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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辉果蔬(6033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17684.58 29.052
2025-12-31 1 其他 3 17122.67 28.129
2 基金 23 86.14 0.142
2025-09-30 1 其他 2 15756.43 25.885
2025-06-30 1 基金 13 122.51 0.215
2025-03-31 1 其他 1 570.00 0.9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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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6 4.80 5.34 -10.11 244.17 1172.04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证券营业部

20230725 4.78 5.33 -10.32 257.95 1233.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证券营业部

20230724 4.83 5.31 -9.04 288.00 1391.0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证券营业部

20230721 4.79 5.37 -10.80 350.60 1679.3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证券营业部

20220525 5.49 6.22 -11.74 142.60 782.8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20525 5.49 6.22 -11.74 173.00 949.7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海昌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5-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宏辉果蔬:关于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尤桂,郑幼文,郑永强,黄俊辉
公告日期 2026-05-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尤桂,郑幼文,郑永强,黄俊辉

宏辉果蔬:关于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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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5-29

处罚对象:

林尤桂,郑幼文,郑永强,黄俊辉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2 号
────────────────────────
关于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俊辉,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郑幼文,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郑永强,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林尤桂,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黄
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存在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具体情况如下:
黄俊辉、郑幼文系夫妻,2025 年 8 月 22 日以前是宏辉果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永
强系郑幼文哥哥的儿子,林尤桂系郑幼文哥哥的女婿。2022 年,
郑永强、林尤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黄俊辉处合计受让
873.36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9%,成交金额 4905.27 万元;2023
年,郑永强、林尤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郑幼文处合计受
让 1140.72 万股,占总股本的 2%,成交金额 5475.45 万元。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均披露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
尤桂系公司前 10 名股东。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黄俊辉、郑幼文与郑永强、林尤桂属于亲戚关系,郑永强、
林尤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黄俊辉、郑幼文,相关
款项限定用于郑永强、林尤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黄
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构成一致行动人。黄俊辉、郑幼
文、郑永强、林尤桂未如实向公司报告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宏辉
果蔬 2023、2024 年年度报告仅披露黄俊辉与郑幼文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第2页
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黄俊辉、郑幼文、郑永强、林尤桂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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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5-29

处罚对象:

林尤桂,郑幼文,郑永强,黄俊辉

〔2026〕14号
当事人:黄某辉,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郑某文,女,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郑某强,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林某桂,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某辉等4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黄某辉、郑某文、郑某强、林某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黄某辉、郑某文系夫妻,2025年8月22日以前是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某强、林某桂系郑某文关系密切的亲属。2022年,郑某强、林某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黄某辉处合计受让宏辉果蔬股票873.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成交金额4905.27万元;2023年,郑某强、林某桂控制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自郑某文处合计受让宏辉果蔬股票1140.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成交金额5475.45万元。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均披露黄某辉、郑某文、郑某强、林某桂系公司前10名股东。
黄某辉、郑某文与郑某强、林某桂属于亲戚关系,郑某强、林某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黄某辉、郑某文,相关款项限定用于郑某强、林某桂取得宏辉果蔬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黄某辉、郑某文、郑某强、林某桂构成一致行动人。黄某辉、郑某文、郑某强、林某桂未如实向公司报告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宏辉果蔬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仅披露黄某辉与郑某文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披露黄某辉、郑某文与郑某强、林某桂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宏辉果蔬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借款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某辉、郑某文、郑某强、林某桂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黄某辉、郑某文为时任宏辉果蔬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某辉、郑某文、郑某强、林某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黄某辉、郑某文分别承担100万元罚款,郑某强、林某桂分别承担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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