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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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 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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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东尼电子, A
股证券代码: 603595;
沈新芳,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晓宇,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钟伟琴,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杨云,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罗斌斌,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翁鑫怡,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
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150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和相
关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一)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 研
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 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27 日、 4 月 29 日, 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 及相关补充公告称, 公司对 2022 年年度、 2023
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相关会计报表项目予以追溯调整。 更正后, 公
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由 1.08 亿元更正为 0.79 亿元, 调整额占更正前金额的 26.85%。
公司 2023 年一季报、 中报、 三季报分别调减归母净利润 0.36 亿
元、0.59 亿元、2.39 亿元, 占更正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91%、86%、
457%。 此外, 公司还同步调整总资产、 净资产等相关科目。-3-
(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
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 导致 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
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及相关补充公告, 公司 2022 年、 2023
年上半年向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拆入资金
0.25 亿元、 0.48 亿元(不计息), 导致其他应付款当期期末余额
分别为 0.25 亿元、 0.45 亿元。 上述事项未按规则要求在 2022 年
年报、 2023 年半年报中予以列示,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不完
整。
(三)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31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6,000 万元至-32,000 万元,
公告同时称, 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
因素。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归母净利润为-60,721.83 万元。公司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3 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约为 68.67%, 影
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4-
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年度业绩预告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更正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5 条、
第 2.1.6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条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警示函》 认定,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 时
任总经理沈晓宇、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对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和 2023 年业绩预告不准确、 不及
时负有主要责任。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 时任
董事会秘书罗斌斌、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对 2022 年年报信息披
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
复无异议。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5-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 时任总
经理沈晓宇,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 杨云, 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
斌、 翁鑫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