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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霖家居(60340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9 34177.59 76.362
2 基金 1 16.13 0.036
2024-06-30 1 其他 14 33520.41 74.894
2 基金 169 1643.55 3.672
2024-03-31 1 其他 9 33529.82 74.915
2 基金 8 266.00 0.594
2023-12-31 1 其他 9 2674.80 22.879
2 基金 58 840.39 7.188
2023-09-30 1 其他 8 3100.66 26.5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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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3-16 10.54 11.91 -11.50 45.00 474.3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3-10 11.43 12.66 -9.72 71.64 818.8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3-09 11.65 12.70 -8.27 59.39 691.8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3-08 11.90 12.94 -8.04 53.98 642.3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3-07 11.99 13.22 -9.30 48.62 582.9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2022-03-04 12.03 13.32 -9.68 16.63 200.0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建霖家居受到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厦集市监处字【2019】13号)
发文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建霖家居受到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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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09

处罚对象: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RUNNER(XIAMEN)CORP.  
(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 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 号28层)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7 月20日 
发行股数  4,5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44,668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7 月9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东 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 、YUEN TAI、STA R 
EIGHT 、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 Pitaya Limited 、序美投资、ALPHA PLUS 、BEST STRENGTH 、磐安乐投、TO TAL 
PIONEER、YUEN CHENG、EVER GLITTER 、君智祥、SONIC TRACK 、象山亚威、富勒达、
聚满盛、隆诗英、兴恒益、仁宏富、全汇欣、益之诚、嘉之园、益诚亘、华惠双全和富拉凯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公司股东 ALPHA LAND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4、公司间接股东 ARIES TECH、WENBING HOLDING、MING LU 、SHUN PHONG、MASTER 
INSIGHT 、CHAMPION ELITE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间接股东 CITY SEASON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林绍明、林
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除吕理镇、文国良、李相如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涂
序斌、杨玉祥、徐俊斌、张志平和张益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
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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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
和要求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岱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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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
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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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及风
险,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东 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 、YUEN 
TA I 、STAR EIGHT 、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如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
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
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Pitaya Limited 、序美投资、ALPHA PLUS 、BEST STRENGTH 、
磐安乐投、TOTAL PIONEER 、YUEN CHENG、EVER GLITTER、君智祥、SONIC 
TRACK、象山亚威、富勒达、聚满盛、隆诗英、兴恒益、仁宏富、全汇欣、益
之诚、嘉之园、益诚亘、华惠双全和富拉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公司股东ALPHA LAND承诺: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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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公司间接股东 ARIES TECH 、WENBING  HOLDING、MING LU、SHUN 
PHONG、MASTER INSIGHT、CHAMPION ELITE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间接股东CITY SEASON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
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
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除吕理镇、文国良、李相如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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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涂序斌、杨玉祥、徐俊斌、张志平和张益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
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岱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
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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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
ESTEEM LEAD 、YUEN TAI、ALPHA LAND、STAR EIGHT 以及NEW EMPIRE、
HEROIC EPOCH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
诺;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要求;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
息、本公司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
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
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作出如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议
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
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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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
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 个交
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
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20% ,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
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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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20% 、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0% 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二)主要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东JADE FORTUNE 、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 、YUEN 
TA I 、STAR EIGHT 、NEW EMPIRE、HEROIC EPOCH承诺: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
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取得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情形下,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
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
的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
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
在获得批准后的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
后,本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
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
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
人股份。(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
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
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
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和②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
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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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
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
了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
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
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
述股价稳定措施。(5)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本公司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且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本公司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
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
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
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当公司需要采取
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主要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
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
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
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
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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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3)若某一会计年度
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
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
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
股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
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
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
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 
四、利润分配政策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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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拟定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
真、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
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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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
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
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 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两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
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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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
给公司。 
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程》应做出如下规定: 
(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
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 
(2)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控股股东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条所称“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滚存的未
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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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股东 JAD E FORTUNE 、PERFECT ESTATE 、ESTEEM LEAD、
YUEN TAI 、STAR EIGHT、NEW EMPIRE 和HEROIC EPOCH 承诺 
公司股东JADE FORTUNE 、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 、YUEN 
TA I 、STAR EIGHT 、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承诺:“(1)公司招股意
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
全部股份(如有);(3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
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建
霖家居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建霖
家居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建霖家居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建霖家居的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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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
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1)
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意
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
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
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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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
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实现利润,本次发行后随着公司股本增加,公司
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增强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一)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厨卫产品、净水产品和其他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售。公司拟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的技术储备、项目经验、管理团队等资源,通过投
资募投项目以提升产能及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服务范围,以期全面拓展研发及生产
服务能力与技术,推进前述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同时,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和
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和盈利能力。在募投项目达产前,公司将立足于现有业务,通过不断产品研发和
市场开拓,提升产品的市场销售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以期实现经营业绩的持
续提升。 
(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有
序进行,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相应决策程序,严格
控制公司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强化执行监督,切实提高公司运营
效率。 
(三)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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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门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
合法合规。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提升未来盈利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
东即期回报下降的不利影响。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
条件、比例、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公司将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
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虽然发行人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发行人股东 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 、YUEN TAI、STAR EIGHT 、
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
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
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 
“本公司/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
反承诺,本公司/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厦集市监处字【2019】1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1-28

处罚对象: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8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厦集市监处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霖家居在开设的微信公众号“RUNNER招聘鲜活资讯”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构成利用微信公众号作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及时进行整改并缴纳了罚款。公司已撤销了不恰当的宣传内容,同时公司已要求相关人员在以后的招聘宣传过程中对措辞进行反复核实,以确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19年3月4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上述行为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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