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村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港关简违字[2021]0004号),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项行政处罚中,海旅黑虎被处以1.2万元罚款,被所受处罚金额较小,属于《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惩罚力度较小的范围,违法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当事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该处罚未对海旅黑虎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