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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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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启,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2-
冻结的公告》称,因协议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
华所持公司 14,079,050 股股票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其
持股总数的 9.27%,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本次股份被冻结事
项是因王建华与张启离婚分配协议所发生的民事财产纠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向公
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离婚分配协议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的处理进展及影响等。 2024 年 4
月 4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张启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
协议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王建华持有公司 108,472,097 股股
份,其中 32,951,694 股股份归张启所有(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
例为 7.60%),剩余 75,520,403 股归王建华所有。为保障公司生
产经营的稳定性,避免因股份变动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双方同
意对 32,951,694 股股份不进行交割,由张启委托王建华代为行使
该部分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委托期限为 15 年。因离婚协议纠
纷,张启已对王建华提起诉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股份受让方作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以及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等相关安排。股份受让方
张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签署涉及股权分配的协-3-
议,且涉及委托代为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相关安排,可能导致控
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其未配合公司及时披露上述
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张启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其不属于《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相关规则中规定的监管对象,且离婚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张
启尚不属于公司股东。二是其在签署离婚分配协议时未持有公司
股份,且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不知晓规则及如何通知董事会相关
事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投
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的,负有报告、
通知并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案中,张启与控股股东王建华签
署涉及股权分配的协议,约定公司 7.60%的股份归张启所有并对
股份表决权作出相关安排,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张启作为协议签
署方,在签署相关协议后未履行相关报告及披露义务,违规事实
清楚,其提出的不知晓规则、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异议理由不能
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相关离婚诉讼事项与本案违规事
实认定及责任承担无关。-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