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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力医疗(6033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15679.50 53.725
2 基金 5 756.92 2.594
2024-06-30 1 其他 11 15752.51 53.976
2 基金 148 3297.75 11.300
2024-03-31 1 其他 6 15405.50 52.927
2 基金 6 743.86 2.556
3 保险 1 529.99 1.821
2023-12-31 1 其他 7 15406.08 52.929
2 基金 150 2652.76 9.114
3 保险 1 437.03 1.501
2023-09-30 1 其他 7 16207.88 55.692
2 保险 1 437.03 1.502
3 基金 4 302.41 1.0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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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05 18.05 19.00 -5.00 74.00 1335.7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2022-11-01 18.50 20.50 -9.76 100.00 185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君茂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2-11-01 18.50 20.50 -9.76 30.00 55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君茂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2-11-01 18.50 20.50 -9.76 21.89 404.9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1 18.50 20.50 -9.76 20.00 37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1 18.50 20.50 -9.76 11.08 204.9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山东
公告日期 2019-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依法对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咸明
公告日期 2019-05-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维力医疗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家港市沙工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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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罗山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2023〕68号
当事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山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山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山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罗山东通过自行借入,或向朋友、合作伙伴、同学、配资中介何某平等人借入的方式,共控制并使用“罗山东”等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罗山东操纵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自有资金、与合作伙伴共有资金及账户组配资资金等。罗山东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罗山东决策,由其员工、朋友等人具体下单。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
二、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利民股份”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10个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84个交易日内,反复买卖“利民股份”。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5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反向卖出(以下简称盘中拉抬)、尾市期间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拉抬股价影响收盘价格并于次日卖出(以下简称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对倒交易“利民股份”共53个交易日,对倒交易该股累计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达3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44.9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获利-21,903,972.99元。
(二)操纵“兰太实业”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反复买卖“兰太实业”,其中,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操纵“兰太实业”。相关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对倒交易“兰太实业”达7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64%。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兰太实业”获利7,892,952.11元。
(三)操纵“维力医疗”情况
“陈某”等12个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反复买卖“维力医疗”,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对倒交易“维力医疗”共57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2个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0.16%。经统计,罗山东操纵“维力医疗”获利-51,825,362.47元。
(四)操纵“金自天正”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反复买卖“金自天正”,其中,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1月29日、2月29日至3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对倒交易“金自天正”共6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14个交易日,2016年4月15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3.87%。经统计,罗山东操纵“金自天正”获利5,304,470.32元。
(五)操纵“桂东电力”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反复买卖“桂东电力”,其中2016年2月19日、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对倒占比超过5%的共9个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72%。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桂东电力”获利64,835.22元。
(六)操纵“吉艾科技”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反复买卖“吉艾科技”,其中,于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2016年2月22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存在明显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对倒交易“吉艾科技”共3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7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对倒占比为14.34%,2016年3月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8.2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吉艾科技”获利6,589,429.04元。
(七)操纵“英特集团”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反复买卖“英特集团”,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对倒交易“英特集团”共17个交易日,其中,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期间频繁以较高比例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4个交易日,2016年3月2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6.3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英特集团”获利3,084,712.64元。
(八)操纵“正虹科技”情况
“罗山东”等11个账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反复买卖“正虹科技”,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7日至9月1日、9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对倒交易“正虹科技”共20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以较高的比例频繁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3个交易日,2015年8月21日对倒占比最高值为9.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正虹科技”获利12,947,151.53元。
(九)操纵“亚太实业”情况
“高某均”等5个账户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7日期间反复买卖“亚太实业”,其中2015年9月30日、11月9日存在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至11月9日期间,对倒交易“亚太实业”共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1月9日对倒交易1,207,350股,对倒占比达9.1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亚太实业”获利7,584,726.00元。
(十)操纵“杭州高新”情况
“陈某”等6个账户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反复买卖“杭州高新”,其中,2015年10月28日对倒交易“杭州高新”366,196股,对倒占比达12.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杭州高新”获利558,138.70元。
(十一)操纵“凯瑞德”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12月6日反复买卖“凯瑞德”,其中,2016年8月19日至8月22日对倒交易“凯瑞德”,2016年8月19日对倒占比达到最高值7.6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凯瑞德”获利-2,219,170.28元。
(十二)操纵“天广消防”情况
“罗某成”等6个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反复买卖“天广消防”,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天广消防”共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6日、10月22日对倒占比超过5%,10月22日达最高对倒占比值5.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广消防”获利3,923,711.01元。
(十三)操纵“天马精化”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反复买卖“天马精化”,其中,2016年3月1日、4月27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对倒占比均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1,132,929.81元。
(十四)操纵“嘉应制药”情况
“陈某”等7个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反复买卖“嘉应制药”,其中,2015年9月8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2015年9月8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嘉应制药”908,200股,对倒占比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5,718,901.97元。
(十五)操纵“凤形股份”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罗某健”等5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凤形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共参与了63个交易日的交易。2016年8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几乎全部交易日都委托交易了“凤形股份”。操纵期间内,上述账户买入“凤形股份”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9月19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36%。上述期间,上述账户卖出“凤形股份”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9月30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78%。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有46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对倒“凤形股份”的情况,累计对倒交易16,506,700股。其中,对倒交易“凤形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2016年9月8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4.7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获利21,038,178.57元。
(十六)操纵“新日恒力”情况
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潘某秀”等5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新日恒力”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账户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的41个交易日中均有交易“新日恒力”。其中,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2.95%。期间,上述账户对倒交易“新日恒力”共33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对倒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17.53%。经统计,罗山东交易“新日恒力”获利-34,763,8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IP和MAC地址、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罗山东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对交易“金自天正”“桂东电力”“吉艾科技”“天广消防”“天马精化”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予以纠正。第二,对交易“凤形股份”的配资账户进行识别认定,应将现有账户中的“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13个账户剔除。第三,对配资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每一笔交易与罗山东团队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识别筛查,IP地址与MAC地址均匹配失败的相应交易应当从现有指控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中扣除。第四,结合第二、三点请求,对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违法获利数额进行重新认定。第五,在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相应地等额修正对罗山东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代理人关于“金自天正”等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第二,关于交易“凤形股份”相关账户认定,(1)“李某成”“蔡某荣”“王某萍”3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3账户交易“凤形股份”时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黄某琴”等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2)“文某林”“吴某林”“彭某熠”3账户除与罗山东控制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地址重合外,根据询问笔录,3账户系罗某成按照罗山东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3)“盛某飞”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交易“凤形股份”时使用的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姜某荣”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4)“前海开源基金·泰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有一人的言词证据且有资金关系。上述8个账户有言词证据、交易地址重合或者资金关系等证据综合证明,足以认定为罗山东控制的账户;(5)对“张某琴”“杨某兰”“红塔资产·鹏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安盈博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5个账户,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将该5个账户予以剔除。第三,本案最终认定的交易“凤形股份”的53个账户,至少有他人指认、自认、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等两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53个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四,上述调整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2日

证监会依法对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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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8-23

处罚对象:

孙咸明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阳雪初内幕交易“中青宝”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阳雪初违法所得197,188,114.7元,并处以197,188,114.7元罚款;依法对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许伟强违法所得5,442,513.48元,并处以10,885,026.96元罚款;依法对袁志敏、王宗明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王宗明分别处以589,130.98元、392,753.99元罚款;依法对孙咸明内幕交易“维力医疗”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孙咸明违法所得130,916.85元,并处以392,750.55元罚款。吉林证监局依法对肖卫东、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案作出行政处罚,对肖卫东、张永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阳雪初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杰频繁沟通联络,控制多个账户,通过杠杆融资、抵押房屋贷款、融券等多种手段筹集大量资金巨量买入“中青宝”并获利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许伟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悉内幕信息的郑某州联络,并利用本人及其妻子王某梅的账户重仓买入“鼎立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涉案账户,二人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孙咸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海联络接触,并利用姚某芳证券账户突击、集中买入“维力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肖卫东、张永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并分别控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账户买入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力医疗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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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5-08

处罚对象:

张家港市沙工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19-032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
沙工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工医疗”)于近日收到了张家港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罚字【2019】00288 号),现
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依法对沙工医疗检查时发现,沙工医疗产品
注册证号为苏食药监械(准)字 2014 第 2661138 号,批号为 180906、180907、181230
三个批次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货值 89,100 元),其结构组成中消毒液棉球按照产
品注册标准 YZB/苏 0941-2014 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中 3.2 规定应自制生产,但沙工医
疗系从外部供应商购进。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沙工医疗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
产一次性使用导尿包,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沙工医疗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且涉及的消毒液棉球用于皮肤表面消
毒,使用风险小,同时沙工医疗积极整改,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工医疗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规生产的 B-1 型一次性使用导尿包 2760 个(货值 29,808
元);2、罚款 490,050 元。
    二、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根据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发现,沙工医疗立即对库存已采购的消毒
液棉球予以封存,对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生产工艺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
了及时修正,恢复消毒液棉球的自制工艺,并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对相关工艺过程予
以验证确认。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不会对沙工医疗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要求沙工医疗及各子公司加强
对医疗器械合规生产的相关规范进行学习,进一步增强法规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
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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