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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60321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6595.41 42.334
2 基金 1 2.31 0.015
2024-06-30 1 其他 3 6833.99 43.865
2 券商 1 58.57 0.376
3 基金 35 44.01 0.282
2024-03-31 1 其他 4 6950.86 44.616
2 券商 1 60.77 0.390
3 QFII 1 42.58 0.273
2023-12-31 1 其他 5 7761.86 49.821
2 基金 35 41.68 0.268
2023-09-30 1 其他 8 8154.81 52.343
2 基金 1 51.58 0.331
3 QFII 1 50.00 0.3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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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1 7.91 9.24 -14.39 80.00 632.8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6 7.85 8.78 -10.59 80.00 628.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9 7.60 9.23 -17.66 88.00 668.8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8 6.30 7.65 -17.65 60.00 378.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8 6.30 7.65 -17.65 68.00 428.4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7 6.40 7.00 -8.57 100.00 640.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镇洋发展受到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石化)应急罚〔2022〕004号)
发文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镇洋发展受到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石化)应急罚〔20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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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9

处罚对象: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受到过1项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事项、产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如下:序号处罚主体处罚文书处罚时间处罚机关处罚事由行政处罚1镇洋发展(石化)应急罚〔2022〕004号2022年05月17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违反企业《临时用电安全规程》和《液氯汽车充装直通车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警告、罚款29,000元(1)处罚原因:2022年4月2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现场监护的电气技术人员未发现一名无电工证的外来施工人员陈杰正在擅自更换插头;2、盐酸、次氯酸钠装车区正在进行充装作业时未督促车辆驾驶员离开充装作业现场;3、液氯装车现场作业人员在充装时未佩带防护用品。”上述行为违反了: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2人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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