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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传媒(6035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3587.72 13.394
2 QFII 3 326.27 1.218
2024-06-30 1 其他 4 2185.26 8.158
2 基金 12 53.50 0.200
2024-03-31 1 其他 2 2092.43 7.812
2 基金 4 254.66 0.951
2023-12-31 1 其他 2 2535.00 9.464
2 QFII 1 81.26 0.303
3 上市公司 1 76.88 0.287
4 基金 9 7.78 0.029
2023-09-30 1 其他 2 2535.00 9.464
2 券商 1 280.33 1.047
3 上市公司 1 176.72 0.660
4 基金 1 92.39 0.3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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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9 11.91 11.91 0 104.38 1243.19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629 9.50 10.57 -10.12 303.00 2878.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629 9.50 10.57 -10.12 232.00 220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728 8.30 8.53 -2.70 65.00 539.50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8 8.30 8.53 -2.70 173.00 1435.9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08 8.59 8.80 -2.39 350.00 3006.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引力传媒: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剑锐、杜兴前)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剑锐,杜兴前

引力传媒: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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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08

处罚对象:

罗衍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0 号
────────────────────────
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引力传媒, A 股
证券代码: 603598;
罗衍记,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5 月 10 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于 11 点 07 分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宣
传文章《引力传媒与澜舟科技将共建“行业 AIGC 大模型联合实
验室”》,文章涉及公司与北京澜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舟
科技)正式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将共建“行业 AIGC 大模型联
合实验室”,将携手共同打造营销类 ChatGPT 行业大模型等内容。
该文章发布后,公司股价于 11 点 18 分左右涨停。同日盘后,公
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
披露,并做了风险提示。
上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于 5 月 11 日再度涨停并触及异
动。当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罗衍记减持 64.64 万股,减持金额 923.71 万元。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同日向公司发出问询函,针对澜舟
科技业务开展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是否利用信息披露迎
合热点炒作股价及配合减持等内容,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股
价于 5 月 12 日跌停。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回函称,对于签署战
略合作协议事项,因对规则理解不足,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信息
-3-
早于公告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 AIGC、 ChatGPT 等相关技术产品处于当前市场高度
关注的热点时期,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事项通过非法定渠道先
行对外发布,且未充分揭示风险,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公平。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
第 2.1.8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罗衍记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罗衍记提出异议称, 一是,公司与澜
舟科技达成的战略合作具有实质性,公司后续已针对该事项依规
履行了信息披露;二是,公司股价异动与传媒板块整体上涨相关,
-4-
期间公司已充分提示风险;三是,公司控股股东减持系因质押到
期被迫减持还款,在 2023 年 2 月至 5 月陆续减持,不存在配合
炒作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涉及新兴领域、技术合作的重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
地披露部分信息。在信息披露形式方面,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本案中,公司未做好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公司微
信公众号这一非法定渠道发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宣传文章,涉
及 AIGC、 ChatGPT 等热点概念,风险提示不充分,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公平,且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即短时间涨
停, 后续公司股价涨停触及异动,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提出的存
在实质性合作、后续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 罗衍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理应知悉
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督促公司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但其未能
-5-
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在非法定渠道披露市场热点信息,且在公司
股价异动当日进行股份减持, 违规事实清楚,异议所称具体减持
原因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引力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罗衍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6-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剑锐、杜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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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1-02

处罚对象:

张剑锐,杜兴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剑锐、杜兴前)
〔2019〕7号
  
  当事人:张剑锐,女,1987年6月出生,住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杜兴前,男,1987年5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剑锐泄露内幕信息、杜兴前内幕交易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剑锐、杜兴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下半年,引力传媒与珠海视通超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视通)初步接触。2017年春节后,珠海视通股东李某向引力传媒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某记介绍珠海视通情况并提出资本合作意向,寻求珠海视通被引力传媒收购。罗某记指派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禚某军与珠海视通股东胡某慰、李某进行谈判。禚某军助理张剑锐参与谈判,并负责尽职调查、财务分析、会议记录等工作。
  2017年3月9日,禚某军、张剑锐与李某进行商谈,研究安排尽职调查工作。张剑锐就商谈情况制作了会议记录。之后,禚某军与胡某慰、李某就并购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
  2017年3月23日,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禚某军,他和胡某慰沟通后同意双方协商结果,可对珠海视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同日,禚某军建立“视通尽调”微信群,群成员包括张剑锐等人。禚某军在微信群中告知对珠海视通的尽职调查应该可以很快开始。3月24日,张剑锐在微信群中告知尽职调查的时间安排。3月28日,引力传媒开始对珠海视通进行尽职调查。
  2017年4月,引力传媒与胡某慰、李某就并购重组事项开展谈判。4月18日,张剑锐将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禚某军等人。引力传媒多次开会讨论并购重组事项。
  2017年5月8日,引力传媒与胡某慰、李某签署《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视通超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框架协议》。5月10日,引力传媒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投资事项。5月23日,引力传媒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7月8日,引力传媒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胡某慰和李某持有的珠海视通100%股权。
  引力传媒购买珠海视通10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5月10日。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张剑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所任职务参与引力传媒并购重组过程,自2017年3月9日起即知悉内幕信息。
  二、张剑锐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张剑锐系杜兴前配偶。张剑锐自2017年3月9日起即知悉内幕信息。2017年3月23日,张剑锐加入禚某军建立的“视通尽调”微信群。2017年4月1日,张剑锐通过微信告知杜兴前引力传媒并购重组信息,包括“我们要找券商做资本运作的财务顾问耶”“我们罗老板疯了,疯狂找项目,着急并购的不行了”“他想着四月底要把并购两家广告公司这事搞定呢”。2017年4月21日、4月25日,张剑锐将珠海视通的合同资料、预收明细等电子数据通过QQ发送给杜兴前。综上,张剑锐向杜兴前泄露了内幕信息。
  三、杜兴前内幕交易“引力传媒”情况
  “张剑锐”证券账户于2013年12月18日开立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佟麟阁路证券营业部。该帐户由杜兴前控制,资金来源为张剑锐、杜兴前共有资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剑锐向杜兴前泄露了内幕信息。杜兴前从张剑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利用“张剑锐”账户交易“引力传媒”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相吻合。2017年3月23日,胡某慰、李某同意引力传媒对珠海视通开展尽职调查,张剑锐加入禚某军建立的“视通尽调”微信群,杜兴前于当日买入“引力传媒”1,000股,并在此后多个交易日连续买入该股票。杜兴前于2017年3月23日至4月17日共买入“引力传媒”18,000股,买入金额347,382元。上述股票已于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3月7日全部卖出,亏损37,378.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协议、会议记录、交易所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剑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杜兴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张剑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张剑锐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二是其没有泄露内幕信息,三是其行为影响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因此,请求我局对张剑锐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要件既包括主观故意,也包括重大过失。张剑锐多次向杜兴前发送包含内幕信息的工作信息,已足以证明其具备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要件。第二,张剑锐通过微信告知杜兴前重组信息以及通过QQ发送电子数据等事实即是张剑锐向杜兴前泄露内幕信息的客观表现。第三,张剑锐及其代理人的相关申辩意见不构成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局对张剑锐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杜兴前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杜兴前对传媒影视和广告行业有深入研究,通过行业分析筛选并买入“引力传媒”,二是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不吻合,三是其交易行为并无异常。因此,请求我局对杜兴前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杜兴前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引力传媒”未提供合理解释。第二,杜兴前交易“引力传媒”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相吻合。2017年3月23日,胡某慰、李某同意引力传媒对珠海视通开展尽职调查,张剑锐加入禚某军建立的“视通尽调”微信群。杜兴前利用“张剑锐”账户于3月23日开始买入“引力传媒”,并在此后多个交易日连续买入该股票。第三,本案中,张剑锐与杜兴前系正常夫妻关系,日常接触频繁。张剑锐有向杜兴前传递工作信息的习惯,且在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张剑锐向杜兴前泄露了内幕信息。综合相关证据以及前述第一、第二点情况足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杜兴前从张剑锐处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张剑锐”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因此,我局对杜兴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张剑锐处以15万元罚款;
  二、对杜兴前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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