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2-16
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根据宿迁海关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 〔 2021〕 2 号), 2019 年 4 月 21 日-2020 年 3 月 19 日,联盛经贸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17 票紫外线吸收剂 UV-531,向海关申报使用的税则号列错 误,应使用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使用的税则号列出口退税率不同,构成出口货物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306.16 万元; 2020 年 3 月 20 日-2021 年 4 月 21 日,联盛经贸向海关申报出口紫外线吸收剂 UV-531 所涉及 29 票报关单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 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330.66 万元。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 2021〕 2 号),联盛经贸上 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口申报不实违规行 为。鉴于联盛经贸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主动提供材料且缴纳足额担 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针对联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 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4.60 万元;( 2)针对联 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0.15 万元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9-17
联盛经贸受到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10031号),违规原因:因联盛经贸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之间及2017年8月27日合计申报总价156,700美元的7票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归类错误,导致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
联盛经贸受到宿迁海关行政处罚(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违规原因:因联盛经贸2017年5月18日将本应以“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监管方式申报有误,影响海关统计,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罚字【2020】(1)152号),因联盛助剂16车间生产时大门未关,属于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处2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