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浩堂,张翔,胡震,袁建军,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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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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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振江股
份,A股证券代码:603507;
胡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刘浩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 翔,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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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军,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2021年4月29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说
明等公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胡震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由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增
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占用
公司资金3,150万元。
2018-2020年,公司以加工费、材料款等为由分别向第三方
供应商支付2,600万元、350万元、2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1.89%、0.25%、0.14%。随后,第三方供应商通
过其关联自然人等将款项最终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胡震,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
31日,胡震已偿还占用资金650万元。 截至2021年4月27日,
胡震已偿还剩余占用资金2,500 万元及占用期间全部利息
296.32万元。据此,上述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归还。
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
前付款的方式,连续多年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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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方面,胡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其作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
未能勤勉尽责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
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2.2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
财务总监张翔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袁建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各自任期内的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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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时任财务总监张翔、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建
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
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
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