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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1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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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金楼,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张金楼自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担
任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新材或公司)董-2-
事。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公告,时任董事张金楼
亲属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张金楼的配偶刘某于 2020 年 8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合计 46 笔,该期间累
计买入公司股票 59,700 股,合计 3,722,559.13 元,累计卖出 53,700
股,合计 3,165,401.68 元。其中, 2020 年 8 月到 2021 年 1 月,
买入 40,700 股,买入金额 1,732,674.40 元,卖出 40,700 股,卖
出金额 1,740,707.65 元; 2022 年 8 月到 2023 年 2 月,买入 19,000
股,买入金额 1,989,884.73 元,卖出 13,000 股,卖出金额
1,424,694.03 元。根据公司公告,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 5,566.37
元, 已上缴公司,且刘某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
所产生的收益将上交至公司。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
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张金楼提出异议称,第一,短线交易系因其配偶不熟悉相关-3-
规定所致,在知晓行为违规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违规行
为未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第
二,其对于配偶的违规行为事前不知情,获悉后积极配合各项核
查工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
易,前述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责任人所称
配偶不熟悉相关规定、其对配偶行为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其违
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的相关
补救措施系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胜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4-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