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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通讯(6034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其他 1 1537.17 2.357
2 基金 23 177.79 0.273
2024-03-31 1 基金 3 87.45 0.134
2023-12-31 1 基金 49 411.33 0.631
2023-09-30 1 其他 1 247.07 0.379
2023-06-30 1 基金 35 638.48 0.979
2 其他 1 0.22 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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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07 3.89 4.50 -13.56 44.28 172.27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7 3.89 4.50 -13.56 180.00 700.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7 3.89 4.50 -13.56 30.00 116.7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7 3.89 4.50 -13.56 30.00 116.7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7 3.89 4.50 -13.56 51.50 200.3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6 3.60 4.09 -11.98 50.00 180.0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鼎信通讯:风险提示性公告
发文单位 南方电网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鼎信通讯: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启
公告日期 2024-05-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岛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曾繁忆,王建华,葛军,袁志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青岛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曾繁忆,王建华,葛军,袁志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岛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曾繁忆,王建华,葛军,袁志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鼎信通讯: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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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31

处罚对象:

青岛鼎信通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公告编号: 2024-045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相关情况说明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青岛鼎信通讯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鼎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中国南
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的黑名单预警,南方电网初步认
为公司涉嫌存在违纪行为,自 2024 年 7 月 29 日纳入预警,建议实施市场禁入,
预警期限和最终处理结果暂不确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近 2 年在南方电网体系的中标和收入确认情况如下(子公司中标和收入
已并入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在南方电网体系的中标金额为 6.84 亿元(含税)、收入金额为 5.30
亿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4.60%; 2024 年 1 月至 7 月在南方电
网体系的中标金额为 6.11 亿元(含税)、收入金额为 2.83 亿元。
截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在南方电网体系已中标但未签订合同的金额约
6.1 亿元(含税),暂不确定此部分中标的后续执行情况。本次事件仅影响公司
在南方电网的新增业务,已签订合同的订单正常履行,对南方电网外的其他业务
不产生关联影响。2
假设本次事件的影响期限为半年,按照近两年公司在南方电网体系的中标金
额和确认收入情况估计,会在未来 2 年内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平均每年下降约 3.1
亿元。
公司目前仅收到南方电网的黑名单预警通知, 公司已向南方电网提出申诉,
本次事件的最终结果和解除期限尚未可知,因此本事项对公司在南方电网体系中
标和收入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

鼎信通讯: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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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04

处罚对象:

张启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4 号
────────────────────────
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启,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2-
冻结的公告》称,因协议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
华所持公司 14,079,050 股股票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其
持股总数的 9.27%,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本次股份被冻结事
项是因王建华与张启离婚分配协议所发生的民事财产纠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向公
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离婚分配协议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的处理进展及影响等。 2024 年 4
月 4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张启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
协议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王建华持有公司 108,472,097 股股
份,其中 32,951,694 股股份归张启所有(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
例为 7.60%),剩余 75,520,403 股归王建华所有。为保障公司生
产经营的稳定性,避免因股份变动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双方同
意对 32,951,694 股股份不进行交割,由张启委托王建华代为行使
该部分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委托期限为 15 年。因离婚协议纠
纷,张启已对王建华提起诉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股份受让方作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以及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等相关安排。股份受让方
张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签署涉及股权分配的协-3-
议,且涉及委托代为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相关安排,可能导致控
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其未配合公司及时披露上述
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张启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其不属于《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相关规则中规定的监管对象,且离婚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张
启尚不属于公司股东。二是其在签署离婚分配协议时未持有公司
股份,且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不知晓规则及如何通知董事会相关
事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投
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的,负有报告、
通知并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案中,张启与控股股东王建华签
署涉及股权分配的协议,约定公司 7.60%的股份归张启所有并对
股份表决权作出相关安排,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张启作为协议签
署方,在签署相关协议后未履行相关报告及披露义务,违规事实
清楚,其提出的不知晓规则、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异议理由不能
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相关离婚诉讼事项与本案违规事
实认定及责任承担无关。-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3 日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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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09

处罚对象:

曾繁忆,王建华,葛军,袁志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公告编号: 2024-028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和2024
年4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42024006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
1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及《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2024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
当事人: 王建华, 鼎信通讯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 曾繁忆, 鼎信通讯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 葛军, 鼎信通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当事人: 袁志双, 鼎信通讯副总经理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鼎信通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鼎信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
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
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
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二、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
协议书》 ,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 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
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
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及时披露,但公司直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国家电网通知、协议和裁判文书、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鼎信通讯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工作职责、议事程3
序、在信息披露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
书》股份处置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 参与决策
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 对王建华给予警告, 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 对曾繁忆给予警告, 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 对葛军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 对袁志双给予警告, 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青岛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
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4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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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07

处罚对象:

曾繁忆,王建华,葛军,袁志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2024】1号
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王建华,男,1966年4月出生,鼎信通讯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曾繁忆,男,1964年10月出生,鼎信通讯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葛军,男,1968年1月出生,鼎信通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袁志双,男,1977年7月出生,鼎信通讯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信通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鼎信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及时披露,但公司直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国家电网通知、协议和裁判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鼎信通讯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工作职责、议事程序、在信息披露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书》股份处分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决策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30

处罚对象:

曾繁忆,王建华,葛军,袁志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公告编号: 2024-021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24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9)。
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4〕 1号),具体内容如下:
“青岛鼎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曾繁忆、葛军、袁志双: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或“公司” )涉嫌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
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
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
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
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
披露上述事项。
二、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
协议书》 ,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 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
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
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时披露,但公司直
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国家电网通知、协议和裁判文书、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鼎信通讯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工作职责、
议事程序、在信息披露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
婚协议书》股份处置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 参
与决策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鼎信通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
万元; 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
万元; 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将引以为戒,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对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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