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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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俊辉,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郑幼文,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郑永强,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林尤桂,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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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黄
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存在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具体情况如下:
黄俊辉、郑幼文系夫妻,2025 年 8 月 22 日以前是宏辉果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永
强系郑幼文哥哥的儿子,林尤桂系郑幼文哥哥的女婿。2022 年,
郑永强、林尤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黄俊辉处合计受让
873.36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9%,成交金额 4905.27 万元;2023
年,郑永强、林尤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郑幼文处合计受
让 1140.72 万股,占总股本的 2%,成交金额 5475.45 万元。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均披露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
尤桂系公司前 10 名股东。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黄俊辉、郑幼文与郑永强、林尤桂属于亲戚关系,郑永强、
林尤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黄俊辉、郑幼文,相关
款项限定用于郑永强、林尤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黄
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构成一致行动人。黄俊辉、郑幼
文、郑永强、林尤桂未如实向公司报告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宏辉
果蔬 2023、2024 年年度报告仅披露黄俊辉与郑幼文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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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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