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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6030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 5.08 0.025
2024-09-30 1 其他 1 2090.37 10.452
2 QFII 1 164.82 0.824
3 基金 1 21.80 0.109
2024-06-30 1 其他 3 2490.37 12.452
2 QFII 1 322.62 1.613
3 基金 15 107.56 0.538
2024-03-31 1 其他 4 3075.53 15.378
2 QFII 1 445.20 2.226
3 基金 1 12.55 0.063
2023-12-31 1 其他 4 3214.54 16.073
2 QFII 1 525.86 2.629
3 基金 13 100.91 0.5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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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08 9.23 9.91 -6.86 47.87 441.8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20231107 9.14 9.98 -8.42 35.00 319.9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20231107 9.14 9.98 -8.42 22.00 201.0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20231107 9.14 9.98 -8.42 39.10 357.37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20231107 9.14 9.98 -8.42 21.90 200.1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20230904 9.36 10.20 -8.24 200.00 187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50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4-12-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通联: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3-08-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通联:关于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3-05-0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通联:关于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文洁、收购人孟宪坤及相关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宪坤,曹文洁,裘方圆
公告日期 2023-04-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孟宪坤及相关方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宪坤,裘方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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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7

处罚对象: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50号              
                  
当事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毕方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2WFLT03Q,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
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6-4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
毕方投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
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毕方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2日,
毕方投资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
股份36,896,200股,占总股本的
18.4481%
。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
占总股本的
7.02125%。其中,
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
实际不晚于2月7日17:39
),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
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
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
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本局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
  
2.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的
规定,对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警告,
并
处以
11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
年12月27日

新通联: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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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18

处罚对象: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4-035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24 年
1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03),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4 年12月17日获悉,毕方投资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6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告知书》的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莞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投资) 涉嫌持股变动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
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企业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毕方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通联)股份 36,896,200 股,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 年2月8日期间,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
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 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 年 11 月17
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 869,500 股,占总股本的0.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 降低至 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 1%时,半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5%
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 2023 年2月8日
(实际不晚于2月7日17:39), 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
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
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 股,占总股本的 2.02125%,
金额 36,051,081.35 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嫌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
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5%
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
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拟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激毕方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毕方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
相关规,就本局拟对你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你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响及风险示
上述《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
活动造成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
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新通联:关于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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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17

处罚对象: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03 号
────────────────────────
关于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毕方投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合计 36,896,200 股。上述股份转让完成
后,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6,89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5%。
2023 年 2 月 8 日,毕方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显示; 2022 年 8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毕方投资通过大
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5%; 2022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公司股份 1,99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775%; 202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 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
股份 1,99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975%。至此,毕方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 但毕方投
资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期间,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 3,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5%。前述累计减持
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约 6.9%,且直至 2023 年 2 月 8 日,毕方
投资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毕方投资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交-3-
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约 1.9%,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
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毕方投资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4-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16 日

新通联:关于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文洁、收购人孟宪坤及相关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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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5-05

处罚对象:

孟宪坤,曹文洁,裘方圆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48 号
───────────────
关于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文洁、收购人
孟宪坤及相关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曹文洁,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
孟宪坤,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暨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标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裘方圆,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
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
经查明,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文洁,收购人暨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标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宪坤,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裘方圆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上市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19 年 10 月 24 日,曹文洁直接持有公司 58.79%的股
份,并通过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文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3.75%的股份,曹文洁系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一) 未披露相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公司与孟宪坤、其
配偶裘方圆及二人控制的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衍庆)签署《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框架协议》,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湖州衍庆所持浙江华坤道威数据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道威) 51%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同日,曹文洁、文洁投资与孟宪坤签订了《股份
转让协议》,曹文洁、文洁投资拟以协议转让方式,以 10 元/股
的价格, 分别向孟宪坤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4.70%、 3.75%的股份,
股权转让款分别为 293,962,000 元、 75,000,000 元。
根据公司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2019
年 10 月 24 日,曹文洁、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及其控制的
合伙企业实际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除上述已披露的股权转
让及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外,还约定曹文洁分别以 15.35 元/股、- 3-
12 元/股的价格,向孟宪坤或其指定方转让其持有的剩余公司
11.02%、 33.07%的股份,从而实现孟宪坤方受让曹文洁所持公司
全部合计共 62.54%的股份,孟宪坤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同时,
《合作框架协议》还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华坤
道威剩余 49%股权、资产置出等多项安排达成框架协议。各方还
约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价所需资金均由孟宪坤方负责解决。
公司未披露相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公司控制权转
让、收购标的资产剩余股权、非公开发行、资产置出等相关安排
均未披露,直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才在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予
以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孟宪坤未能在合理
期限内筹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资金,上述股权协议转让终止履
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未披露相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修订)》
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曹文洁、文洁投资
与孟宪坤控制的济南铁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铁坤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由曹文洁、文洁投资分别向
铁坤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4.70%、 3.75%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4.77 元/股,合计 5.45 亿元。 2020 年 9 月 25 日、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修
订稿,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通联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联道威,后更名为上海衍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
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州衍庆持有的浙江华坤衍庆数据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坤衍庆) 7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华坤道- 4-
威 51%股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作价为 10.15 亿元,资金来
源为通联道威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控股股东借款、并购贷
款等。此外,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均披露称,本次交易以现金作为
对价支付方式,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涉及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不构成重组
上市。
根据公司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2020
年 9 月 24 日,曹文洁、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及其二人控
制的合伙企业实际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修订)》,上述股权转
让的实际价格为 12 元/股。除上述已披露的股权转让及重大资产
收购事项外,交易各方还约定曹文洁以 12 元/股的价格,向孟宪
坤或其指定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剩余公司 11.02%、 33.07%的股份,
从而实现孟宪坤方受让曹文洁所持公司全部合计共 62.54%的股
份,孟宪坤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同时,《合作框架协议(修
订)》还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华坤衍庆剩余 30%
股权、资产置出等多项安排达成框架协议。各方还约定,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价所需资金均由孟宪坤方负责解决。公司未披露相
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修订)》,涉及控制权转让、收购标
的资产剩余股权、非公开发行、资产置出等相关安排均未披露,
直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才披露,严重损
害投资者知情权。
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
变化,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将尽快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交割手续。- 5-
(三)未披露相关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修订稿 2)》
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曹文洁、文洁投资
与孟宪坤控制的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毕方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由曹文洁、文洁投资分别向
毕方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4.70%、 3.75%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1.34 元/股,合计转让价款 418,402,908 元。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2021 年 6 月,曹文洁、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及其二人控制
的合伙企业实际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修订稿 2)》,上述股份
转让的实际价格为 10.4 元/股。除上述已披露的股权转让事项,
及 2020 年 9 月 25 日、 2020 年 12 月 1 日已披露的重大资产收购
事项外,交易各方还约定曹文洁以 10.4 元/股的价格,向孟宪坤
或其指定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剩余公司 11.02%、 33.07%的股份,从
而实现孟宪坤方受让曹文洁所持公司全部合计共 62.54%的股份,
孟宪坤成为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同时,《合作框架协议(修订稿 2)》
还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华坤衍庆剩余 30%股权、
资产置出等多项安排达成框架协议。双方还约定,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价所需资金均由孟宪坤方负责解决。公司未披露相关方签
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修订 2)》,涉及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标
的资产剩余股权、非公开发行、资产置出等相关安排均未披露,
直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才在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严重损
害投资者知情权。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披露称,上述协议转让涉及的 18.45%
的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 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司披露称,- 6-
通联道威收购的华坤衍庆 70%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披露称,因未能筹措到剩余现金对价,终止本次交易
并退还已过户的华坤衍庆股权。
综上,曹文洁、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等相关方,就重
大资产重组、公司控制权转让、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资产
置出等多项安排达成框架协议及两次修订稿,相关交易构成重组
上市,但仅就曹文洁、文洁投资向孟宪坤方转让公司 18.45%股权,
以及公司收购孟宪坤、裘方圆控制的华坤道威部分股权相关事项
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此外,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重大资产重组资金来
源、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信息均与交易各方实际签订的合作框架
协议内容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可能严
重影响投资者决策。
二、监管工作函、问询函回复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020 年 9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出
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是
否存在其他应披露的协议安排。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披露监
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
协议安排。”但根据公司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
复公告, 2020 年 9 月,曹文洁、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及相
关方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修订)》,约定了公司控制权转让以
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标的公司华坤衍庆剩余
30%股权、资产置出等多项安排,前期监管工作函回复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 7-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本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进一步披露
重大资产购买交易的具体融资方案、借款期限、还款安排及资金
来源,控股股东借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质押等安排。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
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资金来源为通联道威自有资金及自筹
资金,其中包括向公司控股股东曹文洁借款 5.15 亿元和向银行
申请并购贷款 5 亿元,且并购贷款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除转让
公司 18.45%股份之外,曹文洁不存在为向公司提供借款而将其持
有的股份转让、质押等融资安排。但是,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工作函回复公告,曹文洁实际向公司提供了 3.75
亿元借款,该借款实际来源于孟宪坤,且孟宪坤或其指定方也存
在为通联道威提供担保措施的义务,相关方还存在控制权转让、
非公开发行股份、资产置出等一系列安排,公司前期问询函回复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综上,曹文洁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孟宪坤作为拟受让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标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裘方圆作为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主导并筹划涉及公司控制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资产置出等一揽子交易,签订框架协议及
相关修订稿,相关交易已构成重组上市。但根据公司相关公告,
其未及时将相关安排告知公司,故意隐瞒了涉及公司控制权转
让、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非公开发行、资产置出等一系列安
排,以及相关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事实,导致公司涉及重组上市- 8-
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存在重大遗漏,监管工作函、问
询函回复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情
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9
年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5 条、
第 2.7 条、第 2.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2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曹文洁回复无异议。经本所公告送
达,孟宪坤、裘方圆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股票上
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曹文洁、收购人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浙江华坤道威
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宪坤、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浙
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裘方圆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后,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 9-
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
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
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4月27日

关于向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孟宪坤及相关方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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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03

处罚对象:

孟宪坤,裘方圆

关于向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孟宪坤及相关方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2023-04-03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宪坤、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裘方圆:
  经查明,你们在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对你们予以公开谴责。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送达有关纪律处分意向书(详见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其他责任主体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为送达,如你们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你们无异议且不申请听证。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文洁、收购人孟宪坤及相关方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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