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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尼电子(6035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5 94.59 0.407
2024-09-30 1 其他 5 1422.80 6.121
2 上市公司 1 469.40 2.019
2024-06-30 1 其他 7 1405.76 6.048
2 上市公司 1 469.40 2.019
3 基金 47 292.44 1.258
2024-03-31 1 其他 3 1130.11 4.862
2 上市公司 1 469.40 2.019
2023-12-31 1 其他 3 882.89 3.798
2 上市公司 1 469.40 2.019
3 基金 42 418.30 1.8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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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01 64.08 64.08 0 14.00 897.1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10 37.51 38.24 -1.91 221.24 8298.67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惠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12 21.75 24.71 -11.98 425.80 9261.1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20210511 15.96 15.88 0.50 221.24 3530.97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惠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尼电子: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月娟,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尼电子: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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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18

处罚对象:

吴月娟,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39 号
────────────────────────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尼电子,A
股证券代码:603595;
沈新芳,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沈晓宇,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
理;
吴月娟,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罗斌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3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东尼电子关联方湖州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服饰)与
认购方湖州吴兴卓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卓融)签
署相关协议,东尼服饰承诺为吴兴卓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投资本金及最低年化 8%的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东尼电子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
宇对东尼服饰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未在2021
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
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披露上述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3 号)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 条、第 2.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
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
第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等
相关规定。时任董事吴月娟为东尼服饰法人兼总经理,知悉并签
署了上述协议,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知悉并经办上述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
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吴月娟、时任
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18 日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8-23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 161 号
────────────────────────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东尼电子, A
股证券代码: 603595;
沈新芳,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晓宇,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钟伟琴,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杨云,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罗斌斌,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翁鑫怡,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
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150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和相
关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一)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 研
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 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27 日、 4 月 29 日,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 及相关补充公告称, 公司对 2022 年年度、 2023
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相关会计报表项目予以追溯调整。 更正后, 公
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由 1.08 亿元更正为 0.79 亿元, 调整额占更正前金额的 26.85%。
公司 2023 年一季报、 中报、 三季报分别调减归母净利润 0.36 亿
元、0.59 亿元、2.39 亿元, 占更正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91%、86%、
457%。 此外, 公司还同步调整总资产、 净资产等相关科目。-3-
(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
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 导致 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
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及相关补充公告, 公司 2022 年、 2023
年上半年向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拆入资金
0.25 亿元、 0.48 亿元(不计息), 导致其他应付款当期期末余额
分别为 0.25 亿元、 0.45 亿元。 上述事项未按规则要求在 2022 年
年报、 2023 年半年报中予以列示,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不完
整。
(三)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31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6,000 万元至-32,000 万元,
公告同时称, 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
因素。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归母净利润为-60,721.83 万元。公司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3 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约为 68.67%, 影
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4-
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年度业绩预告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更正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5 条、
第 2.1.6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条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警示函》 认定,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 时
任总经理沈晓宇、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对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和 2023 年业绩预告不准确、 不及
时负有主要责任。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 时任
董事会秘书罗斌斌、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对 2022 年年报信息披
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
复无异议。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5-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 时任总
经理沈晓宇,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 杨云, 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
斌、 翁鑫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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