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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6032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9 21139.37 446.59 32.28 593.31 1.43
2026-01-08 21535.88 436.00 34.02 617.12 1.03
2026-01-07 22505.91 1665.93 33.00 597.96 0.03
2026-01-06 22803.65 720.32 33.62 606.50 0.19
2026-01-05 22666.49 1608.17 33.54 595.67 2.76
2025-12-31 21619.17 890.88 30.97 545.69 1.56
2025-12-30 21609.09 968.13 29.41 521.44 0.98
2025-12-29 21654.71 1250.58 28.46 500.90 2.56
2025-12-26 21097.34 273.80 26.22 475.11 0.03
2025-12-25 21676.42 259.57 27.46 495.65 0.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8494.77 7.459
2 基金 6 548.83 0.482
2025-06-30 1 其他 2 9044.84 7.942
2 基金 295 7410.97 6.507
2025-03-31 1 其他 5 7809.33 6.857
2 基金 9 743.62 0.653
2024-12-31 1 其他 3 7803.74 6.852
2 基金 162 4401.49 3.865
2024-09-30 1 其他 1 7227.69 6.346
2 上市公司 1 993.11 0.872
3 基金 4 291.75 0.2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09 16.48 17.72 -7.00 600.00 988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48 17.72 -7.00 454.00 7481.9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48 17.72 -7.00 333.00 5487.8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48 17.72 -7.00 300.00 494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48 17.72 -7.00 300.00 494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48 17.72 -7.00 243.00 4004.6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48 17.72 -7.00 22.00 362.5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6.48 17.72 -7.00 18.00 296.6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柯云峰,柯国强,柯康保,柯金龙,梁润世,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涛、刘实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实,陈涛
公告日期 2024-06-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签字律师刘晓光、王建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晓光,王建学

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20

处罚对象:

柯云峰,柯国强,柯康保,柯金龙,梁润世,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08 号
────────────────────────
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柯云峰,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
事长;
柯康保,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
任董事;-2-
柯金龙,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
任董事;
柯国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梁润世,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3 月 27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受理
了大参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在审核过程中, 发行人申
请撤回申报材料, 本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经查明, 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 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主要违规情况
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 为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 柯金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兼时任董事
( 任职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 。 2023 年
8 月 18 日, 茂名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
案通知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 2023 年 8 月 24 日,
收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书》 , 载明
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 2023 年 11 月 23 日, 收到广东省茂名市
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 柯金龙因涉嫌
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事项发生后, 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审
核中止, 直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报
告上述事项。-3-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三十
六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三十条
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实际控制
人之一兼时任董事因涉嫌贿赂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事
项, 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审
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在知悉相关事项后,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
申请审核中止,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 (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
十九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柯云峰,
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柯康保、 柯金龙,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柯国强, 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 未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审核规则》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 二) 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 一是该事项系发行人及相
关责任人对相关规则理解错误造成, 后已主动撤回申请材料。 二
是采取回购、 与投资者交流等方式降低不良影响, 期间未造成股
价波动, 已经计划不再推进再融资, 违规事项未造成实质不良影
响。 三是柯金龙已辞任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而茂名子-4-
公司对公司重要性较低, 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四是公司上市
以来积极维护和回报投资者, 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 柯云峰、 柯
国强称未负责再融资具体事项, 柯康保、 柯金龙称其未参与公司
经营。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事项构成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及相关责
任人未及时报告并申请审核中止, 违规事实清楚。 经听证查明,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于 2023 年 8 月已经知悉相关立案侦查事项,
但经过内部商议决定暂时不对外公开, 以致发行人在 2023 年 9
月、 12 月签署更新的募集说明书、 董事会决议等申报文件中,
也均未披露报告相关事项, 隐瞒主观故意明显。 相关责任人在听
证中明确承认知悉并决定隐瞒相关事项, 所称不参与公司经营、
不负责融资事项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所称
撤回申请材料、 不再推进融资、 对规则理解有误、 履行社会责任
等, 不影响违规事实成立及责任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审核规则》 第六条、 第四
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 等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六个月内不接受提交
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对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柯云峰、-5-
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柯康保、 柯金龙、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柯国强、 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 完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9 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涛、刘实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20

处罚对象:

刘实,陈涛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 109 号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涛、 刘实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陈涛,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刘实,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2-
2023 年 3 月 27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理
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申请。 在审核过程中, 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 本
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经查明, 陈涛、 刘实
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
保荐代表人, 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 主要违规情况
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为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 柯金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兼时任董事
(任职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 。 2023 年
8 月 18 日, 茂名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
案通知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 2023 年 8 月 24 日,
收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书》 , 载明
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 2023 年 11 月 23 日, 收到广东省茂名市
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 柯金龙因涉嫌
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事项发生后, 保荐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审
核中止, 直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告知保荐人, 保荐人才
向本所报告上述事项。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三十-3-
六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三十条
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实际控制
人之一兼时任董事因涉嫌贿赂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事
项, 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审
核的重大事项。 保荐人在项目保荐期间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及时
发现并向本所报告相关事项, 陈涛、 刘实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
有直接责任。 陈涛、 刘实相关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十七
条、 第十九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五
十四条、 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 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保荐代表人陈涛、刘实提出异议称: 一是在申报材料提交前,
取得了发行人确认函、 柯金龙签署的无犯罪事项说明, 并通过裁
判文书网、 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对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进行了核
查,均未能发现相关涉案信息。二是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的情形,
对此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均出具了对中介机构隐瞒相关违法案
件的书面说明, 明确未及时告知中介机构。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项构成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在项目保荐期间对
此应当保持持续关注。 本案中, 柯金龙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受到-4-
刑事拘留, 且茂名子公司及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相关案件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开庭审理, 相关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
陈涛、 刘实作为保荐代表人, 未能对柯金龙未到公司现场、 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长达半年的异常情况以及开庭公开信息予以充分
关注, 在 2023 年 9 月、 12 月提交更新的申报文件时也未采取有
效核查措施, 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 相关责任人提出已采取核
查措施、 不存在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明, 发行人
隐瞒相关事项并未及时告知相关中介机构, 相关责任人知晓违规
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 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审核规则》 第六条、 第四
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 等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陈涛、
刘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和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诚实守信、 勤勉
尽责, 切实保障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9 日

关于对签字律师刘晓光、王建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20

处罚对象:

刘晓光,王建学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10 号
────────────────────────
关于对签字律师刘晓光、 王建学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晓光,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项目签字律师;
王建学,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项目签字律师。-2-
2023 年 3 月 27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受理
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申请。 在审核过程中, 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 本
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经查明, 刘晓光、 王
建学作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 指定的
项目签字律师, 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 主要违规情况
经查明, 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茂名子公
司) 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柯金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兼时
任董事( 任职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 。
2023 年 8 月 18 日, 茂名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
发的《立案通知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 2023 年 8
月 24 日, 收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
书》 , 载明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 2023 年 11 月 23 日, 收到广
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 柯
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事项发生后,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
告并申请审核中止, 直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才通过保荐
人向本所报告上述事项。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三十-3-
六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三十条
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实际控制
人之一兼时任董事因涉嫌贿赂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事
项, 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审
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律师在执业期间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及时
发现并向本所报告相关事项, 刘晓光、 王建学作为签字律师对此
负有直接责任。 刘晓光、 王建学相关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 二) 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刘晓光、 王建学提出异议称: 一是在申报材料提交前, 取得
了发行人确认函、 柯金龙签署的无犯罪事项说明, 并通过裁判文
书网、 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对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进行了核查,
均未能发现相关涉案信息。 二是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的情形, 对
此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均出具了对中介机构隐瞒相关违法案件
的书面说明, 明确未及时告知中介机构。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项构成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签字律师在执业期间对此应当
保持高度关注, 并主动向发行人核实。 本案中, 柯金龙于 2023-4-
年 8 月 24 日受到刑事拘留, 且茂名子公司及柯金龙涉嫌单位行
贿罪相关案件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开庭审理, 相关信息可通过
公开渠道查询。 签字律师未能对柯金龙未到公司现场、 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长达半年的异常情况以及开庭公开信息予以充分关注,
在 2023 年 9 月、 12 月提交更新的申报文件时也未采取有效核查
措施, 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 相关责任人提出已采取核查措施、
不存在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明, 发行人隐瞒相关
事项并未及时告知相关中介机构, 相关责任人知晓违规事实客观
存在一定困难, 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审核规则》 第六条、 第四
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 等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签字律师刘晓光、
王建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和
相关执业规范, 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切实保证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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