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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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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长张成锁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成锁,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张
成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 023 号) 查
明的事实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分别-2-
于 2024 年 6 月 8 日、 8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 张成锁担任公司董
事期间, 与其子张某多次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 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其中, 2022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期间, 张成锁之子张某合计买入 30,000 股, 买入金
额 548,851.87 元; 卖出 70,000 股, 卖出金额 1,536,072.07 元。 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期间, 张成锁与其子张某合计
买入 1,280,400 股, 买入金额为 35,633,763.14 元; 卖出 21,000 股,
卖出金额 380,064.55 元。 根据公司公告, 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
已全额上交至公司。
根据《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 父母、
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成锁及其子多次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 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
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 第 1.4 条、 第 3.4.1 条、 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
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当事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3-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成锁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