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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6030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36933.11 1521.01 6.60 238.19 0
2024-11-18 37247.87 2532.17 6.68 232.13 0.48
2024-11-15 36375.56 3093.17 6.20 216.38 0
2024-11-14 34503.65 1674.51 6.20 221.46 0
2024-11-13 34497.47 1222.64 6.51 241.13 0.06
2024-11-12 34802.07 2148.72 6.45 240.59 0.13
2024-11-11 35083.68 2288.10 6.34 238.07 0.71
2024-11-08 34440.48 1401.26 5.63 202.23 0.06
2024-11-07 34876.80 1924.42 6.56 235.44 0
2024-11-06 34167.76 2096.09 6.56 229.80 0.1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0 9128.76 45.040
2024-06-30 1 其他 13 9100.27 44.900
2 基金 45 518.63 2.559
2024-03-31 1 其他 9 8914.07 43.981
2 基金 2 196.02 0.967
2023-12-31 1 其他 9 8914.07 43.981
2 基金 119 1218.30 6.011
2023-09-30 1 其他 9 8912.83 43.975
2 基金 1 0.02 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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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03 75.40 82.30 -8.38 3.00 226.20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18 153.26 153.26 0 10.00 1532.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8 175.00 184.52 -5.16 9.40 164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6 187.29 197.15 -5.00 9.00 1685.61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5-13 71.91 73.38 -2.00 8.00 575.2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5-13 71.91 73.38 -2.00 14.50 1042.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金楼
公告日期 2023-11-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胜华新材: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金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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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27

处罚对象:

张金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2023〕2号
当事人:张金楼,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胶南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金楼短线交易“胜华新材”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金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27日,张金楼担任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更名为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某系张金楼配偶。刘某证券账户在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累计买入该公司股票59,700股、成交金额3,721,757元,累计卖出该公司股票53,700股、成交金额3,169,254元,存在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金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金楼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1月27日

胜华新材: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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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3

处罚对象:

张金楼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165 号
────────────────────────
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金楼,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张金楼自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担
任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新材或公司)董-2-
事。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时任董事张金楼
亲属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张金楼的配偶刘某于 2020 年 8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合计 46 笔,该期间累
计买入公司股票 59,700 股,合计 3,722,559.13 元,累计卖出 53,700
股,合计 3,165,401.68 元。其中, 2020 年 8 月到 2021 年 1 月,
买入 40,700 股,买入金额 1,732,674.40 元,卖出 40,700 股,卖
出金额 1,740,707.65 元; 2022 年 8 月到 2023 年 2 月,买入 19,000
股,买入金额 1,989,884.73 元,卖出 13,000 股,卖出金额
1,424,694.03 元。根据公司公告,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 5,566.37
元, 已上缴公司,且刘某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
所产生的收益将上交至公司。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
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张金楼提出异议称,第一,短线交易系因其配偶不熟悉相关-3-
规定所致,在知晓行为违规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违规行
为未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第
二,其对于配偶的违规行为事前不知情,获悉后积极配合各项核
查工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
易,前述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责任人所称
配偶不熟悉相关规定、其对配偶行为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其违
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的相关
补救措施系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胜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4-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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