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融自然行罚[2019]第147号),载明福清核电于2010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占地面积为7,69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福清核电退还非法占用土地7,69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15,365元。福清核电已于2019年11月7日缴纳上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