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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科技(6033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78436.98 3854.95 7.77 209.79 0.22
2024-11-18 79339.33 6618.53 7.77 202.02 0.02
2024-11-15 82194.40 5794.33 7.89 225.26 0.01
2024-11-14 82505.51 8735.00 7.92 234.04 0
2024-11-13 80484.30 11844.83 7.94 248.52 0.17
2024-11-12 77665.03 17503.17 7.83 252.91 0.05
2024-11-11 72685.58 16397.78 7.91 251.78 0.41
2024-11-08 70533.81 15056.13 7.52 225.68 0.33
2024-11-07 69971.33 10951.20 7.61 222.67 0.27
2024-11-06 69908.50 19718.64 7.41 215.11 0.2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8536.17 26.152
2 基金 4 987.32 3.025
2024-06-30 1 其他 6 8063.01 24.726
2 基金 44 1179.24 3.616
2024-03-31 1 其他 5 8773.95 26.906
2 基金 3 496.28 1.522
2023-12-31 1 其他 7 8568.21 26.275
2 基金 97 2126.95 6.523
2023-09-30 1 其他 5 7951.67 24.446
2 基金 20 2534.56 7.79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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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0 24.30 29.70 -18.18 414.67 10076.4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吴宁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23.40 27.00 -13.33 512.00 11980.8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升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8 19.99 23.53 -15.04 98.84 1975.81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8 19.99 23.53 -15.04 235.69 4711.4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民族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7 19.82 22.21 -10.76 103.27 2046.81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6 19.47 22.02 -11.58 214.98 4185.66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民族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蓝某、郑某贤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罚
发文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罚款
发文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罚款
发文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懋科技:关于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晖,袁晋清,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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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04

处罚对象:

蓝某、郑某贤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6450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蓝某,男,1993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郑某贤,女,1987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蓝某、郑某贤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蓝某、郑某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20年8月25日在华创证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开立,信用户于2020年8月26日在华创证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开立。“辛某丽”长城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20年12月10日在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户于2020年12月16日在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蓝某、郑某贤借用“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华懋科技”股票,成交金额合计3.8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投资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蓝某、郑某贤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蓝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对郑某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6月3日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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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8

处罚对象: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集消行罚决字[2020]0004号),处罚事由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公司罚款1.55万元。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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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8

处罚对象: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集消行罚决字[2021]0039号),处罚事由为公司宿舍楼内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公司罚款0.54万元。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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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8

处罚对象: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开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厦集城管[2020]15号),处罚事由为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13年起擅自在后溪镇苏山路69号6#厂房(即12#厂房南侧)进行建设,并于2014年4月完工总占地面积为1,269.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74.79平方米),该处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其违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的情形,违反了《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规定,参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违建面积占审批面积3.2%,情节属于一般,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6%(16.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华懋科技:关于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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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02

处罚对象:

林晖,袁晋清,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1 号
───────────────
关于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
袁晋清,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林晖,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
经查明,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投
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 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及时
2020 年 5 月 8 日, 公司披露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 称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金 威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KINGS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下简称金威国际)已于 5 月 4 日与
华为投资签订《关于转让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框架协议》。金威国际将向华为投资指定的受让方转让
91,153,67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5%,转让对价为
人民币 14.775 亿元。转让完成后,袁晋清、林晖将成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公告称,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受让方尚未设立,且
交易资金尚在筹集,也未聘请财务顾问,受让方是否符合收购资
格条件和收购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均有待核查。 8 月 21 日, 华为
投资指定的受让方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东阳华盛)和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新点) 与金威国际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8 月
29 日,东阳华盛与宁波新点作为公司股权受让方披露了权益变
动报告书和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华为投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方,在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
框架协议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
-3-
聘请财务顾问, 也未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并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而是迟至 8 月 29 日才对外
披露。收购方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控制权受让主体前后不一致,未及时充分披露变动风
险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披露控制权变更进展公告称,华为
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成立济南晟泉新动
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泉新动能),
由晟泉新动能作为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据此,华为投资与金
威国际于 8 月 3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又披露公告称,金威国际已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分别与华为投资指定的受让方东阳华盛、宁波新点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由东阳华盛受
让 49,228,26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4%, 受让价款
为人民币 8.1 亿元; 由宁波新点受让 27,956,79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9.06%, 受让价款为人民币 4.6 亿元。东阳华盛
和宁波新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由东阳华盛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袁晋清、林晖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收购方华为投资披露的控制权受让主体前后披露不一
致,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但收购方未及时公告并充分、准确
提示可能存在的受让方变动的风险,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控制权变动是市场高度关注的
-4-
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收购方
在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
情况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股权收购过程中
发生的变化和潜在风险。收购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财务顾
问,未能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收购方控制权受让主体前后披
露不一致,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充分、
准确提示可能存在的受让方变动的风险。袁晋清、林晖作为公司
收购方华为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未
督促华为投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公司收购方华为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控制权
转让事项已完成、 华为投资指定的受让方东阳华盛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 上述违规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小等客观因素,本次纪律处分
已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收购方及有关责任人均在
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5-
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
晖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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