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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贵人(6035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6 63932.91 40.683
2 信托 1 1315.25 0.837
2023-06-30 1 其他 6 64922.91 41.313
2 信托 1 1315.25 0.837
2023-03-31 1 其他 6 67872.91 43.190
2 信托 1 1315.25 0.837
2022-12-31 1 其他 5 67967.88 43.250
2022-09-30 1 其他 5 67967.88 43.25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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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07 0.67 0.67 0 30.00 20.1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6 0.70 0.70 0 30.00 21.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2024-03-06 0.70 0.70 0 30.00 21.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2024-03-06 0.70 0.70 0 49.97 34.98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6 0.70 0.70 0 50.00 35.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崇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湾证券营业部

2024-03-05 0.74 0.74 0 40.00 29.6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文凤,李志华,苏志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波,徐唯麟
公告日期 2023-08-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文凤,李志华,林思萍,贝洪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任良成)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良成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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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2

处罚对象:

周文凤,李志华,苏志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2 号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贵人, A 股证券
代码: 603555;
李志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周文凤,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苏志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志华、周文凤、
苏志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3 号)、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4〕 4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及
相关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贵人或公司) 实
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
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
食有限公司、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上述 4
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公司与上述 4
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 2,401.30 万元、 73,490.17 万元、
12,091.72 万元,分别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33.27%、
40.26%、 7.10%,于 2022 年、 2023 年达到须履行股东大会决策
程序的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与上
述 4 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
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因会计师无法判断玉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无法判断主要
供应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事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
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 2023 年 4 月 26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实
-3-
保留意见所涉粮食贸易业务的上下游贸易商是否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一直未予回复。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 2 月 6 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已就前述关联交易补
充披露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连续多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巨大,未及时披
露相关关联交易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在该事项
导致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
本所督促核实披露的情况下,仍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影响投资
者知情权。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2.1.7 条、
第 6.3.7 条、第 6.3.1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李志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
具体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周文凤作为公
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4-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除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表示无异议外,
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周文凤、 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提出如下申
辩理由。
公司及周文凤、苏志强提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李志华个
人履职原因引起,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的所有时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悉李志华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并非公司管理层在知情情况下的集体决策行为。公司已对李志华
的历次信息披露相关义务均进行了核查和提示,均未发现标的公
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公司积极自查并配合核查工作,
知悉关联交易事项后及时整改。
周文凤还提出,其任职期间积极关注、梳理筛查公司的关联
公司及关联人情况。 2022 年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后,已走访公
司存货所在仓库及玉米贸易涉及的大部分供应商和客户,发现资
产和人员都是独立的。
苏志强还提出,一是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确实难以发
现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其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李
志华的关联方,未能发现本案涉及的关联关系。二是其采取了若
干履职措施,包括对关联交易、粮食贸易业务予以重点关注、了
解和核查,要求在任董监高提供关联方清单等。 2021 年营收扣
除报告和审计报告中,也未提及粮食贸易业务存在关联交易或异
常情况。
-5-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公司持续多年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4 家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相关违规事实和责任
主体均已由行政监管措施查明并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责
任人均对该违规事实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 上市公司长期存在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违规,反映出
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决策权限和审
议程序存在缺陷,且公司连续多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影
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异议所称不知情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合理
理由,违规行为发生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系其应尽法定义务。
第三,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虽称已采取一定履职手段,
但公司与关联方持续多年发生大额交易和资金往来,其始终未能
准确识别相关关联关系。特别是在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本所也已针对粮食贸易业务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发函督促提醒的情况下, 其仍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识
别关联关系,直至行政监管调查介入才发现并整改,相关履职不
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人鸟股份有
-6-
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时任财务总
监周文凤,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13 日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2

处罚对象:

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61 号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
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29 日,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2-
称 ST 贵人或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控股股
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金谷)拟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
超过 1 亿元。 2023 年 11 月 4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称,截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泰富
金谷已增持 11,150,900 股公司股份、约 2000 万元,增持承诺完
成率仅 40%,未完成前期增持承诺,并将前述增持计划的实施期
限延长 6 个月。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显示,泰富金谷增持承诺延期后尚未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
开承诺,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泰富金谷未
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不一致,且延期
后截至 3 月 5 日仍未增持,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其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7.7.5 条等规定。对于本次纪律
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
-3-
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2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7

处罚对象:

张波,徐唯麟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张波,男,1991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徐唯麟,男,1991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波、徐唯麟内幕交易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波、徐唯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3月初,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进驻贵人鸟进行2022年度审计工作。
2023年4月14日,大信所完成现场审计,电话告知贵人鸟董事会秘书苏某强,大信所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苏某强随即向贵人鸟董事长李某华作了汇报,并将相关情况告诉证券事务代表邱某宏,要求其尽快完成年报编制工作。当天,李某华、财务总监周某凤、苏某强前往北京,与大信所沟通相关情况。
2023年4月17日,大信所与李某华、苏某强沟通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
2023年4月26日,大信所正式向贵人鸟提交用印后的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说明。同日,贵人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等议案。
2023年4月27日,贵人鸟正式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年报审计机构用印后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和停牌公告。贵人鸟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贵人鸟2022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事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
二、张波和徐唯麟使用“徐唯麟”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贵人鸟”情况
(一)张波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张波系贵人鸟全资控股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参与贵人鸟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据张波称,2023年4月24日前一二天,在和邱某宏一起沟通编制年报事宜时,得知大信所“可能会对公司出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出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4月24日,周某凤将未定稿的“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波,要求张波补充相关资料。据此,张波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波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4日。
(二)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徐唯麟”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2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180XXX464和深圳股东账户017XXXX063。“徐唯麟”证券账户于2022年3月24日至11月8日期间共计买入“贵人鸟”164,200股,成交金额606,463元;2023年4月25日全部清仓卖出,卖出金额507,378元。经计算,账户避损金额232,893.54元。
(三)账户控制情况
张波、徐唯麟是大学同学,二人关系密切,经常保持联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徐唯麟”证券账户由张波和徐唯麟共同控制使用,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徐唯麟和张波二人,2023年4月25日清仓卖出“贵人鸟”,由张波和徐唯麟商议决策,并由徐唯麟通过本人手机下单卖出。
(四)账户交易特征
“徐唯麟”证券账户于2022年3月至11月期间持续买入“贵人鸟”,期间没有卖出,2023年4月25日清仓卖出所持有的全部“贵人鸟”。4月27日,贵人鸟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和公司停牌公告。“徐唯麟”证券账户持股时间较长,持续买入“贵人鸟”未卖出,此次卖出时间临近公司公告时间,交易时间敏感,交易意愿强烈,交易习惯明显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波、徐唯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波和徐唯麟共同违法所得232,893.54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2日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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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09

处罚对象:

周文凤,李志华,林思萍,贝洪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87 号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贵人, A 股证券
代码: 603555;
李志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思萍,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2-
周文凤,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贝洪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1 月 19 日,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ST 贵人或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7,476.92 万元,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5,844.30 万元。公告显示,
业绩预减主要原因包括:一是 2021 年公司因实施司法重整及执
行重整计划,实现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对公司当年度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积极影响;二是公司为关联方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相关司法判决需承担相应担保责
任,该担保责任未来将按照重整计划相关规定进行清偿,预计对
2022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约为-8,150 万元;三是 2022 年公司继续
加强在粮食贸易板块的投入,粮食贸易业务规模产生较大幅度的
增长,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积极影响。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和 2022 年
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为-941.37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6,936.83 万元。 公告显示, 公司对 2022 年-3-
度业绩进行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存在大额可抵扣亏损。
因会计师对公司 2022 年度的部分粮食贸易业务持保留意见, 不
能确定未来期间公司能否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可抵扣
亏损,暂不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
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业绩预告中预计年度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
盈亏方向变化, 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
差异幅度分别为 112.59%、 56.22%,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同时,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
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
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李志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时任总经理林思萍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
总监周文凤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贝洪俊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4-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5.1.10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称: 第一,公
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已就相关会计处理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
充分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后续因年审会计机构未能追踪
获取公司玉米贸易业务相关证据,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的审
计调整,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第二,年审意见类型直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才最终确定,此前公司无法明确年度财务数据调整情
况,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实
际生产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
理的预估,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公司所承担的会计责任与外
部审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能完全以审计机构的
意见, 替代其自身对业绩预告披露准确性的法定义务。本案中,
公司因玉米贸易业务存疑,递延所得税资产最终调整为不予确
认,导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投资-5-
者的合理预期。且前期未在业绩预告中就该贸易业务的相关会计
处理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反而在业绩预告中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
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也未能及时对业绩预告进
行更正。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业绩预告更正系根据会计师意见
进行审计调整等异议理由不能减免其对业绩预告不准确应承担
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人鸟股份有
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时任总经理林思萍、时任财务总监
周文凤、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贝洪俊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6-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3 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任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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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19

处罚对象:

任良成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任良成)
〔2023〕15号
当事人:任良成,男,1958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3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任良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任良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良成控制使用账户的情况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陈某华、陈某(甲)等31人名下的51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一组账户),包括:(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陈某华”信用账户;(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陈某(甲)”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陈某辉”普通账户;(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南路证券营业部“陈某辉”普通账户;(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营业部“陈某明”普通账户;(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陈某(乙)”普通账户;(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褚某”普通账户;(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东路证券营业部“褚某”普通账户;(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丁某漓”普通账户;(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证券营业部“郭某妹”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证券营业部“何某彬”普通账户;(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经街证券营业部“何某彬”普通账户;(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金某亮”普通账户;(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李某甘”普通账户;(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凌某”普通账户;(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凌某”普通账户;(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证券营业部“刘某君”普通账户;(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卢某霞”普通账户;(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卢某霞”普通账户;(2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淳古檀大道证券营业部“卢某霞”普通账户;(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某里”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孟某”普通账户;(23)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孟某”普通账户;(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友谊南路证券营业部“任某恩”普通账户;(2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任良成”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邵某珍”普通账户;(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沈某(甲)”普通账户;(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海宁海昌南路证券营业部“沈某(甲)”普通账户;(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门解放中路证券营业部“沈某(甲)”信用账户;(3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沈某(甲)”普通账户;(3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谭某”普通账户;(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平路证券营业部)“唐某明”普通账户;(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陶某雯”普通账户;(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证券营业部“陶某雯”普通账户;(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陶某雯”普通账户;(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涂某约”普通账户;(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怀德中路证券营业部“涂某约”普通账户;(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王某(甲)”普通账户;(3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吴某玲”信用账户;(4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克拉玛伊东路证券营业部“严某华”普通账户;(4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深路证券营业部“张某(甲)”普通账户;(4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枣阳路证券营业部“赵某青”信用账户;(4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钟某庆”普通账户;(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钟某镇”普通账户;(4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中路证券营业部“钟某镇”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4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郁路证券营业部“钟某镇”普通账户。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任良成先后控制使用蔡某农、陈某华等98人(包括2家法人)名下的150个账户(以下简称第二组账户),包括:(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蔡某农”普通账户;(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陈某华”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陈某华”普通账户;(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陈某(丙)”普通账户;(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陈某(丁)”普通账户;(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陈某(戊)”普通账户;(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陈某辉”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陈某芳”普通账户;(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水路证券营业部“陈某其”普通账户;(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陈某荷”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陈某(乙)”普通账户;(1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程某梅”普通账户;(1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科技大道证券营业部“程某梅”普通账户;(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兴安路证券营业部“程某梅”普通账户;(15)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宁夏路证券营业部“程某梅”普通账户;(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程某梅”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池某娟”普通账户;(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褚某”普通账户;(1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崔某辉”信用账户;(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南路证券营业部“丁某漓”普通账户;(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丁某漓”普通账户;(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高某”普通账户;(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郭某妹”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溧水珍珠南路证券营业部“郭某习”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谷阳路证券营业部“郭某习”普通账户;(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博爱路证券营业部“何某彬”普通账户;(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何某彬”普通账户;(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何某中”普通账户;(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中路证券营业部“湖南同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账户;(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揭某道”普通账户;(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路证券营业部“匡某颖”普通账户;(3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赖某珍”普通账户;(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李某甘”普通账户;(3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某甘”普通账户;(3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南路证券营业部“李某侠”普通账户;(3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上三路证券营业部“李某”普通账户;(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李某”普通账户;(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河路证券营业部“林某妹”普通账户;(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林某”普通账户;(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安区韩信南路证券营业部“凌某”普通账户;(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东路证券营业部“刘某锋”普通账户;(4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刘某(甲)”普通账户;(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刘某(乙)”普通账户;(4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刘某媛”信用账户;(4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刘某媛”普通账户;(4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江扬路证券营业部“刘某媛”普通账户;(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陆某”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4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福州八一七中路证券营业部“陆某”普通账户;(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某里”信用账户;(5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孟某”普通账户;(5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证券营业部“孟某”普通账户;(5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门解放中路证券营业部“潘某玉”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5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林路证券营业部“潘某玉”普通账户;(5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店口华佳路证券营业部“钱某”普通账户;(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友谊南路证券营业部“任某恩”普通账户;(5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任良成”信用账户;(5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任某帆”普通账户;(5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安路证券营业部“沈某(乙)”普通账户;(5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沈某希”普通账户;(6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证券营业部“沈某希”普通账户;(6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宝兴路证券营业部“沈某希”信用账户;(6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沈某(甲)”普通账户;(6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沈某凤”信用账户;(6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科技大道证券营业部“史某雯”普通账户;(6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宋某林”普通账户;(6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宋某国”普通账户;(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苏某”普通账户;(6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苏某”普通账户;(6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苏某丝”信用账户;(7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中路证券营业部“孙某波”普通账户;(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谭某”普通账户;(7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陶某雯”普通账户;(7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松江路证券营业部“汪某琪”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7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汪某琪”普通账户;(7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山区殷高路证券营业部“汪某龙”普通账户;(7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谷阳路证券营业部“王某曦”普通账户;(7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杜鹃路证券营业部“王某伟”普通账户;(7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济川路证券营业部“王某文”普通账户;(7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盐城滨海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王某文”普通账户;(8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路证券营业部“王某(乙)”普通账户;(8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王某(乙)”普通账户;(8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东路证券营业部“王某(乙)”普通账户;(8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王某飞”普通账户;(8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济川路证券营业部“王某飞”普通账户;(8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王某雅”普通账户;(8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证券营业部“王某雅”普通账户;(8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王某(丙)”普通账户;(8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南路证券营业部“王某源”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8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河中路证券营业部“魏某萍”信用账户;(9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民生路证券营业部“魏某萍”普通账户;(9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吴某玲”普通账户;(9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建国北路证券营业部“吴某玲”普通账户;(9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山区殷高路证券营业部“吴某红”普通账户;(9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金港镇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徐某”普通账户;(9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路证券营业部“徐某中”普通账户;(9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材城西路证券营业部“许某芳”信用账户;(9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路证券营业部“许某枝”普通账户;(9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证券营业部“鄢某飞”普通账户;(9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水路证券营业部“颜某翠”普通账户;(10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杨某锋”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10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彰武路证券营业部“杨某(甲)”普通账户;(10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杨某(甲)”普通账户;(10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杨某(乙)”普通账户;(10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证券营业部“杨某(乙)”普通账户;(10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镇沙洲中路证券营业部“杨某(乙)”普通账户;(10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杨某启”普通账户;(10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杨某(丙)”普通账户;(10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人民二路证券营业部“俞某辰”普通账户;(10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臻尹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臻尹二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普通账户;(1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济川路证券营业部“张某昌”信用账户;(11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张某昌”普通账户;(1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张某岚”普通账户;(1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浦上大道证券营业部“张某奇”普通账户;(1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张某(乙)”普通账户;(1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张某(丙)”普通账户;(1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雁荡路证券营业部“张某(丙)”普通账户;(1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张某敏”普通账户;(1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张某(丁)”信用账户;(1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天荒坪路证券营业部“张某(丁)”普通账户;(1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兴安路证券营业部“张某(丁)”普通账户;(1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北路证券营业部“赵某博”普通账户;(1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赵某博”信用账户;(12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平桥大街证券营业部“赵某楠”普通账户;(1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赵某楠”普通账户;(12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赵某青”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12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赵某欣”普通账户;(12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郑某丹”普通账户;(1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上三路证券营业部“郑某珍”普通账户;(1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兴安路证券营业部“周某(甲)”普通账户;(1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周某(甲)”普通账户;(1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中大街证券营业部“周某浩”普通账户;(1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中路证券营业部“周某浩”信用账户;(13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周某浩”普通账户;(13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周某浩”普通账户;(1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周某(乙)”普通账户;(13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枋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朱某东”普通账户;(1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朱某”普通账户。
二、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等股票的情况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先后操纵16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控制第一组账户操纵“酒钢宏兴”“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漳州发展”“国脉科技”“广宇发展”“曙光股份”“钱江生化”“广宇集团”“全柴动力”“天宝股份”等12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控制第二组账户操纵“远兴能源”“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维维股份”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操纵“酒钢宏兴”情况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酒钢宏兴”,操纵“酒钢宏兴”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41,220,753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172,176,394.98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739,243,8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3,863,447,524.00元;竞价卖出成交1,480,464,553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8,250,766,675.05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酒钢宏兴”全部卖出。
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酒钢宏兴”共有23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23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第一组账户在21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70,498,312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82,648,758.05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2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67,293,843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75,034,848.87元,有1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竞价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4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9.99%。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4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股价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盈利201,757,388.36元。
(二)操纵“贵人鸟”情况
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贵人鸟”,操纵“贵人鸟”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84,339,941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3,944,200,030.38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2,80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69,484,000.00元;竞价卖出成交87,139,941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4,039,515,506.61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贵人鸟”全部卖出。
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贵人鸟”共有39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37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在36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420,55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14,269,000.84元,有3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3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640,604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22,409,560.81元,有26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6月9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9.36%。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5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贵人鸟”亏损79,099,708.70元。
(三)操纵“美锦能源”情况
1.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18日操纵情况。
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18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美锦能源”,操纵“美锦能源”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98,566,40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452,757,611.68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13,00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290,810,000.00元;竞价卖出成交111,566,40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1,670,749,365.79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美锦能源”全部卖出。
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美锦能源”共有35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33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29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3,847,118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60,123,021.09元,有26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28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3,984,515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59,669,620.21元,有25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6月30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1.63%。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4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10日操纵情况。
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10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美锦能源”,操纵“美锦能源”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1,162,76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97,386,535.80元;竞价卖出成交11,162,76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98,165,369.52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美锦能源”全部卖出。
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美锦能源”共有7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7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6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860,461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6,231,089.30元,有5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4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790,692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24,541,342.38元,有3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9月2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1.51%。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美锦能源”亏损74,717,609.29元。
(四)操纵“太化股份”情况
1.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操纵情况。
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太化股份”,操纵“太化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6,047,28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630,361,048.70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12,20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55,428,000.00元;竞价卖出成交88,247,28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741,591,560.77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太化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太化股份”共有19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6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6,788,253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60,445,311.44元,有1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5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883,153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9,439,437.38元,有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8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7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6.63%。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5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操纵情况。
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太化股份”,操纵“太化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9,857,63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66,584,685.58元;竞价卖出成交9,857,63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67,905,252.53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太化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太化股份”共有8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在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408,23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9,512,097.94元,有3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4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464,410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6,976,313.13元,且4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5.07%。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上述期间的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太化股份”亏损44,299,555.69元。
(五)操纵“漳州发展”情况
1.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17日操纵情况。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17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漳州发展”,操纵“漳州发展”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36,640,59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230,367,672.35元;竞价卖出成交36,640,59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28,299,206.98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漳州发展”全部卖出。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漳州发展”共有17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6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818,508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7,720,590.18元,有6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1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3,330,964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20,754,473.36元,有6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1.05%。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操纵情况。
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漳州发展”,操纵“漳州发展”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9,702,184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56,255,892.58元;竞价卖出成交9,702,184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59,295,270.04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漳州发展”全部卖出。
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漳州发展”共有3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3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2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4,851,092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28,127,946.29元,且该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4,851,092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29,647,635.02元,且该2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合计申报买入7,688,800股,占同期第一组账户买入申报总量11,277,600股的68.18%。同时,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亦在2015年10月16日的1个时段存在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漳州发展”盈利509,059.91元。
(六)操纵“国脉科技”情况
1.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0日操纵情况。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0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国脉科技”,操纵“国脉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36,704,655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537,925,253.25元;竞价卖出成交36,704,655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541,252,726.84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国脉科技”全部卖出。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国脉科技”共有16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5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4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621,761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8,423,232.38元,有9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1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3,336,787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9,204,793.35元,有9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2015年8月6日的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10.89%。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操纵情况。
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国脉科技”,操纵“国脉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5,980,255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80,184,639.62元;竞价卖出成交15,980,255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164,740,328.02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国脉科技”全部卖出。
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7日期间,“国脉科技”共有5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5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4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3,995,06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45,046,159.91元,且该4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326,752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54,913,442.67元,且该3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9月2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2.79%。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国脉科技”亏损13,194,820.53元。
(七)操纵“广宇发展”情况
1.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操纵情况。
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广宇发展”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88,150,56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822,359,615.35元;竞价卖出成交88,150,56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818,809,542.32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广宇发展”全部卖出。
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广宇发展”共有32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30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28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3,148,235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29,369,986.26元,有21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2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4,006,844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7,218,615.56元,有15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31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6.13%。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30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13日操纵情况。
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13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广宇发展”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92,941,140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687,972,159.10元;竞价卖出成交192,941,140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1,704,230,901.42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广宇发展”全部卖出。
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广宇发展”共有31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29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26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7,420,813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64,922,006.12元,有25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25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7,717,646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68,169,236.06元,有23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2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6.31%。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51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3.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4日操纵情况。
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4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广宇发展”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31,516,524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307,032,500.42元;竞价卖出成交31,516,524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311,515,487.56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广宇发展”全部卖出。
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广宇发展”共有13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3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11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865,139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27,912,045.49元,有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0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3,151,652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1,151,548.76元,有6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2月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7.66%。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7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广宇发展”盈利13,078,936.83元。
(八)操纵“曙光股份”情况
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2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曙光股份”,操纵“曙光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26,796,59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207,451,588.34元;竞价卖出成交26,796,59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08,041,670.81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曙光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曙光股份”共有15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3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2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233,050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7,287,632.36元,有6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7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3,828,086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29,720,238.69元,有5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1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3.67%。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曙光股份”盈利269,636.45元。
(九)操纵“钱江生化”情况
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8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钱江生化”,操纵“钱江生化”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40,373,824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22,924,494.29元;竞价卖出成交40,373,824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411,598,965.91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钱江生化”全部卖出。
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钱江生化”共有17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5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3,105,679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2,532,653.41元,有1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3,364,485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4,299,913.83元,有10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6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1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8.10%。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45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钱江生化”亏损11,954,832.52元。
(十)操纵“广宇集团”情况
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7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广宇集团”,操纵“广宇集团”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80,917,223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616,724,401.69元;竞价卖出成交80,917,223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594,960,835.56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广宇集团”全部卖出。
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7日期间,“广宇集团”共有16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5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4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5,779,802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44,051,742.98元,有1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6,224,402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5,766,218.12元,有11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8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9.95%。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20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广宇集团”亏损22,663,532.46元。
(十一)操纵“全柴动力”情况
1.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操纵情况。
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全柴动力”,操纵“全柴动力”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25,998,11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263,636,466.11元;竞价卖出成交25,998,11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66,339,581.32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全柴动力”全部卖出。
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全柴动力”共有8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3,714,017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37,662,352.30元,有5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6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4,333,020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4,389,930.22元,有5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9月24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5.90%。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1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7日操纵情况。
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7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全柴动力”,操纵“全柴动力”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20,699,91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275,624,328.98元;竞价卖出成交20,699,91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77,234,466.04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全柴动力”全部卖出。
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间,“全柴动力”共有17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6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4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478,566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9,687,452.07元,有11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1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881,811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25,203,133.28元,有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6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2月14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5.30%。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3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全柴动力”盈利3,528,949.11元。
(十二)操纵“天宝股份”情况
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2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天宝股份”,操纵“天宝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30,630,41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310,771,661.72元;竞价卖出成交30,630,41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313,930,402.71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天宝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天宝股份”共有12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2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11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784,58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28,251,969.25元,有9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9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3,403,380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34,881,155.86元,有7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22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21.04%。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3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天宝股份”盈利2,703,506.01元。
(十三)操纵“远兴能源”情况
1.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7日操纵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7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远兴能源”,操纵“远兴能源”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47,499,250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2,356,660,991.19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397,993,971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225,137,610.36元;竞价卖出成交1,145,493,221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3,621,167,079.03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远兴能源”全部卖出。
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远兴能源”共有50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46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38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30,144,558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94,257,857.94元,有2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40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8,637,331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90,529,176.98元,有34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6个交易日,其中2016年8月23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0.64%。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27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9月21日操纵情况。
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9月21日,任良成控制第二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远兴能源”,操纵“远兴能源”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1,643,587,950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5,589,587,224.68元;竞价卖出成交1,643,587,950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5,605,696,437.03元。第二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远兴能源”全部卖出。
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远兴能源”共有58个交易日,第二组账户在42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35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46,959,656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59,702,492.13元,有28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在32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1,362,123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75,178,013.66元,有25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二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9月18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40.78%。上述期间,第二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二组账户在4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远兴能源”盈利42,451,175.18元。
(十四)操纵“隆华节能”情况
2017年5月17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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