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柯云峰,柯国强,柯康保,柯金龙,梁润世,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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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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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柯云峰,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
事长;
柯康保,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
任董事;-2-
柯金龙,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
任董事;
柯国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梁润世,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3 月 27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受理
了大参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在审核过程中, 发行人申
请撤回申报材料, 本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经查明, 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 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主要违规情况
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 为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 柯金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兼时任董事
( 任职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 。 2023 年
8 月 18 日, 茂名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
案通知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 2023 年 8 月 24 日,
收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书》 , 载明
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 2023 年 11 月 23 日, 收到广东省茂名市
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载明茂名子公司、 柯金龙因涉嫌
单位行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事项发生后, 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审
核中止, 直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报
告上述事项。-3-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三十
六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三十条
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实际控制
人之一兼时任董事因涉嫌贿赂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事
项, 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属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审
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在知悉相关事项后,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
申请审核中止,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 (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
十九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柯云峰,
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柯康保、 柯金龙,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柯国强, 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 未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审核规则》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 二) 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 一是该事项系发行人及相
关责任人对相关规则理解错误造成, 后已主动撤回申请材料。 二
是采取回购、 与投资者交流等方式降低不良影响, 期间未造成股
价波动, 已经计划不再推进再融资, 违规事项未造成实质不良影
响。 三是柯金龙已辞任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而茂名子-4-
公司对公司重要性较低, 未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四是公司上市
以来积极维护和回报投资者, 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 柯云峰、 柯
国强称未负责再融资具体事项, 柯康保、 柯金龙称其未参与公司
经营。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事项构成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及相关责
任人未及时报告并申请审核中止, 违规事实清楚。 经听证查明,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于 2023 年 8 月已经知悉相关立案侦查事项,
但经过内部商议决定暂时不对外公开, 以致发行人在 2023 年 9
月、 12 月签署更新的募集说明书、 董事会决议等申报文件中,
也均未披露报告相关事项, 隐瞒主观故意明显。 相关责任人在听
证中明确承认知悉并决定隐瞒相关事项, 所称不参与公司经营、
不负责融资事项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所称
撤回申请材料、 不再推进融资、 对规则理解有误、 履行社会责任
等, 不影响违规事实成立及责任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审核规则》 第六条、 第四
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 等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六个月内不接受提交
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对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柯云峰、-5-
共同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柯康保、 柯金龙、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柯国强、 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 完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