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1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募集资金用途监测存在重大疏漏;二是对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及偿债保障措施尽职调查不到位,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不准确;三是未按规定开展询价工作,发行文件中承销方式信息披露不准确;四是对发行人重大事项披露督导义务履行不到位;五是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形式不完整、底稿保存不完善。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浙商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