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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6030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3 174.66 0.286
2025-09-30 1 其他 5 46828.71 76.760
2 上市公司 1 1000.00 1.639
3 基金 2 320.65 0.526
4 社保 1 288.00 0.472
2025-06-30 1 其他 5 47075.45 77.165
2 上市公司 1 1000.00 1.639
3 基金 31 443.72 0.727
4 社保 1 405.00 0.664
2025-03-31 1 其他 6 47187.54 77.348
2 上市公司 1 1000.00 1.639
3 社保 1 672.00 1.102
4 基金 1 137.31 0.225
2024-12-31 1 其他 8 47302.58 77.537
2 上市公司 1 1000.00 1.639
3 基金 71 694.53 1.138
4 社保 1 495.00 0.8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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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0 10.32 10.32 0 163.74 1689.8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9 10.50 10.58 -0.76 47.00 493.5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2-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哲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哲
公告日期 2026-0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江翔,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01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南华期货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来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对象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张哲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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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2-11

处罚对象:

张哲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168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0767495000                                                                                  名称关于对张哲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文号主题词关于对张哲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张哲:
  经查,你在2015年至2023年担任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居间介绍环节及服务合同等方式,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六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和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第七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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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19

处罚对象:

江翔,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106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8779112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当事人:
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江翔,男
,时任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的前身,以下简称武汉伯嘉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武汉伯嘉基金销售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武汉伯嘉和江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开展基金销售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武汉伯嘉在未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因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涛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协议的情况下,销售了上述五家公司的基金产品共计4980万元。上述违规行为在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开展业务期间仍然进行。
  
二、
与关联方上海伯和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人员管理、业务开展混同的情形
  
(一)武汉伯嘉与上海伯和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武汉伯嘉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江翔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上海伯和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伯和佳)的执行总裁,统一管理武汉伯嘉和上海伯和佳两家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海伯和佳属于武汉伯嘉的关联方。
  
(二)武汉伯嘉与上海伯和佳人员管理混同
  
一是武汉伯嘉董事长兼总经理江翔同时兼任上海伯和佳执行总裁。江翔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武汉伯嘉任职,先后担任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6月上海伯和佳成立后,江翔担任执行总裁,并管理上海伯和佳的销售团队,销售各类金融产品。
  
二是武汉伯嘉董事长兼总经理江翔同时混同管理武汉伯嘉和上海伯和佳的销售团队。江翔在武汉伯嘉任职期间,将武汉伯嘉和上海伯和佳两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作为一个整体销售团队进行混同管理,江翔定期同时召集武汉伯嘉和上海伯和佳两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开会,以周例会、月度会、季度会、半年会等形式,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统一布置销售工作任务、讲解销售产品。江翔安排部分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入职武汉伯嘉,其他销售人员入职上海伯和佳,无论入职上海伯和佳还是入职武汉伯嘉的销售人员,均受江翔统一管理,统一接收销售指令,统一进行销售考核。
  
三是武汉伯嘉员工阮某华担任湖南区域销售负责人,销售团队成员中部分成员入职武汉伯嘉,部分成员入职上海伯和佳。阮某华负责该销售团队日常管理,并将销售团队销售情况向直接上级江翔汇报。阮某华作为武汉伯嘉的员工,同时管理了武汉伯嘉和上海伯和佳的员工,存在人员混同管理的行为。
  
四是武汉伯嘉销售人员胡某婷、刘某方、阮某华等人均由上海伯和佳人力资源专员罗某娟引荐并经江翔面试后录用至武汉伯嘉,且胡某婷、刘某方、阮某华等在公司任职期间收到上海伯和佳通过益新益意信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此外,胡某婷参加江翔组织的异地会议出差费用由上海伯和佳报销。
  
(三)武汉伯嘉与上海伯和佳开展业务存在混同
  
武汉伯嘉和上海伯和佳的销售团队由江翔统一管理,江翔定期组织两公司的销售人员共同参加销售会议,使用共同的销售产品海报及清单,每月销售清单和一周产品速递单上既有武汉伯嘉的上架产品,也有非武汉伯嘉上架产品。武汉伯嘉和上海伯和佳两家公司销售人员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同销售了7只基金产品,涉及金额8.16亿元。
  
上述违规事实,有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员名单、产品明细表、销售业绩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武汉伯嘉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开展基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江翔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武汉伯嘉与关联方上海伯和佳存在人员管理、业务开展混同的行为,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江翔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开展基金销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翔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伯和佳存在人员管理、业务混同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翔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二、对江翔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
年
1
月
1
9
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南华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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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09-01

处罚对象: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3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2年8月主动安排多家市场机构为其暂时持有某债券,相关交易活动规避监管规定要求,未反映公司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在上述交易活动中,南华期货在其管理的2期资产管理计划之间输送交易利润,损害了相关委托人的权益。南华期货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南华期货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业务合规性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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