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毛群,江浩然,温健,王伟,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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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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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106;
江浩然,时任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温 健,时任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 伟,时任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毛 群, 时任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2-
经查明, 2020 年 1 月 23 日,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公司 2019 年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
7,255 万元到 7,509 万元,预计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 510 万元
到 764 万元,同比减少 90%到 94%。 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为产品
销售价格下降幅度大于成本下降幅度、销售费用同比增加、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约 3,100 万元; 同时,公司披露称, 不存在可能影
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 万元到-4,300 万元,业
绩由盈转亏,同比减少 144%到 154%。 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对
存货补提 1,900 万元减值、销售费用补提减少净利润 1,150 万元、
政府补助重分类减少其他收益 1,560 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 公司
均未在业绩预告中提示不确定性风险。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
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3,894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
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存货减值计提、销售费用计提和政府补
助分类进行充分、审慎的评估, 并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确保业
绩预告的准确性。 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 2019 年度
盈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10 万元到 764 万元,
但实际业绩亏损 3,894 万元,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 3-
方向的重大变化。 同时, 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就上述存货减值
计提、销售费用计提和政府补助分类事项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风
险提示。 此外,公司迟至 3 月 2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
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
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方向的
重大变化, 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也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更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11.3.3 条等
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浩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
温健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伟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毛群作为
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有关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了申辩理由。 公司提
出: 一是公司业绩预告是根据当时可获取信息及经与年审会计师
沟通后,对公司年度业绩进行审慎判断后披露的。此后, 会计师
审计现场负责人变更,并对前期业绩预告中的存货跌价准备计
提、销售费用计提和政府补助分类事项提出异议。公司据此对前
期业绩预告进行更正, 导致业绩由盈转亏。业绩预告不准确系公
司与审计项目负责人存在分歧所致。 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刻意隐- 4-
瞒。 二是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发布业绩预减公告后安排员工
休假,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复工。 会计师对前期预计的业绩提出
异议后,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及时发布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不存在故意拖延情形。 三是公司业绩预告披露日起至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也未出
现业绩相关市场传闻, 未对投资者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责任人
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浩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伟提出,
已积极关注业绩预告进展,并持续与会计师沟通; 在知悉业绩预
告需更正后,督促公司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已做到了勤
勉尽责。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毛群还提出,公司披
露业绩预告前,其从专业性及审慎性角度,就可能存在的风险事
项,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成
立。
一是存货减值、销售费用计提、政府补助等可能对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在披露业绩预告时,充分、审
慎预计相关会计科目对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采取合理的会计处
理,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进行
充分风险提示, 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所称“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
和市场传闻”,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二是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 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对
年度业绩进行审慎评估, 会计师的意见不能代替公司确保业绩预
告准确性的义务。同时,公司理应对相关科目高度关注,并就与- 5-
会计师意见存在分歧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
示。 但公司在业绩预告中称,不存在影响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
重大不确定因素, 并未对上述不确定性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
风险提示。公司所称与会计师存在分歧导致业绩预告不准确、主
观上不存在刻意隐瞒的异议理由,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
理由。
三是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是其法定义务,且更正公告
迟至 2020 年 3 月 2 日才披露,距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已超过 1 个
月,不满足及时性的要求,也未起到减轻违规行为不良影响的实
际效果,相关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是有关责任人所称积极关注进展、持续沟通、事后督促及
时披露等,均为其事后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未起到减轻违规行为
不良影响的实际效果,不能构成从轻、减轻纪律处分的情形。时
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毛群所称已在业绩预告披露前
就相关风险事项进行了充分提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予以证
明,对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恒
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浩然、 时任财
务总监温健、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伟、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毛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6-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