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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范股份(6017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2622.27 158.59 8.45 37.26 0
2024-03-25 12604.51 219.21 8.45 37.26 0
2024-03-22 12545.87 495.23 8.45 37.77 0
2024-03-21 12356.23 263.87 9.99 45.35 0
2024-03-20 12478.03 204.06 9.99 45.05 0
2024-03-19 12366.97 103.72 9.99 44.86 0
2024-03-18 12577.63 333.53 9.99 45.25 0
2024-03-15 12556.94 125.42 9.99 44.95 0
2024-03-14 12946.74 209.78 9.99 44.56 0.73
2024-03-13 12999.79 395.02 9.26 41.67 0.5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13.62 0.012
2023-09-30 1 其他 2 2409.87 2.110
2023-06-30 1 其他 2 2362.02 2.068
2 基金 25 600.25 0.526
2023-03-31 1 其他 2 2275.26 1.992
2022-12-31 1 其他 2 2046.20 1.791
2 基金 9 386.61 0.3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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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7-05 4.77 5.22 -8.62 2040.00 9730.8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30 4.24 4.78 -11.30 182.00 771.68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8 4.00 4.43 -9.71 570.00 2280.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0 4.05 4.53 -10.60 670.00 2713.5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0-11-19 4.05 4.51 -10.20 833.00 3373.6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商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13 7.42 7.42 0 31.00 230.0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孙丽红、李兵、范现华)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丽红,李兵,范现华
公告日期 2021-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晓光,赵锦珠
公告日期 2014-05-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任董事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范立义,赵煜敏
公告日期 2014-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立义、钱继新、赵煜敏)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范立义,赵煜敏,钱继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孙丽红、李兵、范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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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9

处罚对象:

孙丽红,李兵,范现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孙丽红、李兵、范现华)
当事人:孙丽红,女,1974年3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李兵,男,1975年6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范现华,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丽红、李兵、范现华内幕交易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范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孙丽红、李兵、范现华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丽红、李兵、范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7月孙丽红、李兵共同内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范现华内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22年7月1日,风范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某键等人前往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樱光电)全资子公司扬州晶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晶樱)考察,并与晶樱光电总经理、股东黄某强商谈双方并购重组。当天,黄某强将晶樱光电与风范股份接触商谈重组的信息告知晶樱光电股东宁晋县晶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新能源)方代表孙丽红。
2022年7月2日,黄某强前往风范股份与风范股份实际控制人范某刚商谈。
2022年7月8日,风范股份董事长范某义、孙某键等人前往扬州晶樱,与黄某强商谈并购重组事项。当日黄某强向孙丽红汇报进展情况。
2022年7月10日,风范股份与晶樱光电股东达成收购意向。当日黄某强与孙丽红进行了沟通。
2022年7月11日上午,黄某强前往风范股份,当日风范股份、晶樱光电股东、晶樱光电三方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当晚20时许,风范股份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停牌公告》,筹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晶樱光电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7月12日起停牌。
2022年7月25日,风范股份发布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晶樱光电100%股权,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风范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1日晚风范股份发布相关信息时。孙丽红是风范股份重大资产交易方晶源新能源代表,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7月1日。
(二)孙丽红、李兵共同内幕交易“风范股份”
李兵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孙丽红是夫妻关系,两人平时联络频繁,经常商议股票交易。
1. 孙丽红、李兵信息传递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丽红与李兵存在联络接触,孙丽红将风范股份与晶樱光电商谈并购重组的信息告诉了李兵。
2. 李兵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风范股份”
2022年7月5日至7月11日,李兵使用本人开立在中信建投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买入“风范股份”120,000股,买入金额628,459.08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盈利210,419.71元。
“李兵”账户2022年7月5日、7月7日买入30,000股“风范股份”的资金来自李兵银行账户原有资金。7月11日买入90,000股“风范股份”的资金来自孙丽红银行账户7月10日转入款。内幕信息公开后,2022年7月29日,李兵根据孙丽红意见卖出“风范股份”。以上交易时间、资金转入时间与孙丽红知悉风范股份内幕信息形成、变化过程一致。
孙丽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将风范股份内幕信息告知其丈夫李兵,并向李兵账户转入资金,李兵操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风范股份”,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孙丽红、李兵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三)范现华内幕交易“风范股份”
1.范现华与李兵联络接触
范现华为李兵姐夫,两人联络交往频繁,有资金往来,经常商议股票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2年7月10日,范现华与李兵同为李兵母亲祝寿,存在接触。2022年7月11日8时09分,李兵通过微信向范现华发送风范股份股票代码“601700”,范现华回复收到。
2.范现华使用“范某峰”证券账户交易“风范股份”
“范某峰”证券账户2019年4月2日开立于首创证券石家庄中山东路营业部,由范现华实际控制使用。2022年7月11日,范现华使用“范某峰”账户买入“风范股份”140,500股,买入金额742,005.89元。买入资金来源于当天银证转入的615,000元以及卖出其他股票所得的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盈利196,627.91元。
3.范现华交易“风范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范现华收到李兵发送的风范股份股票代码后,即借款转入资金并卖出账户内其他股票,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买入“风范股份”,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转账时点和交易时点与李兵与范现华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进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范现华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二、2022年11月孙丽红、李兵共同内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李兵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范现华内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22年11月14日,由于前述风范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展未达预期,晶樱光电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现金收购方案,方案包括风范股份现金收购晶樱光电控制权、风范股份股东向晶樱光电股东转让股份、对晶樱光电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等。黄某强将现金收购方案发给孙丽红征求意见,孙丽红回复无意见,同意其与上市公司沟通。当日,黄某强将前述方案发送给孙某键,并告知孙某键晶樱光电股东同意推进现金收购方案。
2022年11月23日,黄某强等人到风范股份与范某刚、范某义就现金收购进行商谈,双方同意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推进风范股份现金收购晶樱光电、范某刚向晶樱光电股东转让一部分风范股份股票。当日黄某强与孙丽红进行电话联络。
2022年11月25日,孙某键草拟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调整为现金收购的提示性公告,拟于11月28日披露,并拟于12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后因故延迟。
2022年12月6日晚19时许,风范股份发布公告,拟终止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调整为以现金方式收购晶樱光电60%股权(含晶源新能源持有的4.67%股权),交易作价9.6亿元;第一大股东范某刚拟将持有的风范股份7.741%股份,作价4.48亿元,转让给黄某强、孙丽红等人持有100%份额的南京华之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风范股份变更交易方案,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所列重大事件;变更后的收购方案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重大事件;风范股份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转让7.741%股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列重大事件。以上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6日晚风范股份发布相关信息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丽红作为风范股份重大资产交易方晶源新能源的代表,通过黄某强知悉风范股份变更为现金收购晶樱光电的进展情况,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11月14日。
(二)孙丽红、李兵共同内幕交易“风范股份”
1. 孙丽红、李兵信息传递情况
2022年11月24日11时至13时许,孙丽红通过微信告知李兵风范股份应该快出公告了,可以买入风范股份股票。
2. 李兵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风范股份”
李兵收到孙丽红信息后,当日中午开盘即开始委托买入“风范股份”。2022年11月24日至11月25日,“李兵”账户合计买入“风范股份”500,000股,买入金额2,744,919.77元。其中,融资买入1,418,584.33元,其余资金来源于李兵本人银行账户600,000元以及卖出其他股票所获资金。2022年11月28日全部卖出,盈利36,316.53元。
孙丽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将风范股份内幕信息告知其丈夫李兵,李兵操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风范股份”,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孙丽红、李兵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三)李兵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李兵从孙丽红处获取风范股份内幕信息后,2022年11月24日通过微信告知范现华风范股份快出公告了,建议范现华择时买入风范股份股票。
李兵作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四)范现华内幕交易“风范股份”
1.范现华与李兵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范现华与李兵存在多次微信、电话等联络。
2.范现华使用“范某峰”证券账户交易“风范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范现华使用“范某峰”账户于2022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买入“风范股份”708,400股,买入金额3,930,817.11元。买入资金为银证转入和卖出账户内其他股票所得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亏损卖出。
3.范现华交易“风范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022年11月24日,范现华收到李兵微信信息后即操作“范某峰”证券账户集中买入“风范股份”。至11月29日期间,“范某峰”证券账户除申购新股和债券外,没有买入除“风范股份”以外其他股票,买入“风范股份”的数量超账户持股数量的90%,交易习惯与以往不同。范现华交易“风范股份”存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范现华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所有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通讯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一,李兵、范现华对买卖同一股票被处以两次罚款提出异议。第二,孙丽红、李兵对认定二人共同内幕交易“风范股份”提出异议。孙丽红认为自己没有买卖“风范股份”,不应是处罚对象,并称自己从始至终不知道李兵交易了“风范股份”,未向李兵提供卖出“风范股份”意见;李兵称自己在接受本案调查前不知道孙丽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孙丽红提出,自己2021年3月已经从晶龙集团离职,未受晶源新能源委托,不是公司的代表。第四,李兵对认定自己建议范现华购买股票提出异议,称自己仅是让范现华关注“风范股份”,而没让他去购买。第五,范现华提出,自己和孙丽红、李兵三人为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对三人分别处罚。第六,范现华提出,自己在接受调查之前不知道孙丽红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主观主动串通交易。第七,孙丽红、李兵、范现华提出,自己是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3名当事人均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中两个内幕信息的内容、敏感期起止点均不同,当事人分别获取了两个内幕信息,并在不同的敏感期内实施了相互独立的交易行为,应当分别予以评价。第二,调查期间,孙丽红承认自己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告知了李兵。孙丽红和李兵的聊天信息和股票交易记录互相印证,2022年7月29日李兵根据孙丽红意见卖出“风范股份”。综合二人联络沟通、资金往来、证券交易等情况,足以证明孙丽红知悉李兵实施了交易行为。孙丽红和李兵是夫妻关系,孙丽红提供内幕信息,李兵实施具体交易,二人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第三,孙丽红在调查中承认自己受晶源新能源实控人靳某授权,代表晶源新能源参与内幕信息事项。这与相关人员对孙丽红身份的陈述以及相关沟通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交叉印证,足以证明孙丽红代表晶源新能源参与内幕信息事项。第四,相关聊天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兵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范现华买入“风范股份”。第五,现有证据表明,范现华的内幕交易行为独立于孙丽红、李兵。第六,范现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李兵联系密切,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第七,对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形,在本案量罚时已经予以充分考量。
综上,我局对以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孙丽红、李兵2022年7月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10,419.7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没收孙丽红、李兵2022年11月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6,316.53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没收范现华2022年7月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96,627.9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范现华2022年11月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李兵2022年11月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没收孙丽红、李兵共同违法所得246,736.24元,并对孙丽红、李兵共同处以110万元罚款。没收范现华违法所得196,627.91元,并对范现华处以110万元罚款。对李兵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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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4-28

处罚对象:

杨晓光,赵锦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杨晓光,男,1979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当事人:赵锦珠,女,1981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杨晓光、赵锦珠内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晓光、赵锦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12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投行人员张某向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范股份)董秘孙某键推荐北京澳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丰源)。
  2019年1月15日,风范股份党支部副书记范某义、孙某键和华泰联合证券张某前往澳丰源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洽谈、考察,双方均有意向就下一步合作保持沟通。
  2019年2月26日,澳丰源董事长王某梅到访风范股份。风范股份董事长范某刚、总经理陈某京、董事杨某、董事赵某军、董秘孙某键等上市公司部分董监高接待了王某梅。王某梅介绍了澳丰源的基本情况、业务规划、合作意愿等,双方围绕收购事项交换了初步想法,董事长范某刚表达了希望能有进一步合作的意愿。
  2019年3月初开始,华泰联合证券张某通过微信与上市公司董秘孙某键以及澳丰源王某梅沟通《交易备忘录》。3月13日,华泰联合证券张某将澳丰源关于《交易备忘录》(草稿)的反馈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风范股份孙某键,这次反馈澳丰源方面主要对收购比例(要求100%收购)、业绩承诺、收购作价等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9年3月26日,风范股份与澳丰源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9年4月10日和5月2日,风范股份董秘孙某键、财务总监刘某峰和华泰联合证券张某先后带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前往澳丰源开展现场尽调工作。
  2019年5月29日,澳丰源董事长王某梅、副总经理孟某等人前往风范股份参加一个慈善活动。期间,双方就各自公司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交换了意见。
  2019年6月29日,风范股份组织部分优秀党员代表前往北京开展党建活动,该活动的前一天(6月28日)风范股份董事长范某刚在董秘孙某键的陪同下参观了澳丰源。
  2019年7月10日,风范股份邀请澳丰源副总经理孟某到常熟进一步介绍澳丰源公司的业务、产品、技术等情况。
  2019年9月25日,风范股份总经理陈某京、董秘孙某键和华泰联合证券张某一同前往北京澳丰源参观并洽谈收购方案的具体内容,系三方首次面对面交流交易方案。返回后,陈某京、孙某键向董事长范某刚汇报了洽谈的基本情况。
  2019年国庆后,经沟通协调,交易双方就“一次性收购100%股权”的收购方案达成了一致。10月28日,交易双方在常熟签署了《交易备忘录》,风范股份范某刚、陈某京等,澳丰源王某梅、孟某等参加。
  2019年11月29日,风范股份全体董监高与澳丰源通过通讯会议的方式,进一步讨论交易细节等内容,并第二次签署《交易备忘录》,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当天收盘后,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并于11月30日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某梅、孟某等18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澳丰源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019年12月16日,风范股份复牌。
  综上,风范股份2019年11月30日停牌所涉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2019年2月26日,风范股份与澳丰源董事长王某梅交换收购初步想法,并表达希望能有进一步合作的意愿,表明公司并购动议正式开始实施,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11月30日,风范股份发布停牌公告,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为2019年11月30日。风范股份范某刚、陈某京、赵某军等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2月26日。
  二、杨晓光、赵锦珠共同内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情况
  杨晓光系风范股份事业一部总经理,赵锦珠系风范股份现金出纳,二人为夫妻关系。
  (一)杨晓光、赵锦珠交易“风范股份”股票情况
  1.账户交易情况
  (1)“杨晓光”账户,2007年10月30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常熟海虞北路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在2019年9月30日13时51分集中买入“风范股份”100,000股,买入金额543,000元,2019年12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736,000元。
  (2)“赵锦珠”账户,2007年5月11日开立于东吴证券常熟颜港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在2019年9月30日14时38分集中买入“风范股份”18,500股,买入金额99,900元,2019年12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0,725元。
  “杨晓光”账户与“赵锦珠”账户合计盈利232,462元。
  2.账户资金情况
  (1)“杨晓光”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杨晓光敏感期内购买“风范股份”的资金为三方存管账户的自有资金。
  (2)“赵锦珠”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赵锦珠敏感期内购买“风范股份”的资金为三方存管账户的自有资金。
  杨晓光、赵锦珠买入“风范股份”的资金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3.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晓光”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下单手机号码是杨晓光手机号。杨晓光实际控制并使用“杨晓光”账户。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锦珠”账户通过手机下单和电脑下单交易“风范股份”股票,买入下单电脑为赵锦珠办公电脑,卖出下单手机号码是赵锦珠手机号。赵锦珠实际控制并使用“赵锦珠”账户。
  杨晓光和赵锦珠共同协商交易“风范股份”股票,“杨晓光”账户与“赵锦珠”账户相关交易行为高度趋同。
  (二)“杨晓光”与“赵锦珠”账户交易特征
  “杨晓光”账户,“空置”一年多后集中买入100,000股“风范股份”,交易金额543,000元,买入意愿强烈,且相较于过往其他股票交易记录,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明显放大,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赵锦珠”账户,集中买入18,500股“风范股份”,买入金额99,900元,买入意愿强烈,单笔买入股数最多,成交金额最高,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三)杨晓光、赵锦珠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风范股份系家族式民营企业,其董事长范某刚、董事赵某军分别是赵锦珠舅舅、哥哥,总工赵某华系杨晓光姑父。杨晓光、赵锦珠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系亲属,关系密切。杨晓光、赵锦珠工作地点均在上市公司办公大楼,与范某刚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同一栋楼工作,日常工作用餐均在一楼食堂。
  2019年9月25日是内幕信息形成变化的重要时间节点,杨晓光于2019年9月29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某刚、赵某军等一同前往尚湖镇任巷村烧香,次日杨晓光与赵锦珠集中买入“风范股份”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微信等通讯记录、行程单、相关电脑IP、MAC地址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晓光、赵锦珠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杨晓光、赵锦珠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某刚等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杨晓光、赵锦珠无合理理由解释说明上述情况。因此,杨晓光、赵锦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杨晓光、赵锦珠违法所得232,462元,并处以232,46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4月25日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任董事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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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4-05-28

处罚对象:

范立义,赵煜敏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任董事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前任董事范立义、赵煜敏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范立义、赵煜敏担任公司董事的2013年1月期间进行内幕交易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范立义违法所得195,622.02元,并处以391,244.04元罚款;没收赵煜敏违法所得224,470.85元,并处以448,951.70元罚款。范立义、赵煜敏已于2013年3月、4月辞去公司董事及其他职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并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立义、钱继新、赵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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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04-28

处罚对象:

范立义,赵煜敏,钱继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立义、钱继新、赵煜敏) 
〔2014〕38号
  当事人:范立义,男,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润欣花园。
  钱继新,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
  赵煜敏,男,1962年1月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人民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范立义等人内幕交易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范股份,股票代码:601700)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范立义、钱继新、赵煜敏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范立义、钱继新、赵煜敏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范立义、钱继新、赵煜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本案所涉内幕信息
  2013年1月6日至1月13日,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在风范股份进行现场审计。1月11日下午,2012年度财务报表(初稿)由财务部编制完成,由于业绩增幅可能在30%-50%左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发布业绩预告。风范股份董事长范某刚于2013年1月16日中午12点30分,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集董事范立义、赵煜敏等人召开会议。董事长范某刚提出了10股转增10股派5元的利润分配预案,与会董事均表示同意,并在确认意见书上签名。同时,范某刚提议对公司2012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预告。1月17日,风范股份发布“2012年度业绩预增的公告”及“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风范股份2012年度业绩预增30%-50%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2013年1月11日下午4点,风范股份2012年度财务报表(初稿)编制完成,业绩预增内幕信息形成;2013年1月16日中午12点30分,风范股份召开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会议,利润分配预案内幕信息形成,两个信息均于2013年1月17日公告。
  二、内幕信息知悉情况
  2013年1月11日下午4点左右,风范股份财务部主办会计将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初稿放到赵煜敏的办公桌,赵煜敏于当天下午看到,知悉业绩预增的内幕信息。
  范立义、赵煜敏于2013年1月16日中午12点30分,参加了讨论业绩预告及利润分配预案的会议,知悉利润预增与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幕信息。
  三、相关交易情况
  (一)范立义内幕交易行为。范立义在2013年1月16日下午利用“曹某丰”账户,委托钱继新利用“某丹”账户累计买入“风范股份”134,800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195,622.02元。“曹某丰”账户买卖“风范股份”均是由范立义本人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某丹”账户除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风范股份”外,2011年1月以来未有交易“风范股份”的记录。在2013年1月16日买入“风范股份”,并于1月17日卖出,均是由范立义通过电话授意钱继新委托下单,且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范立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
  (二)钱继新内幕交易行为。2013年1月16日和1月17日,钱继新与范立义频繁电话联系,钱继新在2013年1月16日下午利用“某芳”账户累计买入“风范股份”45,600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59,417.31元。钱继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虽然双方均称范立义没有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钱继新,范立义也没有建议钱继新交易风范股份股票,但是范立义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钱继新通话联系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的时点高度吻合,且“某芳”账户买卖“风范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量明显放大。因此,我会认定钱继新利用非法获知的内幕信息交易了风范股份股票。
  (三)赵煜敏内幕交易行为。2013年1月14日至1月16日,赵煜敏利用“张某”账户和“张某华”账户累计买入“风范股份”145,957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224,470.85元。赵煜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开户资料、资金划转凭证,委托下单手机号码,IP和Mac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范立义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622.02元,并处以391,244.04元罚款;
  二、对钱继新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417.31元,并处以59,417.31元罚款;
  三、对赵煜敏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4,470.85元,并处以448,951.7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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