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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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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吴立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吴立宇,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2024 年 5 月 25 日,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公司时任董
事吴立宇的父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期间,-2-
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35,800 股、 成交金额合计 790,905 元, 累计卖
出公司股票 35,600 股、 成交金额合计 780,353 元, 交易未产生收
益。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
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 2019 年
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 父
母、 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吴
立宇的父亲在 6 个月内买入、 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
易。
此外,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披露, 时任董事吴立宇的配
偶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期间也存在 6 个月
内买入、 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已就该事项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对其监管警示。 吴立宇前期已披
露其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 但未在相关公告中如实披露其父亲在
同一时期短线交易的情况, 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时任董事吴立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
修订) 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3.4.1 条、 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3-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立宇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