件变动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
穆雅斌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业绩预告情
况保持合理关注,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经营业绩情况,其未提
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业绩预告事项作出针对性、实质性履职措施,
直至临近公司年报披露日才补充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其所称已采
取履职措施、及时督促更正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
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罗衍记、时任总经理
潘欣欣、时任财务总监王晓颖、时任董事会秘书穆雅斌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第4页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6 日
第5页

引力传媒: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08

处罚对象:

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0 号
────────────────────────
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引力传媒, A 股
证券代码: 603598;
罗衍记,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5 月 10 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于 11 点 07 分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宣
传文章《引力传媒与澜舟科技将共建“行业 AIGC 大模型联合实
验室”》,文章涉及公司与北京澜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舟
科技)正式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建“行业 AIGC 大模型联
合实验室”,将携手共同打造营销类 ChatGPT 行业大模型等内容。
该文章发布后,公司股价于 11 点 18 分左右涨停。同日盘后,公
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
披露,并做了风险提示。
上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于 5 月 11 日再度涨停并触及异
动。当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罗衍记减持 64.64 万股,减持金额 923.71 万元。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同日向公司发出问询函,针对澜舟
科技业务开展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是否利用信息披露迎
合热点炒作股价及配合减持等内容,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股
价于 5 月 12 日跌停。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回函称,对于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事项,因对规则理解不足,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信息
-3-
早于公告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 AIGC、 ChatGPT 等相关技术产品处于当前市场高度
关注的热点时期,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事项通过非法定渠道先
行对外发布,且未充分揭示风险,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公平。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
第 2.1.8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罗衍记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罗衍记提出异议称, 一是,公司与澜
舟科技达成的战略合作具有实质性,公司后续已针对该事项依规
履行了信息披露;二是,公司股价异动与传媒板块整体上涨相关,
-4-
期间公司已充分提示风险;三是,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系因质押到
期被迫减持还款,在 2023 年 2 月至 5 月陆续减持,不存在配合
炒作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涉及新兴领域、技术合作的重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
地披露部分信息。在信息披露形式方面,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本案中,公司未做好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公司微
信公众号这一非法定渠道发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宣传文章,涉
及 AIGC、 ChatGPT 等热点概念,风险提示不充分,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公平,且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即短时间涨
停, 后续公司股价涨停触及异动,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提出的存
在实质性合作、后续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 罗衍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理应知悉
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督促公司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但其未能
-5-
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在非法定渠道披露市场热点信息,且在公司
股价异动当日进行股份减持, 违规事实清楚,异议所称具体减持
原因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引力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罗衍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6-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