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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洗霸(6032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4 1226.03 6.987
2 基金 23 1006.17 5.734
3 社保 1 100.00 0.570
2025-06-30 1 其他 4 1133.60 6.460
2 基金 42 1089.91 6.211
2025-03-31 1 其他 4 1114.43 6.351
2 基金 4 90.69 0.517
2024-12-31 1 其他 4 1114.43 6.351
2 基金 12 46.65 0.266
2024-09-30 1 其他 4 1114.43 6.352
2 基金 1 109.93 0.62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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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0 17.20 19.58 -12.16 198.50 3414.2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8 15.18 16.44 -7.66 63.50 963.93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南湖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3 16.60 20.28 -18.15 86.00 1427.6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南湖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622 12.85 14.03 -8.41 172.90 2221.7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军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5 12.79 14.46 -11.55 172.90 2211.3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军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26 15.75 18.68 -15.69 125.29 1973.32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武源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洗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潘阳阳,索威
公告日期 2025-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3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阳阳
公告日期 2025-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索威
公告日期 2025-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洗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潘阳阳,索威

上海洗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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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6

处罚对象:

潘阳阳,索威

证券代码:603200 证券简称:上海洗霸公告编号:2025-068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潘阳阳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3 号),
公司副总裁索威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3 号)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本局对潘阳阳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洗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潘阳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9 月 2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期间,潘阳阳担任上海洗
霸监事,2025 年 6 月 27 日至今,潘阳阳担任上海洗霸职工代表董事。
2024 年 7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潘阳阳利用他人证券账
户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
买入 103,300 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 3,286,228 元;累计卖出
140,500 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 6,856,922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
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潘阳阳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潘阳阳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2 号)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本局对索威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洗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索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9 月 23 日至今,你担任上海洗霸副总经理。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多次在六个
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上海洗霸
股票 143,600 股,成交金额 5,721,274 元,累计卖出上海洗霸股票
172,800 股,成交金额 8,381,256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
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索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潘阳阳女士和公
司副总裁索威先生,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截至本公告日,潘阳阳女士和索威先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本
次短线交易收益上缴至公司。公司也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
持续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督
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请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正式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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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4

处罚对象:

潘阳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3号
当事人:潘某某,女,198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潘某某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潘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9月22日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潘某某担任上海洗霸监事,2025年6月27日至今,潘某某担任上海洗霸职工代表董事。2024年7月9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潘某某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103,300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3,286,228元;累计卖出140,500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6,856,92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潘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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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4

处罚对象:

索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42号
当事人:索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索某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索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3日至今,你担任上海洗霸副总经理。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上海洗霸股票143,600股,成交金额5,721,274元,累计卖出上海洗霸股票172,800股,成交金额8,381,256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索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24日

上海洗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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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09

处罚对象:

潘阳阳,索威

证券代码:603200 证券简称:上海洗霸公告编号:2025-067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因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潘阳阳女士和公司副总裁索威先生均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分别立案。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潘阳阳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
字〔2025〕41 号),公司副总裁索威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
40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41 号)的
主要内容
“潘阳阳涉嫌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洗霸)股票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
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
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潘阳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9 月 2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期间,潘阳阳担任上海洗
霸监事,2025 年 6 月 27 日至今,潘阳阳担任上海洗霸职工代表董事。
2024 年 7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潘阳阳利用他人证券账
户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
买入 103,300 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 3,286,228 元;累计卖出
140,500 股上海洗霸股票,成交金额 6,856,922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
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潘阳阳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对潘阳阳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
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
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本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40 号)的
主要内容
“索威涉嫌短线交易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洗霸)股票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
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4 年 9 月 23 日至今,你担任上海洗霸副总经理。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你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多次在六个
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上海洗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上海洗霸
股票 143,600 股,成交金额 5,721,274 元,累计卖出上海洗霸股票
172,800 股,成交金额 8,381,256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
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对索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
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
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本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潘阳阳女士和公
司副总裁索威先生,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请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
正式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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