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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60312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2 12219.75 102.17 32.32 222.68 5.91
2024-04-19 12402.27 120.90 27.01 185.28 0.19
2024-04-18 12491.09 139.29 26.86 187.21 0.65
2024-04-17 12536.92 199.99 26.36 186.88 1.63
2024-04-16 12859.22 408.06 29.51 192.99 5.33
2024-04-15 12935.43 263.16 25.43 181.31 1.65
2024-04-12 14010.31 133.55 25.97 198.66 0.62
2024-04-11 14030.02 406.49 28.64 219.95 1.35
2024-04-10 13836.45 518.25 27.83 217.06 2.93
2024-04-09 13674.65 274.91 31.05 247.77 1.0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1 749.84 1.150
2023-09-30 1 其他 8 36133.15 55.395
2023-06-30 1 其他 5 33953.78 52.054
2 基金 17 263.30 0.404
2023-03-31 1 其他 5 34102.32 52.282
2 上市公司 1 122.05 0.187
2022-12-31 1 其他 7 34195.62 52.425
2 基金 16 295.65 0.4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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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22 11.24 11.24 0 53.00 595.7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5-31 12.56 13.30 -5.56 100.00 1256.00

买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1 7.69 8.01 -4.00 260.05 1999.7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13 7.79 8.03 -2.99 307.90 2398.52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6-05-12 7.90 8.14 -2.95 300.00 2370.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6-03-14 10.43 10.73 -2.80 600.00 6258.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沧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刘佳音)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佳音
公告日期 2023-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佳音)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佳音
公告日期 2022-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刚、陈攀攀)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刚,陈攀攀
公告日期 2022-0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景海)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景海
公告日期 2020-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科融通安徽分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蜀市监处字[2019]第1号)
发文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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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9

处罚对象:

刘佳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刘佳音)
日期:2023-01-09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2〕27号
当事人:刘佳音,女,1985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佳音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佳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刘佳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
刘佳音系刘某3的前妻,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二)“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刘某瑶”证券账户2013年8月2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大街证券营业部。
刘某瑶系刘佳音姑姑。2019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10月18日,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三)“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3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佳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证券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频繁联络,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翠微股份”,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刘佳音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佳音违法所得118,661.30元,并处以355,983.9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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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9

处罚对象:

刘佳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佳音)
日期:2023-01-09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2〕27号
当事人:刘佳音,女,1985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佳音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佳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刘佳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
刘佳音系刘某3的前妻,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二)“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刘某瑶”证券账户2013年8月2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大街证券营业部。
刘某瑶系刘佳音姑姑。2019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10月18日,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三)“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3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佳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证券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频繁联络,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翠微股份”,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刘佳音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佳音违法所得118,661.30元,并处以355,983.9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刚、陈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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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14

处罚对象:

杨刚,陈攀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刚、陈攀攀)
〔2022〕6号
当事人:杨刚,男,1991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攀攀,女,1992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刚、陈攀攀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刚、陈攀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参加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于10月9日告知海科融通时任财务总监李某辉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宜,并通知李某辉准备第二天跟翠微股份对接。此后,李某辉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0月22日、11月1日、11月7日、11月8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杨刚、陈攀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杨刚时任海科融通第一大股东海淀科技董事,同时担任海淀科技控股股东海淀国投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李某辉时任海科融通财务总监。2019年10月10日杨刚与李某辉存在两次通话联络。
(二)“陈攀攀”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陈攀攀”证券账户2016年12月28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农大南路营业部。
陈攀攀系杨刚配偶。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陈攀攀用“陈攀攀”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46,000股,成交金额277,784.00元,买入资金为夫妻共有的家庭财产。上述交易发生期间二人共同生活居住。2019年11月25日“陈攀攀”证券账户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115,580.07元。
(三)“陈攀攀”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陈攀攀”证券账户单一、集中买入“翠微股份”,买入期间逐渐提高买入价格,卖出其他股票的同时立即买入“翠微股份”,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杨刚、陈攀攀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辉通话联络后,杨刚的配偶陈攀攀用“陈攀攀”证券账户交易“翠微股份”,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交易资金为杨刚、陈攀攀夫妇的共有家庭财产,二人在交易发生期间共同生活居住。杨刚、陈攀攀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杨刚、陈攀攀违法所得115,580.07元,并处以346,740.2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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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07

处罚对象:

李景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景海)
日期:2022-01-07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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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景海,男,1982年10月出生,住所:海南省琼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景海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景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参加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并于10月9日向海淀国投时任董事长林某汇报会议情况。此后,林某参加了2019年11月1日和11月7日召开的会议。林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四次通话联络。2019年10月17日两人通话两次。10月29日两人通话一次。10月31日两人通话一次。
(二)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李景海”证券账户2007年5月21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笋岗路营业部。2019年10月29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292,200股,成交金额1,933,321元,买入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得资金。2020年1月21日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26.56元。
冯某系李景海的配偶。“冯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9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海南琼海金海路营业部。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该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翠微股份”3,340,910股,成交金额21,738,652.37元,买入资金经李景海安排由该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2019年11月22日复牌后陆续卖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27.86元。
上述证券账户交易的下单手机号码为李景海使用,李景海实际控制、操作上述证券账户。
(三)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多次通话联系。“李景海”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当日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同时立即全额买入“翠微股份”,买入意愿坚决。
“冯某”证券账户为新开账户。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次日,在李景海的安排下,巨额资金转入“冯某”证券账户,并于当日开始集中买入“翠微股份”,交易金额和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坚决。
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李景海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李景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一是,案涉收购项目在2019年10月8日仅处于初步接触阶段,内幕信息在当时并未形成。二是,当事人与林某的四次通话内容完全不涉及内幕信息,其在当时并未获知内幕信息。三是,翠微股份基本面较好、净资产较高但股价较低,当事人一直看好翠微股份,其交易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四是,当事人交易“翠微股份”的行为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异常特征,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并不吻合。五是,本案稽查卷宗仅保留了当事人第一次询问的笔录,调查程序具有瑕疵。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2019年10月8日是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或者决策的初始时间,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第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话内容不涉及内幕信息。
第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亦不构成相关交易的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第四,当事人的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具有明显异常性。
第五,本案调查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不存在瑕疵。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景海违法所得4,739,354.42元,并处以14,218,063.2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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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海科融通安徽分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蜀市监处字[2019]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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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02

处罚对象: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股票代码:603123         股票简称:翠微股份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零年七月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贵会下发了20089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就本公司上报的《北京翠微大厦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反
馈问题。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
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说明,现提交贵会,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
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相同。
                                   1
                                                     目 录
1、申请文件显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或
标的资产)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为银行卡收单,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根据规定,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
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
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5 年。请你公司对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的条
件,并结合海科融通报告期内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近期未通过续展的企业
和原因以及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趋势,补充披露海科融通是否存
在到期后无法通过续展或业务范围受到限制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
2、申请文件显示,1)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海科融通在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过程中存在对商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违规将核心业务外包、未按规定对可疑
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违规开展异地银行卡收单业务等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共计
216.12 万元的行政处罚。2)2017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通知要
求海科融通西藏分公司退出西藏辖区银行卡收单市场,海科融通在进行内部整
顿后,于 2019 年 4 月注销西藏分公司。3)海科融通天津分公司因未按时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安徽分公司因“未参加 2017 年度企业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被合肥市蜀
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请你公司:1)补充披
露报告书公告后是否新增行政处罚。2)结合报告期内及报告书后新增行政处罚
(如有)的原因,补充披露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对业务开展和经营的影响。3)
补充披露海科融通西藏分公司被要求退出西藏辖区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原因、内
部整顿情况以及注销的原因。4)结合报告期内处罚事项和整改情况,补充披露
交易完成后保障标的资产合规运营的措施及是否有效、可行。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7
3、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为银行卡收单服务,收费模式为当银行
卡的持卡人通过 POS 机进行交易时,商家向收单业务的参与方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近年来,新兴支付技术不断出现和发展,对标的资产提出新的挑战。请你
                                                           2
公司:1)结合外购 POS 机和商务拓展服务的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在银行卡
收单业务中承担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2)结合行业内竞争状况、海科融通不同
收单工具类型业务情况、2019 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粘性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海
科融通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3)结合同行业情况,补充披露海科融通各报
告期收单费率及其合理性。4)结合线下支付行业发展趋势及发展前景、用户支
付习惯、行业监管趋势、新兴支付场景和支付技术的出现与发展等,补充披露
海科融通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1
4、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各期,海科融通的毛利率分别为 24.27%、18.23%
和 18.32%。报告期各期收单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24.18%、18.21%和 17.93%。
2)代理模式的毛利率相对较低,海科融通的对外采购主要为商户拓展服务、各
类支付机具等。2019 年 1-10 月海科融通进行分润结算的商户拓展服务机构数量
为 8,868 家,数量较多。2018 年以来,为积极拓展市场,抢占市场占有率,在
原有分润的基础上,海科融通顺应行业变化给予了商户拓展服务机构返现政策,
海科融通将返现确认为成本。作为激励措施之一,海科融通以低于采购成本的
方式将 POS 机具销售给商户拓展服务机构。3)未摊销机具款为海科融通其他非
流动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末分别为 11,745.83 万元、22,513.53 万元
和 26,453.36 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外包拓展服务模式和自营模
式占比情况,对商户拓展机构实施的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2)进一步补充披露
海科融通报告期毛利率低于可比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近业务的毛利率的原因及
合理性。3)结合商户拓展服务机构分润、返现等相关激励政策,量化分析分润
率对毛利率下降的影响,未来维持毛利率稳定的措施。4)按供应商类别(商户
拓展服务、各类支付机具)补充披露报告期供应商的稳定性。5)补充披露 POS
机采购、投放,未摊销机具款与商户规模等相关数据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3
5、申请文件显示,1)同行业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平均收单交易规模增长率分
别为 122.03%、84.76%,平均收单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62.49%、131.08%,
行业整体保持较高增长水平。海科融通 2017 年、2018 年收单交易规模增长率分
别为 103.83%、33.82%,收单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98.98%、43.06%。2)报
                                                                   3
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17.71、133.64 和 153.22,存货周转率分
别为 47.97、38.91 和 33.05。请你公司:1)结合 2019 年同行业可比公司和标的
资产收单交易规模和收入情况,补充披露收单交易规模、收单业务收入增速和
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收单规模和收入的匹配性分析。2)补充
披露标的资产 2019 年收入以及净利润等相关数据,以及报告期收单服务收入变
动趋势和交易规模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其他收入的具体明细,
2019 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存货周转率大幅下降
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9
6、申请文件显示,海科融通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主要系向关联方等单位拆借
资金所致。2018 年末、2019 年 10 月末,海科融通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单位往来
款分别为 57,590.32 万元、57,532.79 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单位
往来款的性质、形成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2)列表补充披露海科融
通进行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起始日期、期限、利率、相关占用
费计算的准确性等,比对同期银行利率情况,补充披露关联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3)标的资产为防止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
况。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资金拆借情形是否仍将维系,是否影响
海科融通业务经营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 65
7、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海科融通结算备付金分别为 25,055.29 万
元、75,560.44 万元和 48,953.94 万元。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主要为海科融通暂未
向商户划付的备付金,同时也包括其在经营中留存的暂未提取的收单服务收入。
2)报告期各期末,海科融通其他应付款分别为 15,881.33 万元、76,753.24 万元
和 49,071.68 万元,其他应付款主要系暂未向商户划付的备付金。3)报告期各
期末,海科融通应收账款分别为 1,223.73 万元、467.45 万元、3,761.70 万元。请
你公司:1)结合各期末交易规模,补充披露海科融通结算备付金变动的合理性
以及和其他应付款的匹配性。2)结合收入变动和主要的信用政策情况,补充披
                                                                 4
露报告期应收账款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 74
8 、 申 请文件显示,各报告期末海科融通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
28,812.22 万元、17,357.24 万元和-5,637.96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
期内海科融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是否匹配、原因及合理性。2)结
合报告期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合
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1
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
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预测期收入、净利润的可实
现性,以及估值和交易作价的具体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 87
10、申请文件显示,海科融通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10 月分别实现营业
收入 199,669.85 万元、284,425.35 万元及 250,493.57 万元,实现净利润 9,303.42
万元、11,997.54 万元及 14,064.78 万元。请你公司结合标的资产最新经营业绩、
客户拓展情况、总交易额及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业绩承
诺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5
11、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海科融通总交易金额为 1.23 万亿、1.64 万亿和
1.56 万亿。预测期 2020 年至 2024 年总交易金额为 2.06 万亿、2.38 万亿、2.63
万亿、2.63 万亿、2.63 万亿,同期,收单服务收入为 321,396.58 万元、370,672.80
万元、409,374.00 万元、409,374.00 万元、409,374.00 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
行业收单市场竞争情况、海科融通报告期商户数量和拓展情况、已投放 POS 机
数量和未来投放策略、报告期交易金额和收入的增长率等,补充披露预测期交
易金额和收单服务收入的具体测算依据、过程和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费率变
动情况,补充披露手续费率的预测情况,是否有下降的风险。3)补充披露其他
营业收入的具体明细、预测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 100
12、申请文件显示,1)海科融通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分润成本、返现成本、POS
机具摊销成本等,其中分润成本为主要部分。2018 年、2019 年 1-10 月收单服务
                                                              5
的营业成本分别为 232,323.15 万元、199,751.82 万元,较 2017 年分别增长
81,796.06 万元、49,224.72 万元,增幅分别为 54.34%、32.70%。2)海科融通主
要通过商户拓展服务机构拓展商户,作为激励措施之一,海科融通以低于采购
成本的方式将 POS 机具销售给商户拓展服务机构。销售价格低于采购成本的部
分,海科融通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并在未来年度逐年摊销,计入各年营业
成本。3)海科融通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收单业务成本、其他成本,营业成本=
(1-毛利率)×营业收入。请你公司:1)按分润成本、返现成本、POS 机具摊
销成本补充披露报告期营业成本的具体情况。2)结合报告期毛利率下滑的原因,
各类营业成本的变动趋势,与代理服务商签订商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补充披露
预测营业成本依据的合理性,以及预测期毛利率保持稳定的合理性。请独立财
务顾问、评估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3
13、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海科融通报告期各项期间费用率情况及结合营业收
入情况,分析费用率变动的合理性。2)结合海科融通报告期各期间费率的变化
情况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期间费用率情况,补充披露预测期海科融通各期间费用
预测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 121
14、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海科融通与关联方存在接受劳务、提供服务以
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结合市场可
比价格,补充披露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 130
15、申请文件显示,1)2017 年 2 月海科融通以 11,025 万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尤
恩 70%股权,目前仍有部分款项尚未支付。2)上海尤恩系海科融通商户拓展服
务机构,是报告期内海科融通第一大供应商。3)本次交易前,海科融通与上海
尤恩原股东协商终止收购事项,原股东分期退回海科融通前期已支付的股权收
购款。2020 年 4 月,上海尤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上海尤恩的主营业务,以及除海科融通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客户。2)终
止收购后海科融通是否仍与上海尤恩开展合作,对海科融通商户拓展的影响。3)
上海尤恩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以及以 2016 年的收购价格向原股东转回股
                                                                6
权的合理性。4)与原股东约定的分期退回股权收购款的安排以及是否已按约履
行。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6
16、申请文件显示,翠微集团与海淀国资中心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协
议书》,成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翠微集团
持股比例由 32.83%下降为 23.11%;海淀国资中心持股比例(包括通过海淀科
技间接持有)由 29.71%上升为 31.4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的主要内容以及一致行动的期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43
17、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海科融通因短时网络不畅、支付系统重复操作
导致部分商户被重复清算,涉及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案件 145 件,涉案金额总计
642.43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新增诉讼、仲裁以及未决
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45
18、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淀科技
等 106 名股东所持有海科融通 98.6884%的股份,剩余 1.3116%股份的持有者为
海科融通副总经理吴静。2)鉴于海科融通为股份公司且股东人数超过 50 人,
后续交割时需除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先转让股份,再将标的资产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收购吴静所持海科融通股份的原因、目前
是否存在收购剩余股份的计划或安排,以及相关方是否已承诺放弃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后的优先购买权。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48
19、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尚需中国人民银行对海科融通股东股份转让的批
准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前述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1
20、申请文件显示,1)为专注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顺利实施,海科融通将其持有的河北海通 100%股权、中技小贷 30%股权、
火眼金科 35%股权、中创智信 20%股权对外转让。2)海科融通将持有的河北
海通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海淀科技。按照收益法评估,河北海通于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377.12 万元,增值率 0.003%。3)海
                                                                   7
科融通将所持中技小贷 30%股权转让给翠微集团,股权转让价格为 6,644.63 万
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转让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股权转让作
价合理性以及交易对方是否为海科融通的关联方。2)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已
完成,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 154
21、报告书显示,报告期内各期,海科融通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58.00 万元、
1,831.97 万元和 2,092.36 万元。上交所问询函回复显示,同期非经常性损益为
-13.32 万元、2,518.18 万元和 2,162.70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出现上述差异的
原因,并核对全文数据修改错漏。 ....................................................................... 160
                                                                 8
    1、申请文件显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
通或标的资产)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为银行卡收单,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根据规定,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
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
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5 年。请你公司对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
的条件,并结合海科融通报告期内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近期未通过续展的
企业和原因以及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趋势,补充披露海科融通是
否存在到期后无法通过续展或业务范围受到限制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的条件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支付业务许可证》自
颁发之日起,有效期 5 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
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
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5 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
358 号)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主要续展条件包括: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续展
意愿。对于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
续展申请,敦促引导其开展兼并重组、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或覆盖范围、稳妥安排
市场退出等工作:
    (一)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 50%的;
    (二)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连续停止 2 年以上的;
    (三)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的;
    (四)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为的;
    (五)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
                                   9
    (六)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或恶意拒绝、
阻碍检查监督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八)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
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较大金额行政处罚的;
    (九)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较大规模
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情形的;
    (十)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存在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
    ……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明确出具关于支付机构续展申请的审查意见,并于
《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 3 个月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审查意见应客
观分析续展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真实性,重点分析支付机构整体经营的
稳健性和合规性,以及支付业务的运营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客户权益保障能力、
发展可持续性及续展必要性等。
    十、人民银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支付机构在业务许可存续期间的经营情况
后,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续展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公告。”
    根据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所列条件,海科融通截至目前不存在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续展申
请的相关情形。海科融通经营情况良好,报告期内所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海科融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慎
开展业务,以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进一步强化各项业务管理,从而保障在《支付业
务许可证》到期后能正常续展。
    海科融通长期深耕第三方支付服务领域,已在该行业积累多年经验,拥有一
支对第三方支付行业需求有着深刻理解的管理、运营、技术团队,形成了较为庞
                                  10
大的用户群体。若《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后能正常续展,海科融通将凭借其在
行业内积累的经验、先发优势等,进一步做强、做优该业务,保障持续经营能力。
     二、海科融通报告期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的情况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海科融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计 13 次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金额合计 216.12 万元;此外,海科融通基于自身经营考虑,
在进行内部整顿后,决定暂时将海科融通西藏分公司予以注销。具体处罚及监管
措施的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之问题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3 号)
中关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上述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同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
部合规记录告知书》(2020 年第 8 号),海科融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被我营业管理部处罚的记录”。
     综上,海科融通已对上述处罚事项进行了针对性整改,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
行政处罚,未对其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海科融通将继
续严格执行行业监管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坚决避免出现重大行政处罚,保障《支
付业务许可证》到期后能有效续展。
     三、近期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的企业和原因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
可证》续展的主要企业及原因情况如下:
序                   许可业务类型
       机构名称                                 未予续展原因                 时间
号                     及业务范围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北 京交广 科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1    技 发展有 限                                                          2017/6/26
                     受理(北京市)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公司
                                       续展情形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安 徽瑞祥 资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2    讯 服务有 限                                                          2017/6/26
                     受理(安徽省)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公司
                                       续展情形
                                         11
序                  许可业务类型
      机构名称                                  未予续展原因                  时间
号                    及业务范围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北 京中诚 信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3    和 支付有 限                                                            2017/6/26
                    受理(北京市)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公司
                                      续展情形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哈 尔滨金 联   预付卡发行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4    信 支付科 技   受理(黑龙江                                             2017/6/26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有限公司       省)
                                     续展情形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乐 富支付 有   银行卡收单(全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5                                                                            2017/6/26
     限公司         国)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续展情形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普 天银通 支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6                                                                            2017/6/26
     付有限公司     受理(上海市)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续展情形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山 西兰花 商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7    务 支付有 限                                                            2017/6/26
                    受理(山西省)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公司
                                      续展情形
     西 安银信 商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通 网络科 技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8                                                                            2017/6/26
     有 限责任 公   受理(陕西省)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司                               续展情形
                                      不予续展: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长 沙商联 电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银
9    子 商务有 限                                                            2017/6/26
                    受理(湖南省) 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
     公司
                                      续展情形
     湖 南财信 金                     不予续展: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通 电子商 务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10                                                                            2018/1/5
     有 限责任 公   受理(湖南省) 第 2 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
     司                               定
                                      不予续展: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长 沙星联 商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11   务 服务有 限                                                             2018/1/5
                    受理(湖南省) 第 2 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
     公司
                                      定
     安 徽长润 支
                    预付卡发行与
12   付 商务有 限                  未提交续展申请                             2018/7/6
                    受理(安徽省)
     公司
     永 超源支 付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不予续展: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13                                                                            2018/7/6
     科 技有限 公   受理(北京市、 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12
序                    许可业务类型
        机构名称                                  未予续展原因                  时间
号                      及业务范围
       司             上海市、广东    第 2 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
                      省)            定
                                        不予续展: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北 京中汇 金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14     电 子商务 有                                                             2018/7/6
                      受理(北京市) 第 2 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
       限公司
                                        定
                                        不予续展: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北 京国华 汇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15     银 科技有 限                                                             2018/7/6
                      受理(北京市) 第 2 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
       公司
                                        定
       新 疆一卡 通
                      预付卡发行与
16     商 务服务 有                   不予续展                                 2019/7/10
                      受理(新疆)
       限公司
     注:上述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截至目前的公示信息整理。
     由上表,相关第三方支付公司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
续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15〕358 号)第六条规定的不予续展情形、不符合《非
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等非银行支付
机构监管制度规定等原因,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
     2011 年 12 月 22 日 , 海 科 融 通 获 得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Z2006511000018 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到期前,
海科融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向人民银行提交了续展申请,并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期间,海科融通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换发了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海科融
通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于 2021 年《支付业务许可
证》到期前申请业务牌照续展。
     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政策及监管趋势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
创新监管”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
原则,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监
管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检查
                                           13
及执行力度,持续对反洗钱、支付接口违规等风险事项进行常态化检查。截至目
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已实现“断直连”与“备付金 100%集中缴存”。未来,第
三方支付行业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2018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及行业协会颁布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政策涉
及相关法规如下:
                《关于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发
                起涉及银行账户的支付业务
2018 年 1 月                                 要求支付机构和银行积极接入网联平台
                需求进行调研相关文件的通
                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后将直接在人民银行
2018 年 5 月    存管账户试点开办资金结算     有关部门开立,专项用于所有支付业务资金
                业务的通知》                 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
2018 年 6 月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     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
                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实现100%集中交存
                《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
                                             支付机构应在2019年1月14前撤销开立在备
2018 年 12 月   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
                                             付金银行的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
                通知》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监测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两项监测规范,有
2019 年 1 月    范》和《条码支付移动客户     利于统一条码支付标准,防范伪冒、诈骗的
                端软件监测规范》             条码交易,加强对条码支付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新形势和新问
                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
2019 年 3 月                                 题,对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部
                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
                                             署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网络     要求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与受理终端一致性
2019 年 9 月    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管理的     要求,禁止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
                通知》                       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
                办法>等 3 件规章和<非金融
                                             结合新形势,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
2019 年 12 月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
                                             办法实施细则》进行部分条款的调整
                细则>等 5 件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适应行业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及行业协会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
规,有利于为第三方支付行业营造更完善的监管体系,积极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
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规模不
断扩大,监管政策整体趋严的同时,更多体现为支持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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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科融通为银行卡收单领域的头部机构,近年来积极践行合法合规、稳定发
展的理念,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在交易规模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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