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9号
当事人:郑X力,男,197X年10月出生,时任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监事,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X力短线交易“明阳智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X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X力于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9月25日担任明阳智能监事。
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郑X力配偶、母亲、子女证券账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明阳智能”股票的行为。其中,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合计78,000股,金额合计1,875,557元,卖出合计73,500股,金额合计1,838,447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郑X力作为明阳智能监事,其配偶、母亲、子女在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郑X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4日