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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尼(6035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194.18 5.138
2025-06-30 1 其他 4 934.15 4.019
2 基金 6 26.73 0.115
2025-03-31 1 其他 3 618.55 2.661
2 基金 2 185.14 0.796
2024-12-31 1 其他 8 850.65 3.660
2 基金 50 283.46 1.219
3 上市公司 1 241.79 1.040
2024-09-30 1 其他 5 1422.80 6.121
2 上市公司 1 469.40 2.0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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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9 17.80 17.66 0.79 19.40 345.32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19 17.85 17.66 1.08 27.50 490.8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17 18.50 18.37 0.71 50.00 925.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红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14 18.80 18.57 1.24 50.00 940.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红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1 64.08 64.08 0 14.00 897.1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10 37.51 38.24 -1.91 221.24 8298.67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惠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尼: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尼: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尼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邓明勇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邓明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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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14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15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307480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8号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沈新芳,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沈晓宇,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杨云,女,1980年2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钟伟琴,女,1979年11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翁鑫怡,女,1995年12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罗斌斌,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尼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一)
 2023年1月9日,东尼电子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2023年5-12月期间按月向广东天域交付13.5万片6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6.7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1.84%。同月10日,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披露。
 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计划数量。截至2023年10月末,东尼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迟至2024年1月6日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东尼电子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二)
 (一)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发费用,虚增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碳化硅衬底项目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5,681.4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681.49万元。其中,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1,794.5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4.54万元;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3,886.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86.95万元。
 (二)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由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原材料但未入账,前述原材料部分用于研发领用,部分加工后形成碳化硅衬底对外销售。前述行为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673.64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2,071.90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2,745.54万元。其中,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390.98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667.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58.70万元;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282.66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1,404.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86.84万元。
 (三)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跌价准备,虚增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年至2023上半年,公司累计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678.3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78.34万元。其中,2022年,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的未入账原材料,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024.3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24.34万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对东尼半导体存货重新执行减值测试后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654.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54.00万。
 综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877.59万元、7,227.7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8.63%、70.95%。2024年4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尼电子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东尼电子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决策并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参与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 8日

ST东尼: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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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13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ST 东尼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和《中国日报》披露的《东尼电子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3)。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和《中国日
报》披露的《东尼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住所:
第1页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55 号。
沈新芳,男,1957 年 8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
沈晓宇,男,1982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
杨云,女,1980 年 2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湖州
市。
钟伟琴,女,1979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湖
州市。
翁鑫怡,女,1995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
湖州市。
罗斌斌,男,1983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尼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
湖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东尼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一)
2023 年 1 月 9 日,东尼电子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
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 2023 年 5-12 月期间按月向广东天域交付 13.5
万片 6 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 6.7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1.84%。同月 10 日,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披露。
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合同
约定交付计划数量。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东尼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
的 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
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迟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
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第2页
二)
(一)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发费用,虚
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
中,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碳化硅衬底项目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计少确认
研发费用 5,681.4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681.49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1,794.5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794.54 万元;2023 年半年
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3,886.9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86.95 万元。
(二)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研发费用和营业成
本,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
中,由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
原材料但未入账,前述原材料部分用于研发领用,部分加工后形成碳化硅衬底
对外销售。前述行为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 673.64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2,071.90
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 2,745.54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
发费用 390.98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667.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58.70 万元;
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282.66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1,404.18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686.84 万元。
(三)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跌价准备,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上半年,公司累计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678.34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2,678.34 万元。其中,2022 年,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的未入账原材
料,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
认资产减值损失 1,024.3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24.34 万元;2023 年上半年,
公司对东尼半导体存货重新执行减值测试后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
提,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1,654.00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1,654.00 万。
综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877.59
第3页
万元、7,227.7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8.63%、70.95%。2024 年
4 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
充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尼电子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工商资料、
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行为。
东尼电子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决策并实施代垫资金采
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参与实施代垫资金采购
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
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
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其他直接
第4页
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第5页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
控合规。
3、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
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提升财务专业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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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尼: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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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12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6 号
────────────────────────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尼,A
股证券代码:603595;
沈新芳,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晓宇,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云,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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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翁鑫怡,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罗斌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8 号)、《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0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及相关公告查明的事实,浙江东尼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 年 1 月 9 日,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
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
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 2023 年 5—12 月期间按月向
广东天域交付 13.5 万片 6 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 6.75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1.84%。同月 10 日,公
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披露。
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
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计划数量。截至2023年10月末,东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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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 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
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无法按
期完成的事项,迟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
展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事项二)
1.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
发费用,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2 年至 2023 年期
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将
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碳化硅衬底项目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
计少确认研发费用5,681.4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681.49万元。
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1,794.54 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 1,794.54 万元;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3,886.9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86.95 万元。
2.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研发费
用和营业成本,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
总额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2 年至 2023 年期
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由
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实业)代垫资
金采购原材料但未入账,前述原材料部分用于研发领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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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后形成碳化硅衬底对外销售。前述行为累计少确认研发费
用 673.64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2,071.90 万元,合计虚增利润
总额 2,745.54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
用 390.98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667.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58.70 万元;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282.66 万元,
少确认营业成本 1,404.1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686.84 万元。
3.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跌价准
备,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2 年至 2023 年上
半年,公司累计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678.34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2,678.34 万元。其中,2022 年,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的
未入账原材料,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
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1,024.34 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 1,024.34 万元;2023 年上半年,公司对东尼半导体
存货重新执行减值测试后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
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1,654.00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654.00 万元。
综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分别虚增 3,877.59 万元、7,227.7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
对值的 38.63%、70.95%。2024 年 4 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对前
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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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
息披露不准确(事项三)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
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公司 2022 年、2023
年上半年向关联方东尼实业分别拆入资金 0.25 亿元、0.48 亿元
(不计息),导致其他应付款当期期末余额分别为 0.25 亿元、
0.45 亿元。上述事项未按规则要求在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
报中予以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四)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事项四)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4 年 1 月 31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6,000
万元至-32,000 万元,公告同时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
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归母净利润为-60,721.83 万元。公司相关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3 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
异幅度约为 68.67%,影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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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关联交易未审议且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等多项违规,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2.2.6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条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沈
新芳,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决策并实施代垫资金采购
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
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参与实
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
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
第6页
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
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一、事项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
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警示函》认定,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
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对事项三涉及的 2023 年半年报信
息披露不准确及事项四负有主要责任;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
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罗斌斌、财务总监钟伟琴对事项三涉及的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事项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4
年 2 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上证公监函〔2024〕
0057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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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
经理沈晓宇,时任财务总监杨云、钟伟琴,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
怡,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
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61 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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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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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尼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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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30

处罚对象:

杨云,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1120250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金融时报》、《经济参考报》和《中国日报》披露的《东尼电子关于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9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先生、沈晓宇先生、杨云女士、钟伟琴女
士、翁鑫怡女士、罗斌斌先生: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尼电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一)
第1页
2023 年 1 月 9 日,东尼电子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
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 2023 年 5-12 月期间按月向广东天域交付 13.5
万片 6 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 6.7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1.84%。同月 10 日,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披露。
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合同
约定交付计划数量。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东尼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
度的 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
重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迟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
展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东尼电子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
二)
(一)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发费用,虚
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
中,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碳化硅衬底项目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计少确认
研发费用 5,681.4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681.49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1,794.5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794.54 万元;2023 年半年
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3,886.9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86.95 万元。
(二)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研发费用和营业成
本,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
中,由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
原材料但未入账,前述原材料部分用于研发领用,部分加工后形成碳化硅衬底
对外销售。前述行为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 673.64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2,071.90
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 2,745.54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
发费用 390.98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667.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58.70 万元;
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282.66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1,404.18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686.84 万元。
第2页
2022 年至 2023 上半年,公司累计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678.34 万元,虛增
利润总额 2,678.34 万元。其中,2022 年,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的未入账原材
料,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
认资产减值损失 1,024.3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24.34 万元;2023 年上半年,
公司对东尼半导体存货重新执行减值测试后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
提,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1,654.00 万元,虚增利润
总额 1,654.00 万。
综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877.59
万元、7,227.7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8.63%、70.95%。2024 年
4 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
充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尼电子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工商资料、
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东尼电子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决策并实施代垫资金采
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参与实施代垫资金采购
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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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
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
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对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第4页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
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
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
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
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
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事先告知
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对于《事先告知书》中涉
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
规。
3、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
第5页
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
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提升财务专业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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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勇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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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8

处罚对象:

邓明勇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ST天瑞公告编号:2025-017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分别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 1982 年,是全国首批经批
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013 年 9 月 18 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
富中心 5-1001 室。
    公证天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为张彩斌先生,截至 2024 年末,公证
天业合伙人数量 59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34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68 人。公证天业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30,857.26 万
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6,545.8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6,251.64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 81 家,审计收费总额 8,151.63 万元,上市公司
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 6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证天业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89.1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
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
诉讼 1 例,目前该诉讼还在审理中。
    3、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
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公证天业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
管措施 3 次、纪律处分 3 次,15 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 1 次,不存在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邓明勇,1996 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
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建研院(603183)、蓝丰生化(002513)、上能电气
(300827)等,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阳旻,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先后为天孚通信(300394)、津荣天宇(300988)、明志科技(688355)、上能电
气(300827)、天瑞仪器(300165)等上市公司提供了审计等证券业服务,具有
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邹雪娟,199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近三年复核或签署的
上市公司有盛德鑫泰(300881),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聘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详见下表:
                   处理处罚处理处罚事由及处理
序号姓名实施单位
                     日期类型处罚情况
                                警告行政创元数码 2022 年
 1     邓明勇    2024 年 3 月财政部
                                  处罚报审计项目
                                           中国证券监督东尼电子 2022、
                                监督管理
 2     邓明勇 2024 年 12 月管理委员会浙   2023 年报审计项
                                  措施
                                             江证监局目
                                           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蓝丰生化 2023 年
 3     邓明勇    2025 年 3 月管理委员会江
                                  措施报审计项目
                                             苏证监局
                                                          东尼电子 2022、
                                           上海证券交易
 4     邓明勇    2025 年 4 月纪律处分                  2023 年报审计项
                                                 所
                                                                 目
     3、独立性
     公证天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
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
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
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具体的审
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公证天业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证天业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为
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证天业在执业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在合作过程中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同意续聘
公证天业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生效日期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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