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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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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
袁晋清,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林晖,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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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投
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 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及时
2020 年 5 月 8 日, 公司披露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 称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金 威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KINGS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下简称金威国际)已于 5 月 4 日与
华为投资签订《关于转让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框架协议》。金威国际将向华为投资指定的受让方转让
91,153,67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5%,转让对价为
人民币 14.775 亿元。转让完成后,袁晋清、林晖将成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公告称,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受让方尚未设立,且
交易资金尚在筹集,也未聘请财务顾问,受让方是否符合收购资
格条件和收购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均有待核查。 8 月 21 日, 华为
投资指定的受让方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东阳华盛)和宁波新点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新点) 与金威国际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8 月
29 日,东阳华盛与宁波新点作为公司股权受让方披露了权益变
动报告书和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华为投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方,在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
框架协议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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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财务顾问, 也未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并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而是迟至 8 月 29 日才对外
披露。收购方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控制权受让主体前后不一致,未及时充分披露变动风
险
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披露控制权变更进展公告称,华为
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成立济南晟泉新动
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泉新动能),
由晟泉新动能作为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据此,华为投资与金
威国际于 8 月 3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又披露公告称,金威国际已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分别与华为投资指定的受让方东阳华盛、宁波新点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由东阳华盛受
让 49,228,26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4%, 受让价款
为人民币 8.1 亿元; 由宁波新点受让 27,956,79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9.06%, 受让价款为人民币 4.6 亿元。东阳华盛
和宁波新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由东阳华盛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袁晋清、林晖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收购方华为投资披露的控制权受让主体前后披露不一
致,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但收购方未及时公告并充分、准确
提示可能存在的受让方变动的风险,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控制权变动是市场高度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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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收购方
在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
情况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股权收购过程中
发生的变化和潜在风险。收购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财务顾
问,未能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收购方控制权受让主体前后披
露不一致,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充分、
准确提示可能存在的受让方变动的风险。袁晋清、林晖作为公司
收购方华为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未
督促华为投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公司收购方华为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晖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控制权
转让事项已完成、 华为投资指定的受让方东阳华盛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 上述违规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小等客观因素,本次纪律处分
已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收购方及有关责任人均在
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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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收购方上海华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晋清、林
晖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