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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股份(6032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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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3 10842.74 54.517
2 QFII 1 120.12 0.604
3 基金 8 1.28 0.006
2023-09-30 1 其他 2 10792.74 54.266
2 QFII 1 163.31 0.821
3 上市公司 1 77.00 0.387
2023-06-30 1 其他 2 10792.74 54.266
2 基金 20 357.55 1.798
3 上市公司 1 77.00 0.387
2023-03-31 1 其他 2 10792.74 54.266
2 券商 1 82.47 0.415
3 上市公司 1 77.00 0.387
4 基金 1 1.67 0.008
2022-12-31 1 其他 3 10792.78 54.266
2 基金 7 63.11 0.3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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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23 14.00 15.90 -11.95 32.00 44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证券营业部

2023-10-23 14.00 15.90 -11.95 32.00 448.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证券营业部

2023-10-23 14.00 15.90 -11.95 40.00 56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证券营业部

2023-10-23 14.00 15.90 -11.95 14.30 200.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嘴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证券营业部

2023-10-23 14.00 15.90 -11.95 41.36 579.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证券营业部

2023-10-23 14.00 15.90 -11.95 50.00 70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董邦庆)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法铜,董邦庆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董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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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10

处罚对象:

王法铜,董邦庆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6493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董邦庆)
文号	〔2023〕25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董邦庆)
〔2023〕25号
当事人:王法铜,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董邦庆,男,1979年12月出生,系王法铜外甥,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股份)、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模具)、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江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董邦庆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王法铜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法铜、董邦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法铜、董邦庆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王法铜、董邦庆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黄某前”财富证券账户等7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向他人借贷筹措资金,并加杠杆配资交易“天龙股份”等四只股票。
二、王法铜、董邦庆操纵“水星家纺”情况
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5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一),王法铜、董邦庆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水星家纺”价格。期间“水星家纺”股价从13.56元上涨至16.71元(期间最高价16.71元,最低价13.61元,振幅22.86%),上涨23.23%,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7.75%,偏离5.48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水星家纺”0股,期间累计买入51,958,702股,累计买入金额797,445,997.49元,累计卖出51,958,602股,累计卖出金额799,488,029.09元,期末持有100股。经计算,王法铜、董邦庆操纵“水星家纺”行为获利406,242.64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一共计5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水星家纺”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3.88%,其中有14个交易日超过5%,最高达8.7%(2019年1月2日)。
在操纵期间一共计5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45个交易日交易了“水星家纺”。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56%,超过15%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32.90%(2018年12月28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3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4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96%,超过1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33.90%(2019年1月4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50,644,2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0.83%,该类申买成交43,880,251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2.02%。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操纵期间一共计5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7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水星家纺”的情况,累计对倒成交16,423,124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5.78%。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最高达19.91%(2019年1月16日)。
三、王法铜、董邦庆操纵“横河模具”情况
2019年1月28日至3月13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二),王法铜、董邦庆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横河模具”价格。期间“横河模具”股价从7.82元上涨至15.61元(期间最高价15.61元,最低价7.86元,振幅99.1%),上涨99.62%,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30.36%,偏离69.26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横河模具”0股,期间累计买入52,954,329股,累计买入金额498,590,942.37元,累计卖出52,954,126股,累计卖出金额522,491,970.32元,期末持有203股。经计算,王法铜、董邦庆操纵“横河模具”行为获利22,939,146.13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二共计2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横河模具”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8.4%,其中有20个交易日超过5%,有11个交易日超过10%,最高达18.17%(2019年3月1日)。
在操纵期间二共计2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每日均有交易“横河模具”。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63%,超过20%的有16个交易日,最高达46.73%(2019年2月20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06%,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44.86%(2019年3月6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51,169,9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2.89%,该类申买成交43,591,134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54%。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操纵期间二共计2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0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横河模具”的情况,累计对倒成交15,703,873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6.84%。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最高达23.44%(2019年2月27日)。
四、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天龙股份”情况
2019年2月13日至5月1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三),王法铜、董邦庆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天龙股份”价格。期间“天龙股份”股价从13.44元上涨至16.14元(期间最高价25元,最低价14.08元,振幅81.25%),上涨20.09%,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0%,偏离10.09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天龙股份”0股,期间累计买入113,542,371股,累计买入金额2,381,918,845.63元,累计卖出113,133,142股,累计卖出金额2,377,100,744.29元,期末持有409,229股。经计算,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天龙股份”行为亏损2,784,915.61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天龙股份”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12.87%,其中有44个交易日超过10%,最高达25.94%(2019年3月14日)。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58个交易日交易了“天龙股份”。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5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2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56%,超过20%的交易日有28个,占比最高为42.90%(2019年4月9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48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7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02%,超过20%的有20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69.05%(2019年5月7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天龙股份”115,874,7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2.30%,该类申买成交99,236,954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4.40%。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47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天龙股份”的情形,累计对倒成交43,042,825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11.43%。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最高达44.35%(2019年3月21日)。
(三)虚假申报
在操纵期间三的2019年3月6日、7日、8日、15日、20日及4月18日等交易日,账户组于开盘申报阶段,以明显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大单申买,然后高比例撤单并大量反向卖出。
五、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延江股份”情况
在操纵期间三,王法铜、董邦庆还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延江股份”价格。上述期间,“延江股份”股价从11.5元上涨至13.18元,上涨14.61%,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15.64%,偏离1.03个百分点。期间“延江股份”最高涨至16.32元(2019年4月3日),涨幅41.91%,最低价11.83元,股价振幅39.04%;创业板综指最大涨幅33.24%(2019年4月4日),股指振幅31.16%。
账户组期初持有“延江股份”0股,期间累计买入41,022,489股,累计买入金额623,624,171.58元,累计卖出40,955,689股,累计卖出金额614,710,087.52元,期末持有66,800股。经计算,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延江股份”行为亏损9,182,209.68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延江股份”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8.87%,其中有超过38个交易日超过5%,有27个交易日超过10%,最高达17.69%(2019年3月20日)。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48个交易日交易了“延江股份”。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4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68%,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44.88%(2019年2月13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39%,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50.4%(2019年3月21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9,503,1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1.02%,该类申买成交33,560,200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67%。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9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延江股份”的情形,累计对倒成交9,183,204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4.14%。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达14.21%(2019年4月30日)。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法铜、董邦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王法铜在2018年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我会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董邦庆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董邦庆存在与王法铜共谋进行操纵股价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请求对其免于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未对账户组大部分账户所有人进行询问,无法确认相关账户是否真实出借给董邦庆。林某泽、薛某及王某等作为配资中介,均未提及配资账户出借给董邦庆,说明董邦庆不存在与他人合意通过配资中介借用他人账户操纵的行为。
其二,陈某、施某1、王某斌等人存在利益关系,证人证言内容相互矛盾,指认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实董邦庆与王法铜合意操纵股票的事实。
其三,从资金链条看,本案中大部分保证金来源和配资结算支出均通过胡某音银行账户,胡某音陈述王法铜系实际控制人,未提及董邦庆。除陈某外,所有资金出借方均指向王法铜为资金借用人。无证据证明董邦庆在资金流转上有指示行为和非法获利。
经复核,我会认为:
首先,综合相关人员指认及涉案账户组的资金关联、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法铜、董邦庆共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天龙股份”等四只股票。其中,认定申辩人董邦庆参与共同操纵行为的事实、理由主要如下:
其一,董邦庆是涉案交易资金的主要筹集人之一。在案证据显示,作为本案操纵行为配资保证金的近8000万元主要由王法铜及董邦庆筹集。其中,根据陈某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董邦庆向陈某并通过陈某向黎某武合计借入近4000万元,上述资金均作为保证金转入涉案证券账户。
其二,董邦庆向他人借入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根据叶某建、王某斌等人询问笔录,董邦庆通过配资中介叶某建借入多个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并让王某斌以配资形式借入证券账户和资金用来交易涉案股票。同时施某1亦陈述董邦庆向其借用了其名下证券账户用于交易涉案股票。
其三,董邦庆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转账及下单交易。根据施某1询问笔录,涉案期间,董邦庆提供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雇佣施某1按照其指令进行转账及下单交易涉案股票。施某2在询问笔录中亦证实施某1在2018年、2019年期间曾给董邦庆打工,为其下单交易过股票。
综合以上事实、证据,申辩人董邦庆作为王法铜操纵团队主要成员,组织、参与交易所需资金与账户的筹借,并向交易人员提供相关设备,下达转账、交易指令,足以认定为共同操纵违法主体。
其次,关于账户控制认定,涉案账户均有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相关人员指认等三类证据中的两类以上证据支持,足以认定当事人对账户组的控制使用关系。鉴于相关证券账户名义所有人并非本案当事人,在已有配资中介指认、相关资金流转及交易终端等证据能够证明相关账户控制关系的情况下,是否询问相关账户名义所有人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再次,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我会认为,基于言辞证据的主观性,各证人证言就同一事项的感知、描述往往不尽相同或在某些细节方面存在矛盾,均为正常现象,据此不足以否定其证据效力。本案中,我会在综合多名涉案人员陈述,并与相关资金划转、证券交易资料等客观证据相印证后,作出相关事实认定,对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
最后,申辩人提出,部分配资中介或资金中转人员未指认申辩人、无证据证明申辩人从中非法获利等,均不足以否定申辩人参与共同操纵的违法事实。
综上,我会对董邦庆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法铜、董邦庆违法所得23,345,388.77元,并处以93,381,555.0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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