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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6016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3629.10 952.76 6.35 20.70 0
2024-11-18 13519.78 711.59 6.35 20.64 0
2024-11-15 13841.18 692.41 6.35 20.26 1.20
2024-11-14 13963.12 784.48 5.17 16.80 1.01
2024-11-13 13634.71 1102.36 4.20 13.99 0.58
2024-11-12 13961.83 1081.69 4.12 13.93 0.44
2024-11-11 14139.20 1398.69 3.71 12.61 0
2024-11-08 14124.21 2278.87 4.82 16.39 1.69
2024-11-07 14225.05 1982.71 4.23 14.55 1.10
2024-11-06 14114.04 2253.53 3.74 12.57 0.6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137113.48 56.324
2024-06-30 1 其他 10 135322.26 55.903
2 基金 53 4856.26 2.006
2024-03-31 1 其他 6 125466.71 51.832
2 保险 1 9830.59 4.061
3 基金 2 1617.85 0.668
2023-12-31 1 其他 9 125500.12 51.846
2 保险 1 9830.59 4.061
3 基金 60 3574.24 1.477
2023-09-30 1 其他 6 125466.71 51.832
2 保险 1 9830.59 4.061
3 基金 5 2136.43 0.8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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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23 3.97 3.97 0 43.13 171.23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四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1-05-25 3.19 3.52 -9.38 85.50 272.7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安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港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3-01 2.92 3.28 -10.98 4030.00 11767.6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文化西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泽新能: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韩晓东
公告日期 2023-10-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泽新能:关于公司高管因可转债短线交易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韩晓东
公告日期 2023-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晓东

嘉泽新能: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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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0-24

处罚对象:

韩晓东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50 号
────────────────────────
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韩晓东,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韩晓东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担任宁夏嘉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副总经理。 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存在短线交易-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韩晓东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期间,累计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 21,380 张,累计买入
金额为 3,491,547.81 元;累计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 21,380 张,
累计卖出金额为 3,490,865.81 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
未产生收益。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在 6 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
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
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3-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3 日

嘉泽新能:关于公司高管因可转债短线交易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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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0-21

处罚对象:

韩晓东

证券代码: 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公告编号: 2023-076
债券代码: 113039 债券简称: 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因可转债短线交易
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7
月20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暨致歉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2)。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因可转债短线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告知书对
其个人进行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9)。
公司副总经理韩晓东先生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 1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韩晓东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4 月至今,韩晓东担任嘉泽新能常务副总经理。
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5 月 30 日期间,韩晓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
次买卖‘嘉泽转债’ ,共计买入 40 次,累计买入‘嘉泽转债’ 21,380
张,累计买入金额为 3,491,547.81 元;共计卖出 24 次,累计卖出‘嘉
泽转债’ 21,380 张,累计卖出金额为 3,490,865.81 元,即存在将持
有的‘嘉泽转债’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 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嘉泽新能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
料、证券交易明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手机 APP 交易记
录截图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
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
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韩晓东给予警告,
并处以十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系对韩晓东先生个人的处罚,公司各项生产经
营活动均不受影响。 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 韩
晓东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
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韩晓东先生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
买卖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
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载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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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0

处罚对象:

韩晓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韩晓东,男,1967年2月出生,现任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敬德街塞上骄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韩晓东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4月至今,韩晓东担任嘉泽新能常务副总经理。
2023年4月13日至5月30日期间,韩晓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嘉泽转债”,共计买入40次,累计买入“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买入金额为3,491,547.81元;共计卖出24次,累计卖出“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卖出金额为3,490,865.81元,即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嘉泽新能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明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手机APP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韩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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