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bm56000001/2026-00002786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4号当事人:谢文轩,男。吴墨尧,男。洪碧娇,女。刘贵士,男。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谢文轩、吴墨尧、洪碧娇、刘贵士等4人(以下简称谢文轩等4人)操纵“汇鸿集团”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4名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谢文轩等4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证券账户等情况本案4名当事人控制使用18个证券账户,共同操纵案涉股票。二、谢文轩等4人操纵“汇鸿集团”等股票的情况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谢文轩等4人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开盘虚假申报等方式交易“汇鸿集团”、“神马电力”、“大西洋”、“新力金融”、“泉峰汽车”、“科森科技”、“科林电气”等7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统计,当事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盈亏情况为:“神马电力”盈利1,100,885.71元、“大西洋”盈利1,717,914.06元、“新力金融”盈利268,328.87元、“泉峰汽车”盈利166,669.74元、“科森科技”盈利255,070.63元、“科林电气”盈利1,674,254.26元、“汇鸿集团”亏损258,215.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硬件信息、情况说明、证券资料、银行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文轩、吴墨尧、洪碧娇、刘贵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谢文轩等4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没有共同操纵的“合谋”。二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股票买卖系正常交易行为。三是违法所得金额认定存在偏差。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彼此知悉,相互了解交易手法,涉案账户交易方式相似,交易风格基本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已达成默契,形成操纵证券市场的合意。二是涉案账户相关交易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交易标的、下单地址以及资金往来等可印证构成共同操纵证券市场。三是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与我会惯例相符,各当事人承担的违法所得和罚款金额,系综合各当事人的参与情况、盈亏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并无不妥。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当事人操纵“神马电力”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0,885.71元,其中吴墨尧承担1,075,800.16元、洪碧娇承担25,085.55元;处以1,100,885.71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50,000元、吴墨尧承担900,885.71元、刘贵士承担50,000元、洪碧娇承担100,000元。二、对当事人操纵“大西洋”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17,914.06元,其中谢文轩承担1,569,106.84元、吴墨尧承担115,696.22元、洪碧娇承担33,111元;处以1,717,914.06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1,468,621.06元、吴墨尧承担115,939.11元、刘贵士承担100,000元、洪碧娇承担33,353.89元。三、对当事人操纵“新力金融”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8,328.87元,其中谢文轩承担252,353.93元、吴墨尧承担3,265.58元、刘贵士承担4,748.70元、洪碧娇承担7,960.66元;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270,000元、吴墨尧承担10,000元、刘贵士承担10,000元、洪碧娇承担10,000元。四、对当事人操纵“泉峰汽车”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6,669.74元,其中谢文轩承担137,518.29元、刘贵士承担29,151.45元;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75,000元、吴墨尧承担75,000元、刘贵士承担75,000元、洪碧娇承担75,000元。五、对当事人操纵“科森科技”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5,070.63元,其中谢文轩承担103,128.69元、吴墨尧承担65,242.31元、刘贵士承担75,236.98元、洪碧娇承担11,462.66元;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130,000元、吴墨尧承担70,000元、刘贵士承担80,000元、洪碧娇承担20,000元。六、对当事人操纵“科林电气”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74,254.26元,其中谢文轩承担666,657.82元、吴墨尧承担249,443.94元、刘贵士承担736,785.47元、洪碧娇承担21,367.04元;处以1,674,254.26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666,657.82元、吴墨尧承担249,443.94元、刘贵士承担736,785.47元、洪碧娇承担21,367.04元。七、对当事人操纵“汇鸿集团”的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其中谢文轩承担50,000元、吴墨尧承担50,000元、刘贵士承担150,000元、洪碧娇承担50,000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