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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传媒(6019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10875.18 25.757
2 保险 2 7205.49 17.066
3 基金 4 398.22 0.943
4 信托 1 397.21 0.941
2023-12-31 1 其他 6 8777.03 20.788
2 基金 100 3226.13 7.641
3 保险 2 1230.07 2.913
4 信托 1 397.31 0.941
2023-09-30 1 其他 6 9499.18 22.498
2 基金 7 1245.18 2.949
3 保险 2 1230.07 2.913
2023-06-30 1 其他 11 9494.98 22.488
2 基金 102 3446.73 8.163
3 保险 2 1230.07 2.913
4 QFII 1 1008.16 2.388
2023-03-31 1 其他 8 16838.53 39.881
2 信托 1 1232.88 2.920
3 基金 1 51.34 0.1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2 8.18 8.80 -7.05 70.00 572.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2 8.18 8.80 -7.05 60.00 490.8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2 8.18 8.80 -7.05 80.00 654.4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2 8.18 8.80 -7.05 70.00 572.6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2 8.18 8.80 -7.05 80.00 654.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6 7.38 7.38 0 986.30 7278.9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解放路分公司受到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杭上卫公罚〔2018〕0007号)
发文单位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解放路分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义乌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受到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义执法行罚字〔2017〕第09525号)
发文单位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浙江义乌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华数码受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罚(杭经开环罚〔2018〕2号)
发文单位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浙江新华数码印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处罚(第212018009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博库集团受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罚(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59号、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72号)
发文单位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解放路分公司受到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杭上卫公罚〔2018〕000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19

处罚对象:

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解放路分公司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ublishing & Media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47 号1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23,000 万股且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本次发行不安排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3,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年6 月8 日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
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
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
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单位、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单位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完善
公司治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
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
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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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在出版、发行、印刷等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
推动发行业态升级、发展数字出版业务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
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
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
力。 
(6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承诺 
(1 )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
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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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
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3、浙版投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
诺,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相关承诺前,本公司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暂不领
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9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 )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
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1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0 
(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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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执行的《浙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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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3、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
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以下分红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分
配股利。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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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
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
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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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 项规定处理。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 )拟定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征求独立董事
意见。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审议程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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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项
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
公司获得报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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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1)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
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
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且在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②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③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10% 。 
2、公司回购股份 
(1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如期提出具体的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
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
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资金来源、完成期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2 )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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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
程序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4)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1 )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如期制定具体回购预案并公告,或未按公告的预案
实施股份回购,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10%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4 )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1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2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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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
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
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从本年度及
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相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10% 的金额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股份回购,则公司将
在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的资
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提出
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薪酬(税后)合计金额的 10% 从本年度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税后)中
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4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
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或回购义务的,上述义务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
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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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主体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如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的回购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的义务。在履行回购
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将要求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
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
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还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
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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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认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
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
际情况,积极向公司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公司回购义务,本人(作
为董事)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 
本公司本次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取得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出具《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
反馈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意见的函》(中宣
办发〔2019〕1422号),原则同意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 
2020年1 月5 日,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批复》(浙文资复〔2020〕1 号),原则同意《浙江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六、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风险 
(一)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浙江等11 个省(含直辖市)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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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招投标试点,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可
以参与投标。 
2008年11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
问题的复函》,复函表示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
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自此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正式结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
号),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后,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资格不再对总发
行资格进行要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
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凭借长期以来在发行领域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在
组织保证、人才储备、质量管理、渠道保障和市场信誉等方面建立了显著竞争优
势,在浙江省教育厅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后,独家负责浙江省内教材的征订及
发行。报告期内,公司向全省(除宁波外)各地财政局或教育局结算(客户统一
披露为浙江省教育厅)的中小学教材教辅收入分别为 8.96 亿元、9.29 亿元、9.88
亿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9% 、9.42% 、9.71% 。 
若未来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教材出版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导
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业务规模下降、产品价格变化、利润空
间被压缩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义务教育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变化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
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97号),从2008年春季
起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中
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7〕68号)和《关于制定我省中小
学教材印张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7〕87 号)规定,列入《浙
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浙江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
辅材料,其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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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后,由政府部门对教材采取统一采购,再免费发放给
在校学生。随着免费教材制度的执行,政府采购部门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采购条件,
并在教材的定价上引入谈判等市场化竞争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通过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取得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的发行权。未来,若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相关政策发
生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免费教材的采购折扣提高,会挤压公司教材发行业务
的利润空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三)国家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和《关
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6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
税免税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到期日为2023
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87 号)和《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3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或
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到期日为2020
年12月31日。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
业,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享受上述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若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在到期后被取消,或减免力度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各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652.56 万元、
9,239.52 万元和6,856.65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0% 、8.55% 和6.15% 。
若未来政府部门的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将
对本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3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出版发行行业存在一定的区域垄断性,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出版
发行行业的市场准入。随着出版传媒行业跨媒体、跨地区、跨所有制战略重组的
不断推进,区域垄断逐步被打破,围绕优质出版资源、发行渠道、消费终端的市
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若公司无法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则公司
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综合毛利率降低、竞争优势减弱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从短期来看,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门
店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新华书店延迟营业、人员出行受限、实体消费放缓等
不利因素,将给出版发行行业及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疫情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疫苗未投入市场的背景下,人群将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进入新华书店等人员密集区域,若图书消费市场需求未能快速
复苏,公司存在业务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4 
目   录 
发行概况.......................................................................................................................1  
发行人声明....................................................

浙江义乌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受到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义执法行罚字〔2017〕第0952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19

处罚对象:

浙江义乌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ublishing & Media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47 号1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23,000 万股且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本次发行不安排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3,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年6 月8 日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
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
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
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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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单位、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单位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完善
公司治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
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
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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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在出版、发行、印刷等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
推动发行业态升级、发展数字出版业务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
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
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
力。 
(6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承诺 
(1 )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
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
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3、浙版投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
诺,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相关承诺前,本公司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暂不领
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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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 )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
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1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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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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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执行的《浙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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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3、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
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以下分红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分
配股利。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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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
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
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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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 项规定处理。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 )拟定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征求独立董事
意见。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审议程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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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项
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
公司获得报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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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1)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
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
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且在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②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③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10% 。 
2、公司回购股份 
(1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如期提出具体的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
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
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资金来源、完成期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2 )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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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
程序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4)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1 )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如期制定具体回购预案并公告,或未按公告的预案
实施股份回购,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10%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4 )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1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2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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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
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
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从本年度及
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相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10% 的金额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股份回购,则公司将
在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的资
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提出
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薪酬(税后)合计金额的 10% 从本年度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税后)中
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4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
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或回购义务的,上述义务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
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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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主体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如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的回购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的义务。在履行回购
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将要求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
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
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还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
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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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认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
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
际情况,积极向公司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公司回购义务,本人(作
为董事)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 
本公司本次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取得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出具《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
反馈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意见的函》(中宣
办发〔2019〕1422号),原则同意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 
2020年1 月5 日,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批复》(浙文资复〔2020〕1 号),原则同意《浙江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六、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风险 
(一)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浙江等11 个省(含直辖市)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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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招投标试点,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可
以参与投标。 
2008年11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
问题的复函》,复函表示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
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自此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正式结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
号),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后,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资格不再对总发
行资格进行要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
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凭借长期以来在发行领域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在
组织保证、人才储备、质量管理、渠道保障和市场信誉等方面建立了显著竞争优
势,在浙江省教育厅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后,独家负责浙江省内教材的征订及
发行。报告期内,公司向全省(除宁波外)各地财政局或教育局结算(客户统一
披露为浙江省教育厅)的中小学教材教辅收入分别为 8.96 亿元、9.29 亿元、9.88
亿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9% 、9.42% 、9.71% 。 
若未来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教材出版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导
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业务规模下降、产品价格变化、利润空
间被压缩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义务教育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变化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
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97号),从2008年春季
起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中
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7〕68号)和《关于制定我省中小
学教材印张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7〕87 号)规定,列入《浙
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浙江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
辅材料,其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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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执行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后,由政府部门对教材采取统一采购,再免费发放给
在校学生。随着免费教材制度的执行,政府采购部门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采购条件,
并在教材的定价上引入谈判等市场化竞争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通过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取得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的发行权。未来,若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相关政策发
生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免费教材的采购折扣提高,会挤压公司教材发行业务
的利润空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三)国家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和《关
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6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
税免税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到期日为2023
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87 号)和《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3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或
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到期日为2020
年12月31日。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
业,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享受上述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若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在到期后被取消,或减免力度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各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652.56 万元、
9,239.52 万元和6,856.65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0% 、8.55% 和6.15% 。
若未来政府部门的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将
对本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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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出版发行行业存在一定的区域垄断性,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出版
发行行业的市场准入。随着出版传媒行业跨媒体、跨地区、跨所有制战略重组的
不断推进,区域垄断逐步被打破,围绕优质出版资源、发行渠道、消费终端的市
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若公司无法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则公司
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综合毛利率降低、竞争优势减弱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从短期来看,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门
店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新华书店延迟营业、人员出行受限、实体消费放缓等
不利因素,将给出版发行行业及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疫情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疫苗未投入市场的背景下,人群将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进入新华书店等人员密集区域,若图书消费市场需求未能快速
复苏,公司存在业务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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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目   录 
发行概况.......................................................................................................................1  
发行人声明....................................................

新华数码受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罚(杭经开环罚〔2018〕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19

处罚对象:

浙江新华数码印务有限公司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ublishing & Media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47 号1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23,000 万股且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本次发行不安排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3,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年6 月8 日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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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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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
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
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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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
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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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单位、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单位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完善
公司治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
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
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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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在出版、发行、印刷等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
推动发行业态升级、发展数字出版业务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
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
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
力。 
(6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承诺 
(1 )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
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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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
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3、浙版投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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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
诺,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相关承诺前,本公司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暂不领
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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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 )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
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1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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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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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执行的《浙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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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3、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
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以下分红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分
配股利。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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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
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
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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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 项规定处理。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 )拟定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征求独立董事
意见。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审议程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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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项
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
公司获得报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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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1)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
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
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且在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②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③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10% 。 
2、公司回购股份 
(1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如期提出具体的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
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
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资金来源、完成期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2 )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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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3 )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
程序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4)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1 )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如期制定具体回购预案并公告,或未按公告的预案
实施股份回购,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10%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4 )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1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2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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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
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
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从本年度及
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相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10% 的金额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股份回购,则公司将
在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的资
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提出
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薪酬(税后)合计金额的 10% 从本年度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税后)中
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4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
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或回购义务的,上述义务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
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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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主体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如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的回购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的义务。在履行回购
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将要求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
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
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还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
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认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
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
际情况,积极向公司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公司回购义务,本人(作
为董事)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 
本公司本次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取得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出具《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
反馈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意见的函》(中宣
办发〔2019〕1422号),原则同意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 
2020年1 月5 日,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批复》(浙文资复〔2020〕1 号),原则同意《浙江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六、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风险 
(一)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浙江等11 个省(含直辖市)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实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1 
施招投标试点,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可
以参与投标。 
2008年11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
问题的复函》,复函表示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
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自此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正式结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
号),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后,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资格不再对总发
行资格进行要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
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凭借长期以来在发行领域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在
组织保证、人才储备、质量管理、渠道保障和市场信誉等方面建立了显著竞争优
势,在浙江省教育厅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后,独家负责浙江省内教材的征订及
发行。报告期内,公司向全省(除宁波外)各地财政局或教育局结算(客户统一
披露为浙江省教育厅)的中小学教材教辅收入分别为 8.96 亿元、9.29 亿元、9.88
亿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9% 、9.42% 、9.71% 。 
若未来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教材出版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导
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业务规模下降、产品价格变化、利润空
间被压缩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义务教育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变化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
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97号),从2008年春季
起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中
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7〕68号)和《关于制定我省中小
学教材印张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7〕87 号)规定,列入《浙
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浙江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
辅材料,其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2 
执行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后,由政府部门对教材采取统一采购,再免费发放给
在校学生。随着免费教材制度的执行,政府采购部门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采购条件,
并在教材的定价上引入谈判等市场化竞争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通过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取得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的发行权。未来,若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相关政策发
生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免费教材的采购折扣提高,会挤压公司教材发行业务
的利润空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三)国家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和《关
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6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
税免税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到期日为2023
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87 号)和《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3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或
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到期日为2020
年12月31日。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
业,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享受上述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若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在到期后被取消,或减免力度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各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652.56 万元、
9,239.52 万元和6,856.65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0% 、8.55% 和6.15% 。
若未来政府部门的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将
对本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3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出版发行行业存在一定的区域垄断性,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出版
发行行业的市场准入。随着出版传媒行业跨媒体、跨地区、跨所有制战略重组的
不断推进,区域垄断逐步被打破,围绕优质出版资源、发行渠道、消费终端的市
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若公司无法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则公司
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综合毛利率降低、竞争优势减弱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从短期来看,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门
店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新华书店延迟营业、人员出行受限、实体消费放缓等
不利因素,将给出版发行行业及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疫情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疫苗未投入市场的背景下,人群将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进入新华书店等人员密集区域,若图书消费市场需求未能快速
复苏,公司存在业务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4 
目   录 
发行概况.......................................................................................................................1  
发行人声明....................................................

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处罚(第212018009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19

处罚对象:

博库书城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ublishing & Media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47 号1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23,000 万股且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本次发行不安排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3,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年6 月8 日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
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
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
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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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单位、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单位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完善
公司治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
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
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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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在出版、发行、印刷等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
推动发行业态升级、发展数字出版业务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
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
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
力。 
(6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承诺 
(1 )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
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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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
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3、浙版投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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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
诺,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相关承诺前,本公司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暂不领
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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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 )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
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1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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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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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执行的《浙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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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3、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
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以下分红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分
配股利。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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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
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
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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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 项规定处理。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 )拟定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征求独立董事
意见。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审议程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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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项
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
公司获得报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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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1)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
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
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且在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②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③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10% 。 
2、公司回购股份 
(1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如期提出具体的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
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
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资金来源、完成期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2 )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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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
程序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4)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1 )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如期制定具体回购预案并公告,或未按公告的预案
实施股份回购,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10%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4 )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1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2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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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
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
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从本年度及
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相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10% 的金额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股份回购,则公司将
在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的资
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提出
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薪酬(税后)合计金额的 10% 从本年度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税后)中
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4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
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或回购义务的,上述义务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
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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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主体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如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的回购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的义务。在履行回购
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将要求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
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
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还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
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认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
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
际情况,积极向公司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公司回购义务,本人(作
为董事)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 
本公司本次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取得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出具《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
反馈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意见的函》(中宣
办发〔2019〕1422号),原则同意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 
2020年1 月5 日,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批复》(浙文资复〔2020〕1 号),原则同意《浙江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六、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风险 
(一)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浙江等11 个省(含直辖市)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实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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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招投标试点,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可
以参与投标。 
2008年11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
问题的复函》,复函表示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
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自此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正式结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
号),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后,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资格不再对总发
行资格进行要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
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凭借长期以来在发行领域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在
组织保证、人才储备、质量管理、渠道保障和市场信誉等方面建立了显著竞争优
势,在浙江省教育厅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后,独家负责浙江省内教材的征订及
发行。报告期内,公司向全省(除宁波外)各地财政局或教育局结算(客户统一
披露为浙江省教育厅)的中小学教材教辅收入分别为 8.96 亿元、9.29 亿元、9.88
亿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9% 、9.42% 、9.71% 。 
若未来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教材出版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导
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业务规模下降、产品价格变化、利润空
间被压缩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义务教育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变化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
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97号),从2008年春季
起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中
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7〕68号)和《关于制定我省中小
学教材印张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7〕87 号)规定,列入《浙
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浙江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
辅材料,其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2 
执行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后,由政府部门对教材采取统一采购,再免费发放给
在校学生。随着免费教材制度的执行,政府采购部门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采购条件,
并在教材的定价上引入谈判等市场化竞争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通过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取得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的发行权。未来,若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相关政策发
生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免费教材的采购折扣提高,会挤压公司教材发行业务
的利润空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三)国家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和《关
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6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
税免税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到期日为2023
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87 号)和《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3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或
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到期日为2020
年12月31日。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
业,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享受上述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若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在到期后被取消,或减免力度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各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652.56 万元、
9,239.52 万元和6,856.65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0% 、8.55% 和6.15% 。
若未来政府部门的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将
对本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3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出版发行行业存在一定的区域垄断性,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出版
发行行业的市场准入。随着出版传媒行业跨媒体、跨地区、跨所有制战略重组的
不断推进,区域垄断逐步被打破,围绕优质出版资源、发行渠道、消费终端的市
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若公司无法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则公司
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综合毛利率降低、竞争优势减弱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从短期来看,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门
店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新华书店延迟营业、人员出行受限、实体消费放缓等
不利因素,将给出版发行行业及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疫情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疫苗未投入市场的背景下,人群将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进入新华书店等人员密集区域,若图书消费市场需求未能快速
复苏,公司存在业务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4 
目   录 
发行概况.......................................................................................................................1  
发行人声明....................................................

博库集团受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罚(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59号、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7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19

处罚对象:

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ublishing & Media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47 号1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23,000 万股且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本次发行不安排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3,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年6 月8 日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
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
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发
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 、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
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 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新华文投、浙商汇融、杭州骅宇、南昌华章、杭州文广、杭州
工商信托、杭报集团、宁波广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单位、受让方在6 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单位将严格
按新规则执行。”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完善
公司治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积极发展主营业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
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
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
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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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在出版、发行、印刷等领域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
推动发行业态升级、发展数字出版业务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
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
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
力。 
(6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承诺 
(1 )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
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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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
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3、浙版投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
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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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公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
诺,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相关承诺前,本公司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暂不领
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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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未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 )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
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1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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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
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
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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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执行的《浙江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
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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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 
3、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
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按照以下分红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分
配股利。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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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3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
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
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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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 项规定处理。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 )拟定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征求独立董事
意见。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审议程序: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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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若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事项
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
公司获得报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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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回购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 
(1)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
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
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且在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②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③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10% 。 
2、公司回购股份 
(1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如期提出具体的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
股份回购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
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资金来源、完成期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2 )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做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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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应在股份回购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
程序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4)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或其他合法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1 )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如期制定具体回购预案并公告,或未按公告的预案
实施股份回购,或已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则触发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10%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4 )在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1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2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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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
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
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公司,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从本年度及
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相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10% 的金额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
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股份回购,则公司将
在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的资
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提出
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薪酬(税后)合计金额的 10% 从本年度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税后)中
予以扣留;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4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股股
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
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或回购义务的,上述义务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
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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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主体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如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公司的回购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的义务。在履行回购
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将要求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
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浙版集团、股东浙版投资承诺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
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还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
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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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认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
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
际情况,积极向公司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公司回购义务,本人(作
为董事)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 
本公司本次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取得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出具《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
反馈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意见的函》(中宣
办发〔2019〕1422号),原则同意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 
2020年1 月5 日,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批复》(浙文资复〔2020〕1 号),原则同意《浙江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 
六、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风险 
(一)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浙江等11 个省(含直辖市)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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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招投标试点,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可
以参与投标。 
2008年11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有关
问题的复函》,复函表示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决定不面向全国进行中小学
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自此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正式结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
号),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后,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资格不再对总发
行资格进行要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
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凭借长期以来在发行领域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在
组织保证、人才储备、质量管理、渠道保障和市场信誉等方面建立了显著竞争优
势,在浙江省教育厅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后,独家负责浙江省内教材的征订及
发行。报告期内,公司向全省(除宁波外)各地财政局或教育局结算(客户统一
披露为浙江省教育厅)的中小学教材教辅收入分别为 8.96 亿元、9.29 亿元、9.88
亿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9% 、9.42% 、9.71% 。 
若未来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教材出版发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导
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业务规模下降、产品价格变化、利润空
间被压缩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义务教育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变化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和做
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97号),从2008年春季
起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中
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7〕68号)和《关于制定我省中小
学教材印张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7〕87 号)规定,列入《浙
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浙江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
辅材料,其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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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免费教材发放制度后,由政府部门对教材采取统一采购,再免费发放给
在校学生。随着免费教材制度的执行,政府采购部门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采购条件,
并在教材的定价上引入谈判等市场化竞争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通过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取得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的发行权。未来,若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相关政策发
生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免费教材的采购折扣提高,会挤压公司教材发行业务
的利润空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三)国家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和《关
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6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
税免税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到期日为2023
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87 号)和《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3 号)规定,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或
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按照当前的政策法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到期日为2020
年12月31日。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
业,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享受上述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若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在到期后被取消,或减免力度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各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8,652.56 万元、
9,239.52 万元和6,856.65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0% 、8.55% 和6.15% 。
若未来政府部门的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减少,将
对本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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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出版发行行业存在一定的区域垄断性,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出版
发行行业的市场准入。随着出版传媒行业跨媒体、跨地区、跨所有制战略重组的
不断推进,区域垄断逐步被打破,围绕优质出版资源、发行渠道、消费终端的市
场竞争将日趋激烈。 
若公司无法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现有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则公司
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综合毛利率降低、竞争优势减弱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从短期来看,公司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门
店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新华书店延迟营业、人员出行受限、实体消费放缓等
不利因素,将给出版发行行业及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疫情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疫苗未投入市场的背景下,人群将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进入新华书店等人员密集区域,若图书消费市场需求未能快速
复苏,公司存在业务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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