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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6031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9 40391.74 1060.44 14.28 119.10 0.01
2026-04-28 40818.52 587.83 17.88 146.97 0.19
2026-04-27 41442.08 700.76 18.09 151.23 0.18
2026-04-24 42531.52 2639.33 20.81 171.27 1.41
2026-04-23 43489.04 1975.41 29.48 260.01 6.77
2026-04-22 44185.33 927.15 22.71 222.56 0.96
2026-04-21 44633.10 1150.14 23.06 225.53 0.16
2026-04-20 45167.86 1418.34 24.26 240.66 2.20
2026-04-17 45300.98 1346.03 22.77 225.42 0.27
2026-04-16 45301.40 1472.51 22.68 226.12 3.1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66422.90 50.848
2 基金 1 300.53 0.230
2025-12-31 1 其他 5 69882.66 53.497
2 基金 30 1527.90 1.170
2025-09-30 1 其他 4 70777.06 54.182
2 基金 2 951.83 0.729
2025-06-30 1 其他 4 70561.71 54.017
2 基金 21 1472.11 1.127
2025-03-31 1 其他 6 71333.10 54.607
2 基金 6 923.02 0.70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3 6.84 6.84 0 268.23 1834.67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8 6.68 6.68 0 30.14 201.3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20221017 6.66 6.66 0 163.00 1085.5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20221014 6.59 6.59 0 190.00 1252.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20220719 6.97 7.08 -1.55 300.00 2091.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20220719 6.97 7.08 -1.55 400.00 2788.00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阮英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俭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璞临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兰石重装: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卫桐言,张俭,张璞临,武锐锐,王彬,郭富永,阮英,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30

处罚对象:

阮英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859                              分类发布机构甘肃证监局发文日期                              1777522545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文号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                                
当事人:
阮英,男,时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董事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
或公司
)
、兰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
  
经查明,
兰石重装
及
兰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
兰石重装与
控股股东
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
,
年底无余额;
2021
年发生额
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
,
年底无余额;
2022
年发生额
226,520
万元、
年底余额
7
,
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
、
2.35%
,
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
;
2023
年发生额
223,300
万元、
年底余额
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
、
7.87%
,
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
2024
年发生额
127
,
0
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
,
年底无余额
。兰石重装未在
2020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
年、
2024
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
103,677
万元、
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15%
、
6.24%
,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
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阮英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阮英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
我
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甘肃证监局
  
202
6
年
4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30

处罚对象: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853                              分类发布机构甘肃证监局发文日期                              1777521966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文号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当事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
或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兰石重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
  
经查明,兰石重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
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
,
年底无余额;
2021
年发生额
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
,
年底无余额;
2022
年发生额
226,520
万元、
年底余额
7
,
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
、
2.35%
,
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
;
2023
年发生额
223,300
万元、
年底余额
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
、
7.87%
,
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
2024
年发生额
127
,
0
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
,
年底无余额
。兰石重装未在
2020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
年、
2024
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
103,677
万元、
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15%
、
6.24%
,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
我
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甘肃证监局
  
202
6
年
4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30

处罚对象:

张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当事人:张俭,男,时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兰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兰石重装及兰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4年期间,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发生额9,7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底无余额;2021年发生额61,6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年底无余额;2022年发生额226,520万元、年底余额7,85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2.35%,2023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年发生额223,300万元、年底余额26,431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49%、7.87%,截至2025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4年发生额127,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2023年、2024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103,677万元、80,68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俭处以1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30

处罚对象:

张璞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当事人:张璞临,男,时任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董事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兰石重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兰石重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4年期间,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发生额9,7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底无余额;2021年发生额61,6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年底无余额;2022年发生额226,520万元、年底余额7,85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2.35%,2023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年发生额223,300万元、年底余额26,431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49%、7.87%,截至2025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4年发生额127,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2023年、2024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103,677万元、80,68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璞临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兰石重装: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30

处罚对象:

卫桐言,张俭,张璞临,武锐锐,王彬,郭富永,阮英,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5 号
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A 股证券简称:603169;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第1页
阮英,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彬,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俭,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璞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郭富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卫桐言,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武锐锐,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 号、3 号-10 号)查明的事实,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
公司)与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
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年底无余额;2021 年发生额 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年底无余额;2022 年
发生额 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 7,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
露净资产的 67.72%、2.35%,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
年发生额 223,300 万元、年底余额 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
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
2024 年发生额 127,0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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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年、2024年半年报虚增银行存款分别为103,677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15%、6.24%,上述半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
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及有关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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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在任职期间签
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公
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上述人员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公司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
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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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长张璞临,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富永,时任财务总监
卫桐言,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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