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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6035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9101.41 1614.27 0 0 0
2025-12-04 29367.04 746.27 0 0 0
2025-12-03 29293.03 711.43 0 0 0
2025-12-02 29647.14 2174.33 0 0 0
2025-12-01 28610.42 1307.46 0 0 0
2025-11-28 28738.30 2946.79 0 0 0
2025-11-27 28621.88 1854.80 0 0 0
2025-11-26 27927.76 933.86 0.01 0.22 0
2025-11-25 27675.72 962.64 0.01 0.23 0
2025-11-24 27772.65 603.09 0.01 0.2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905.41 4.981
2 基金 10 897.18 4.936
3 QFII 1 92.65 0.510
2025-06-30 1 其他 4 1160.27 6.295
2 基金 41 595.43 3.231
3 社保 1 339.34 1.841
2025-03-31 1 基金 9 1396.78 7.579
2 其他 3 1341.26 7.278
3 社保 1 264.52 1.435
4 保险 1 133.34 0.723
2024-12-31 1 基金 97 3206.68 17.399
2 其他 5 1696.56 9.205
3 社保 1 264.52 1.435
2024-09-30 1 基金 24 2528.17 13.718
2 其他 2 1112.53 6.0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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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06 25.08 25.08 0 8.10 203.1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713 35.53 33.35 6.54 8.06 286.3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西横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8 35.14 34.79 1.01 35.14 1234.82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6 37.96 42.15 -9.94 6.31 239.53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509 17.15 19.39 -11.55 87.45 1499.7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415 20.79 23.70 -12.28 62.75 1304.5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振江股份: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董冰
公告日期 2025-07-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冰)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董冰
公告日期 2021-10-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振江股份: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浩堂,张翔,胡震,袁建军,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振江股份: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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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24

处罚对象:

董冰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52 号
────────────────────────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董冰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董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
第1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
时任监事董冰在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董冰于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担任振江股份监
事。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董冰母亲王某华控
制并操作本人海通证券账户以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
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 股,累计卖出“振江股份”36,500
股。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董冰配偶向某彬控制
并操作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 股。
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期间,王某华、向某彬
多次买卖“振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36,500 股,违
规交易金额为 1,222,966.00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在董冰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
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
议。
第2页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冰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23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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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24

处罚对象:

董冰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889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193772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冰)                                                                                  文号                              〔2025〕14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冰)                                当事人:董冰,男,1985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董冰短线交易“振江股份”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董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董冰,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8日担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监事。  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董冰母亲王某华控制并操作本人海通证券账户以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股,累计卖出“振江股份”36,500股。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10日董冰配偶向某彬控制并操作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股。自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王某华、向某彬多次买卖“振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36,5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222,966.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振江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董冰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董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8日

振江股份: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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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25

处罚对象:

刘浩堂,张翔,胡震,袁建军,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0号 
───────────────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振江股
份,A股证券代码:603507; 
胡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刘浩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  翔,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袁建军,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2021年4月29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说
明等公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胡震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由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增
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占用
公司资金3,150万元。 
2018-2020年,公司以加工费、材料款等为由分别向第三方
供应商支付2,600万元、350万元、2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1.89%、0.25%、0.14%。随后,第三方供应商通
过其关联自然人等将款项最终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胡震,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
31日,胡震已偿还占用资金650万元。 截至2021年4月27日,
胡震已偿还剩余占用资金2,500 万元及占用期间全部利息
296.32万元。据此,上述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归还。 
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
前付款的方式,连续多年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3- 
 
责任人方面,胡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其作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
未能勤勉尽责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
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2.2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
财务总监张翔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袁建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各自任期内的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和公
-4- 
 
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时任财务总监张翔、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建
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
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
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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